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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1536003/2014-00293公开目录:政府规章文件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14年12月02日名称: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文号:包府办发〔2014〕257号主题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包头市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包头市稀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包头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2月2日包头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加强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工业转型升级和工业园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包府办发〔2014〕105号)精神,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包头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引导和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包头市经信委)共同管理。包头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会同包头市经信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包头市经信委负责制定发布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包头市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对已资助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对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不予重复支持。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在项目征集、评审和资金使用等各个方面,注重项目确定和资金使用的科学性、规范性,公开操作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二)统筹协调、强化监管。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的协调,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和考评制度,强化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统筹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三)市场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四)产业导向、突出重点。围绕五大基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集中资金支持关键环节,并将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使用与其他相关资金相衔接,形成合力。(五)分类指导、资金利用最大化。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对拟支持项目实施分类指导,分批实施、分批下达专项资金,及时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第二章支持方向和补助标准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一)钢铁、有色及地方特色轻工业等传统产业工艺装备水平提升、产品结构优化升级的技术改造项目。(二)高端装备制造、稀土新材料、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三)提升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四基”领域的工程化、产业化项目;企业关键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智能装备制造,高端首台套装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改造项目。(五)企业信息化综合集成创新、产品信息化和服务型制造、面向产业服务和行业管理的信息化服务等项目。(六)为工业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和质量认证服务、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第八条专项资金采用补助方式,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且单个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500万元。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九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及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支持方向的项目。(二)申报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主体,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及相应的设备设施。(三)申报单位经营管理规范,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四)申报项目须拥有相关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转让协议。第十条项目申报程序:(一)包头市经信委会同包头市财政局每年上半年发布本年度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方向和项目申报指南,并联合下发文件征集支持项目。(二)各旗县区经信、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将本地区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联合上报包头市经信委和包头市财政局。(三)包头市经信委、包头市财政局联合进行实地核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四)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经信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包头市财政局确定当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按预算管理制度将预算指标下达各相关旗县区。相关旗县区财政局收到资金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十二条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经信委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完成情况、实施效果进行核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将专项资金全额收回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包头市财政局将扣回资金,并由包头市经信委责令旗县区进行整改,同时三年内取消该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经信委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包头市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包头市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政府资金对工业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引导、促进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工业企业节能降耗、化石能源替代、固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事项的财政性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定向使用、择优引导、规范运作、科学监管的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包头市经信委)共同管理。包头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会同包头市经信委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包头市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包头市财政局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对已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第五条对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不予重复支持。第二章支持方向和补助标准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一)节能方面:主要用于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的节约能源项目,重点支持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燃煤锅炉和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改造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示范项目等;鼓励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项目;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开展节能技术改造;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市级节能监察能力建设以及开展节能监察活动;年度节能目标考核。(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重点支持我市大宗工业固废物资源利用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优先支持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开展粉煤灰(气化渣)、冶金渣、脱硫石膏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大宗工业固废物资源利用先进技术研发;全封闭粉煤灰(气化渣)贮存装置,且贮存量不低于10万吨的建设项目;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第八条专项资金以奖代补的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额度的30%。节能技改项目按照每节约一吨标准煤补贴不超过300元。第九条符合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申报条件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优先组织争取上级资金支持,除有地方资金匹配要求的项目外,原则上市本级不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十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三)依法纳税;(四)能源管理制度完善,重视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能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五)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和节约能源资源等政策要求,在节能降耗或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方面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六)项目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七)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第十一条项目申报材料:(一)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工程咨询资质乙级及以上);(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及资源综合利用情况;(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六)旗县区税务部门盖章的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款情况;(七)近两个月企业财务报表。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项目单位,须向所在地旗县(区)经信部门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和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旗县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或项目的申报材料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将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报送包头市经信委和包头市财政局。第十三条包头市经信委会同包头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双方纪检或监督检查人员全程监督下,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有关专家,依据本办法之规定,对旗县区推荐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项目评审报告。第十四条项目评审及公示所需费用按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3%,从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十五条包头市经信委依据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有关专家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提出当年项目扶持计划,并函告包头市财政局。第十六条包头市财政局对包头市经信委提交的项目扶持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核,报市政府审定。拟支持项目由包头市经信委负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第十七条公示结束后,包头市财政局依据公示结果,确定当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按预算管理制度将预算指标下达各相关旗县区。第十八条相关旗县区财政局收到资金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将专项资金全额收回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包头市财政局将扣回资金,并由包头市经信委责令旗县区进行整改,同时三年内取消该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经信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包头市稀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稀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稀土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稀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稀土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包府发〔2013〕94号)文件精神,由市本级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稀土资源开采监管,稀土产业绿色采选、冶炼,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高端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稀土功能区建设,稀土原料“洼地”建设,人才引进、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稀土产业政策要求,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科学安排、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
本文标题:包头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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