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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70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为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保险洗钱风险,现就反洗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资入股和股权变更时的投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投资入股保险机构[1]和保险机构股权变更时,投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监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投资资金来源,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交投资资金来源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一)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证明材料包括:1、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2、投资人最近三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2]的声明;3、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二)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证明材料包括:1、投资人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以及接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监管的情况;2、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3、投资人最近三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保证上述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二、机构设立和重组改制的反洗钱要求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机构设立和重组改制申请的反洗钱审查,新设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重组改制后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相应的反洗钱要求。(一)申请筹建保险机构的反洗钱要求:1、投资资金来源正当合法;2、风险控制体系规划中包含反洗钱安排;3、具备反洗钱内控制度方案以及筹建期间拟建立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目录;4、组织机构框架中包含反洗钱负责机构;5、信息系统规划中具备反洗钱功能;6、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二)申请保险机构开业和保险机构重组改制的反洗钱要求:1、建立了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培训宣传、审计、保密、协助监督检查和行政调查等反洗钱内控制度;2、反洗钱内控制度有效转化为承保、保全或批改、退保、赔付以及收付费等业务环节的操作规程,开业验收时能够演示反洗钱内部操作流程;3、设置了反洗钱负责机构;4、人员配备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5、信息系统做好反洗钱运行测试准备工作;6、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三)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反洗钱要求:1、总公司具备比较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分支机构的执行力具有较强的管控能力;2、总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水平足以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3、申请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洗钱正在受到刑事诉讼的情形;4、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5、具备执行总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施方案;6、组织机构框架中包含反洗钱负责机构;7、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四)提交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报告的反洗钱要求:1、制定了执行总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施细则,开业验收时能够演示反洗钱内部操作流程;2、设置了反洗钱负责机构;3、相关人员配备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4、信息系统做好反洗钱运行测试准备工作;5、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三、保险中介机构[3]的反洗钱要求(一)投资入股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股权变更时,投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监管部门应当审查投资资金来源,必要时,可以比照保险机构相关规定[4]要求提交投资资金来源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二)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设立和重组改制申请的反洗钱审查,新设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分支机构以及重组改制后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反洗钱要求:1、建立了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培训宣传、审计、保密、协助监督检查和行政调查等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2、设置了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3、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4、相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四、高管人员准入和履职的反洗钱要求(一)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申请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申请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两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二)核准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时,监管部门应当测试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考查拟任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基本认识和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工作设想等。(三)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反洗钱工作。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五、依法开展反洗钱检查处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反洗钱法》和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赋予的反洗钱职责,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反洗钱检查。根据需要,可以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开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反洗钱检查。反洗钱检查可以包含以下内容:(一)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完整有效;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转化为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规程并有效执行;(二)反洗钱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三)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宣传培训、审计等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四)保险机构与兼业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是否符合有关监管要求;(五)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的其他内容。保险机构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可经反洗钱主管部门建议或直接依法责令保险机构对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保险机构违反反洗钱义务致使洗钱后果发生,情节特别严重的,监管部门可经反洗钱主管部门建议或直接依法责令保险机构对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有关监管规定,致使洗钱犯罪后果发生的,监管部门可禁止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进入保险业。六、建立健全反洗钱信息报送制度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信息报送制度,开展非现场信息监测,加强反洗钱信息分析研究,为现场检查提供依据,不断提高反洗钱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定期收集、汇总上报本机构的反洗钱信息,及时掌握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注重防范化解洗钱风险。七、加强反洗钱工作培训、宣传和交流监管部门应当统筹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注重培养保险消费者的反洗钱意识,不断提高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水平。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反洗钱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完善监管信息交流机制和反洗钱工作协作机制。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认真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不断强化反洗钱意识、提高反洗钱水平。八、协助可疑交易活动和涉嫌洗钱犯罪案件调查监管部门和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积极协助反洗钱行政调查和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的调查活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八月十日[1]本通知的所称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本通知中的“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反洗钱主管部门或者保险监管部门对检查对象做出的下列反洗钱行政处罚:(一)对机构处以5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对个人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取消任职资格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境外受到的“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由中国保监会比照上述标准解释和执行。[3]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4]保险中介机构的投资人为境内自然人或单位的,比照保险机构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相关规定;保险中介机构的投资人为境外机构的,比照保险机构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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