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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要点2013年3月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行业特点1.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副产品、产品和废弃物大都是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决定了其生产过程中如果防范措施不到位容易发生爆炸、火灾、急性中毒(窒息)、慢性中毒(职业病)、化学灼伤、噪声和粉尘(职业病)等。(河北赵县重大爆炸事故)2.高温与高压高压聚乙烯生产压力为300Mpa乙烯生产工艺中裂解炉温度高达1200摄氏度3.工艺过程复杂化学反应复杂:如氧化、还原、氢化、硝化、水解、磺化、胺化等。工艺复杂:涉及反应、输送、过滤、蒸发、冷凝、精馏、提纯、吸附、干燥、粉碎等多个化工单元操作。自动化控制复杂:可编程序控制器(PLC)、集散控制系统(DCS)、紧急停车系统(ESD)、安全仪表系统(SIS)等等。4.连续作业操作人员夜间易瞌睡。冬天易冻凝;夏天储存高温。长期连续生产,容易引起设备的疲劳、腐蚀等变化累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总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危化条例第四条)有事故应急预案,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基本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执法监察工作的思路•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以评价报告、设计专篇等为技术支撑,通过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对企业获得安全许可情况、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安全设施设计的维护、使用、保养,作业过程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等方面进行检查,督促企业排查整改事故隐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的重点(主要参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第八条)1.危险化学品企业基础安全管理2.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3.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4.作业管理5.重大危险源管理6.危险化学品登记一、企业基础安全管理•检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41号令)•1.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2.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可参考《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3.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一、企业基础安全管理•4.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24)•5.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6.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一、企业基础安全管理•7.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一、企业基础安全管理•8.应急管理•(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参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编制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并及时进行评审修订。)•(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一、企业基础安全管理•9.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实时监控重大隐患,逐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机制。•检查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16号令•处罚依据: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二、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查的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二、安全设施1、安全设施的含义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2、安全设施的分类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⒈预防事故设施•⑴检测、报警设施: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50493-2009))•有毒气体指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42号高毒物品目录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可燃气体指甲类可燃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甲类气体是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的气体;液化烃(甲A)是指15℃时的蒸气压力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它类似的液体,例如液化石油气、液化乙烯、液化甲烷、液化环氧乙烷等;甲B液体是指除甲A以外,闪点小于28℃的可燃液体,乙A类液体是指闪点等于或大于28℃至等于45℃的可燃液体。甲B与乙A类液体也可称为易燃液体。•气体检测检验设施存在的常见问题:•1.是否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是否传输到相关的控制室或操作室;•2.检查安装的可燃或有毒气体报警仪是否符合规范(安装部位和数量);•3.检查报警仪是否经过检测检验;•4.检查报警仪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⒈预防事故设施•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按照《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等标准要求,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可燃液体、液化烃装卸栈台的管道、设备、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应设置了电气连接并接地。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立静电专用接地线。甲、乙、丙类油品作业场所、储存场所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等标准要求,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仓库应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等,应设置防雷接地设施。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输油(油气)管道,应采用跨接等防雷措施。检查方式:查看防雷检查报告)•检查防火堤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4、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5、每一储罐组的应设置不少于2处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向上。隔堤、隔墙亦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6、相邻两罐组防火围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不小于7米的消防空地;⒈预防事故设施•⑶防爆设施: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主要检查:是否存在非防爆电气仪表,是否使用防爆电机,是否使用非防爆工具)•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凡是在其封闭的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应安装良好的通风系统。放散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气时,吸风口应设在地面以上0.3~1.0m处;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气体和蒸汽时,吸风口应尽量紧贴顶棚布置,其上缘距顶棚不得大于0.4m。)•⑸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安全色》(GB2893)等标准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志。)⒉控制事故设施•⑹泄压和止逆设施•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易燃易爆的甲、乙类厂房泄压面积应满足规范要求;可能引起超压的设备应设置安全阀;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应安装超压导爆装置、远控紧急切断泄压排放装置、超温超压报警装置)•⑺紧急处理设施•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
本文标题: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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