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关于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
央属出版机构转制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培训提纲)养老保险处2009年7月一、《关于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后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0号)政策解读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精神,以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为企业,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为切入点,进一步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工作,2009年6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后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0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50号文件)。50号文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9]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确定的改革原则,明确了中央在京140余家出版社转制为企业、属地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相关政策: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起始时间等有关问题:—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起点时间为2010年7月1日;—在职职工2010年7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1986年国家改革用工制度后,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转制前由企业调入的工作人员,原在企业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单位转制后的个人帐户累计计算。关于单位转制后基本养老待遇支付问题——截至2010年6月30日,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事业单位的退休费计算办法不再改变,其中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部分,由基金支付,超出部分由单位按原资金渠道支付;这部分人员在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的养老待遇调整政策,如与事业单位待遇调整标准存在差距时,由转制单位按照原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2010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实行企业和事业单位两种基本养老待遇计算办法比较的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其事业单位退休费的计算基数封定在2010年7月1日。退休人员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待遇(指统筹基金支付项目)高于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时,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予以补足;过渡期一至五年期间,对不同年限退休人员的补贴由统筹基金和单位分别负担:统筹基金负担补贴比例分别为:90%、70%、50%、30%、10%;转制单位负担比例分别为:10%、30%、50%、70%、90%;上述补贴额度一经确定,终生发放;——2015年7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执行企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再实行企、事业两种办法的比较。——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有条件的单位在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可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2005年末,国务院在总结吉林、辽宁、黑龙江三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决定》提出了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形成职工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的十项工作任务。北京市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于2006年末发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了《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第183号令,以下简称183号令)。183号令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原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做出了如下调整:●扩大了我市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把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覆盖范围;●调整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从原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国家规定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照国家规定调整了个人账户规模,从原11%的记账规模调整到8%。●统一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从原我市1999年规定的基数在最低工资标准至职工平均工资300%之间自主选择确定,按22%的比例缴费,调整为国家规定的以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改革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使职工历年缴费均与本人的基本养老待遇挂钩,形成了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保证了制度可持续发展。(一)企业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筹资方式,统筹范围内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缴纳的办法。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费,个人缴费全部记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目前执行的40%),超过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为缴费基数,也不参与基本养老待遇的计算。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企业的基本养老待遇计发办法1、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即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累计满15年;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2、老人、新人和中人的划分——目前,企业的基本养老待遇计算实行的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计算办法。——老人,即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原执行的基本养老待遇计发办法不变,参与基本养老待遇正常调整;——新人,北京市为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基本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中人,北京市为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新人和中人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国家统一的规定,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由各省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报送中央有关部委备案后执行。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职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历年缴费工资基数与同期使用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之和÷应缴费年限。具体公式:J=(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为:C平×Z实指数;C平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Z实指数为:被保险人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Z实指数的计算公式为:(Xn/Cn-1+……+X1993/C1992+X1992/C1991)/N应缴;(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公式中:Xn,……,X1993,X1992为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1992年相应年度各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1992,C199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退休40414243444546474849年龄计发233230226223220216212208204199月数退休50515253545556575859年龄计发195190185180175170164158152145月数退休60616263646566676869年龄计发13913212511710910193847565月数——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职工本人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之和。其中:——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1992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其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具体公式:•G=G同+G实;•G同=C平×Z同指数×N同×1%•G实=C平×Z实指数×N实98×1%(1)G为过渡性养老金;(2)G同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3)G实为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4)C平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保留两位小数);(5)Z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6)C平×Z实指数为按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7)Z实指数(实际缴费工资指数)=(Xn/Cn-1+……+X1993/C1992+X1992/C1991)/N应缴;(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8)Xn,……,X1993,X1992为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1992年相应各缴费年度的本人缴费工资基数;(9)Cn-1,……,C1992,C199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各年度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10)N应缴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11)N同(视同缴费年限)为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12)N实98为被保险人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三、转制单位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183号令实施后,统筹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机关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单位的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待遇计发办法,需要按新令的规定进行过渡和衔接。为妥善处理有关政策问题,我们研究制定了京劳社养发31号文件。该文件对与原市政府2号令配套执行的京劳社养发117号文件、37号文件及其适用于央属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的74号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了整合,明确了上述单位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中人和新人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及其五年过渡办法;明确了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前已按事业单位办法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退休费项目;明确了参保单位应履行的备案手续等一系列问题。(一)人员范围1998年1月1日以后,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制为企业的工作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或参保单位)工作,或到市、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及经有关部门授权办理社会保险的人才存档的人员;由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二)不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构成及其计算办法老人——单位转制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手续,按事业单位计发办法按月领取退休费的人员。老人的计发办法不再改变,其事业单位退休费中,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超出部分由转制单位按照原有资金渠道继续发放。老人自所在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执行统筹范围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如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与事业单位调整标准存在差距时,由转制单位按照原劳社部发[2001]5号文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新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183号令和京劳社养发[2007]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基本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照31号文件规定加发的个人账户补贴额参与本人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中人——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单位转制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183号令和京劳社养发[2007]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基本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按照31号文件规定加发的个人账户补贴额参与本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将本人自参加工作起截至1992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带入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公式中、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带入按照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公式中。如何计算个人账户补贴:北京市于1992年10月1日起
本文标题:关于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45362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