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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新规范解读
目录一、新规范修订背景二、新规范适用范围三、新规范主要修订内容四、新规范修订内容解读一、新规范修订背景《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本文简称《规范》)进行全面修订。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成。《规范》修订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于2011年6月30~7月1日在北京召开,审查会于2013年10月15~16日在北京召开。修订工作共召开会议近40次。一、新规范修订背景原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02年3月15日发布,2002年4月1日实施一、新规范修订背景2011年局部修订版:2010年12月20日发布,2011年8月1日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第849号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1、5.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2月20日一、新规范修订背景2011年局部修订版:2010年12月20日发布,2011年8月1日实施主要修订内容:根据建筑钢筋市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重量负偏差作为钢筋调直检验的要求;增加了新型HPB300、HRB500钢筋,以及牌号带“E”、“F”的钢筋。如:HRBF400,F为细晶粒;HRB400E,E为抗震性能。一、新规范修订背景2015年新版:2014年12月31日发布,2015年9月1日实施GB50204-2015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的验收(包括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本规范所指混凝土结构包括:素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与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的范围一致;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二、新规范适用范围《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定位:1、应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配套使用,GB50300为基础标准,各类验收规范均在GB50300标准的框架下制定;2、应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配套使用,GB50204为验收标准,仅对混凝土结构施工的结果进行验收和评定,而GB50666为结构施工工艺和方法的国家标准,是施工质量验收的前提。且本次修订更进一步弱化了GB50204关于施工方面的内容,因此,混凝土结构施工应按照GB50666实施;3、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涉及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施工技术、质量评定等内容,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标准。二、新规范适用范围二、新规范适用范围与GB50204-2002(2011版)相比三、新规范主要修订内容完善部分1、完善了验收基本规定;(与GB50300-2013的修订相符,GB50300-2013关于验收的相关规定上改动量较大)2、完善了预制构件的进场验收规定;(配合JGJ1-201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2014.10.1施行)3、调整了结构实体强度检验等效龄期确定方法。4、完善了模板检查验收的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及技术论证)与GB50204-2002(2011版)相比三、新规范主要修订内容与GB50204-2002(2011版)相比三、新规范主要修订内容新增部分1、增加了认证产品或连续检验合格产品的检验批容量扩大规定;2、增加了成型钢筋等钢筋应用新技术的验收规定;3、增加了无粘结预应力筋全封闭防水性能的验收规定;(《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2)4、增加了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规定;5、增加了钻取混凝土芯样的结构实体强度检验方法;(《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与GB50204-2002(2011版)相比三、新规范主要修订内容删除部分1、删除了混凝土施工等过程控制内容,仅保留重要的过程控制质量要求;2、删除模板拆除的验收规定。(配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2012.8.1实施)《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模板分项工程(取消4.3模板拆除)5钢筋分项工程、6预应力分项工程7混凝土分项工程(取消7.3配合比设计、7.4混凝土施工;增加7.3混凝土拌合物)8现浇结构分项工程9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取消9.3结构性能检验、9.4装配式结构施工;增加9.3装配与连接)10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四、新规范修订内容解读《规范目录》GB50204-2002(2011版)附录A质量验收记录附录B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搭接长度附录C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方法附录D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附录E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GB50204-2015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质量验收记录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基本规定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方法结构实体强度检验钻芯法检测实体混凝土强度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四、新规范修订内容解读《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规范附录》四、新规范修订内容解读《新规范》1总则共5条,与旧规范相同。包括:1.0.1目的;1.0.2适用范围;1.0.3施工合同和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底限;1.0.4与GB50300配套使用;1.0.5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GB50204-2002(2011版)2.0.1混凝土结构2.0.2现浇结构2.0.3装配式结构2.0.4缺陷2.0.5严重缺陷2.0.6一般缺陷2.0.7施工缝(取消)2.0.8结构性能检验GB50204-20152.0.1混凝土结构2.0.2现浇混凝土结构2.0.3装配式混凝土结构2.0.4缺陷2.0.5严重缺陷2.0.6一般缺陷2.0.7结构性能检验2.0.8检验(新增)2.0.9进场检验(新增)2.0.10复验(新增)2.0.11见证检验(新增)2.0.12结构实体检验(新增)2.0.13质量证明文件(新增)四、新规范修订内容解读《新规范》2术语四、新规范修订内容解读《新规范》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由旧规范的7条,增为11条。3.0.1施工现场应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应有施工方案,并应经审核批准。【说明】本条与旧规范3.0.1的基本相同。仅取消了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作为分部分项工程编制施工方案即可。施工方案应按程序审批,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内容,应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措施。四、新规范修订内容解读《新规范》3基本规定3.0.2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模板、钢筋、混凝土、现浇结构、预应力和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各分项工程可根据与生产和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工作班、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说明】对旧规范3.0.2的修订。统一了“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不再分“现浇”、“装配”等子分部。(改为分项工程)四、新规范修订内容解读本规范完善了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划分,使其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相符。《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规定:“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不再包含“混凝土基础”子分部工程,仅“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中包含有“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作出相应规定,对于GB50300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中的相关“混凝土结构”部分参照本规范执行。《新规范》3基本规定四、新规范修订内容解读《新规范》3基本规定3.0.3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或装配式结构等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及观感质量验收,并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结构实体检验。【说明】与旧规范3.0.3的基本相同。本条是对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规定。是在分项工程(以上共5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旧规范中:“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试件、施工工艺和结构的重要部位进行见证检测或结构实体检验”,许多内容不属于分部工程,故本条修订只保留结构实体检验。四、新规范修订内容解读《新规范》3基本规定3.0.4--3.0.11条(内容略)【说明】对旧规范3.0.4—3.0.7的修订。完善了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程序和合格标准,使其与GB50300-2013中“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与组织”的修订相符。验收阶段组织人参加人检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测员、专业工长分项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分部工程一般分部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地基与基础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主体、节能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四、新规范修订内容解读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新规范》3基本规定验收阶段组织人参加人单位工程预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单位工程验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四、新规范修订内容解读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新规范》3基本规定检验批的容量最小抽样数量检验批的容量最小抽样数量2~89~1516~2526~5051~902235591~150151~280281~500501~12001201~3200813203250规定了检验批的抽样要求(3.0.7条)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并应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在相应章节已给出绝大部分检验批的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7的规定:四、新规范修订内容解读表3.0.7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新规范》3基本规定注:配合GB50300-2013第3.0.9条规定。规定了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原则(3.0.8条)1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不得使用;2混凝土浇筑前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应返工、返修,并应重新验收;3混凝土浇筑后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应重新验收。四、新规范修订内容解读《新规范》3基本规定增加了认证或连续检验合格产品的检验批容量扩大规定(3.0.9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材料进场验收时检验批的容量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扩大:1获得认证的产品;2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次的批次抽样检验均一次性检验合格。当满足上述条件时,检验批容量也只扩大一次。当扩大批后的检验出现一次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并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四、新规范修订内容解读《新规范》3基本规定增加了材料进场合并验收规定(3.0.10条)四、新规范修订内容解读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件,用于同期施工且属于同一工程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时,可合并进行进场验收。【说明】本规定与GB50300-2013标准的第3.0.4条相符。即:“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
本文标题:-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新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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