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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海涛新补充简答题:三个统一三个至上背诵题1:材料:在纪念我国1982年宪法实施宣传3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主席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历史的经验表明,在我国凡是宪法被比较好的遵守的时候,都是国泰民安的时候,凡是宪法律被破坏的时候,都是国家和人民遭受苦难的时候。因此我们一定要坚持宪法和法律的至上地位,但是同时也不能因此影响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基本要求。凡是党能够发挥科学得领导作用的时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能够得到比较好得遵守的时候,凡是能够为了人民利益至上而进行法治活动的时候,才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得到较好实现的时候。”问题:根据以上材料阐释为什么要坚持“三个至上”而不是“一个至上”?要素一(提观点):“三个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精髓,“三个至上”是“三个统一”的要求。“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本质上是统一的。要素二(讲理论)1.“三个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1)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为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提供政治保障。(2)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为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提供群众基础,是真正落实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要求。(3)坚持依法治国,为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提供鲜明的时代内涵和可靠的法律保障。(4)“三个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与活的灵魂。2.不能只强调“宪法法律至上”坚持“三个至上”而不是“一个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总结,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原则。(1)反对片面强调“宪法法律至上”的理论基础是反对“法律中心主义”和“法律万能论”。(2)“三个至上”不反对宪法法律至上,承认法律具有重要作用和权威,但是不能狭隘得认为社会主义法治只能有一个权威。实际上社会主义法治应该有其他权威。(3)主张只有“一个至上”的人是忽视了政治对法律的影响,忽视了人民对法律的影响。政治与法律互相作用、紧密联系、辩证统一,政治对于法律的产生发展、功能发挥具有决定性作用,离开政治谈法律是形而上学。法律要体现人民意愿,服务于人民意志,忽略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忽略了人民利益的片面宪法法律至上,是不科学的。3.“三个至上”是“三个统一”的要求和体现1)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意味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项事业都在党的领导之下,坚持党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这本身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2)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要求做到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公平正义,要求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把人民的需要作为工作重心,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3)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要求全社会对宪法法律一体遵行,党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司法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正是的坚持依法治国内在要求。要素三(评材料):胡主席首先肯定了宪法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重要方针和原则,但是不能仅仅坚持这一个至上,而忽略了其他权威。离开了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事业就会偏离正确方向,离开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利益的引导,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就会失去历史价值。总书记强调,一定要坚持三个至上而不是一个至上,这并不矛盾,因为三个至上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要素四(给结论):任海涛补充卷四论述题综合运用1材料一:河南省濮阳县“2012年公开招聘民生医生医院工作人员”报名者需为本县户口或者本县生源。材料二:2012年陕西省米脂县招聘事业单位人员,要求“自公告发布前,户口在本县者可报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户籍歧视。可以用理论:(1)行政合法合理原则,没有明确违反部门法,但是不合理,违反宪法基本原则。(2)和谐社会。(3)执法为民理念。(4)公平正义理念。(5)宪法上的“平等原则”宪法上的平等首先是形式上的平等,又称机会平等,这意味着国家必须保证每一个人有凭借自身能力获得成功的同等机会,而且,在资源有限的情形下,每一个人都有同等的机会参与竞争。这种平等观的核心就是“非歧视性对待”和“无区别对待”。为保证机会平等的实现,我们必须设立一个原则:中立。而中立原则意味着在竞争领域必须选取一个中立标准来确定谁能够在竞争中获胜,而中立标准,应根据该领域的本质和目的决定。(仅仅因为户籍而被剥夺了参与竞争的同等机会,那么就可以判断,他们应当享有的宪法平等权受到了侵犯。)其次,实质上的平等,要经过区别对待的理性检测。我们知道,人们之间性别、年龄等差别是普遍存在的自然事实,在某些领域或者某些特定情形下,根据这些因素予以区别对待不可避免。“区别对待”必须经过“合理性检测”和“压倒性国家利益检测”,前者意味着区别对待必须是合理的并且是适当的;后者意味着区别对待必须证明:要么是为结束过去的持续歧视而可以利用的唯一的、绝对必要的手段,要么是可以预见到的某种紧急状态的危险使我们为避免这种危险只能忽略严重的宪法错误,美国政府曾规定,曾遭受数世纪歧视的黑人和女性在就业和入学中可以得到优先对待。【本案并不符合实质平等的情况】(在我国,虽然没有这样系统、深刻的理论,但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也是这样处理的。例如,对教育水平较低的老少边穷地区的学生,在高考录取上优先对待;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高低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述两种区别对待的情形,并非是一种歧视,反而是一种比形式平等更深刻的实质平等,它确保每一个人不因“无区别对待”而受到不公正待遇,从而使整个社会达到和谐。)材料分析:招收公务员、事业单位中的户籍歧视,不符合“实质平等”的合理性检测,因此是违反宪法的平等原则的。综合运用2:材料:24岁淘宝女店主猝死,能否继承网店遗产被广泛争论,2012年8月20日,淘宝网正式回应:“从未禁止网站遗产继承,只要继承人根据司法部门的判定,提供相应材料即可以继承网店财产。”1)科技与法律的相互作用科技对法的影响1)立法:科技发展出现新的法律部门(环境法、资源法、外层空间法、海洋法等)2)司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律推理受科技影响(侦查鉴定、测谎、计算机等)3)法律思想:科技进步影响人们思维方式,出现了新思想、新法律理论4)法律方法论:相互借鉴,法发生学、法逻辑学法对科技的促进1)协调、管理科技活动;2)促进科技、经济发展,保护知识产权;3)预防和抑制科技活动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2)民法诚实信用、忠实于合同愿意: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淘宝应该让店主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财产利益,这个后果是符合死者利益和意思表示的。3)法律续造:法无明文,法官应该弥补法律空白。4)司法能动性: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发挥能动性。5)合法性、合理性:法无明文规定,但是继承是合理的。6)法律作用的局限性:许多民事领域可以根据道德原则调整。7)法律与自由,秩序与自由:网店遗产继承没有违背法律(秩序)限制自由的条件,因此这种继承自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8)和谐社会:社会主体应该遵守“诚实友爱”的原则交往,有利于和谐社会。9)民法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第二章案例题【必死误区】:有些考生拿到试卷后,习惯于从头到尾去读七道题目,后来发现自己许多不会的就慌神了,影响发挥,同时至少浪费了20分钟。这样的卷四分数上顶得个70-80分。正确的策略是:拿到试卷后马上开始做第一题,然后做第七题,一般考生要求以上两题分别用25分钟和35分钟,但是受过以上训练的考生,应该会提前5-10分钟完成,这有两大优势:第一,由于是有备而来,这两道题目得分会远远高于平均分;第二,为后面的案例题节省了宝贵时间,提高了案例题得分可能性。案例题的时间分配是:民法、刑法各35分钟,其他三门课各25分钟。平时做题一定要保证按照以上时间来练习。在卷四考试中,时间就是分数。谨记,谨记!!!第一节刑法一、刑法知识点【高频考点】一级考点1.共同犯罪:(1)结合罪名考“部分犯罪共同说”: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非法拘禁与绑架;强制猥亵妇女与强奸;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与抢劫;盗窃、抢夺、抢劫,诈骗与敲诈勒索。以上罪名之间可以转化,在共同犯罪中有人转化,有人没有转化,因此要结合共犯构成要素去理解上述罪名部分转化问题。(2)主体责任:主犯和从犯,间接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及责任。(3)犯罪形态:部分共犯中止的后果。(4)共同犯罪一方认识错误,“共犯过剩”(或称“实行过限”)甲不知情,乙又犯新罪或者转化为新罪。2.侵害人身犯罪: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的联系;强奸与强制猥亵妇女、抢劫、盗窃、抢夺、诈骗的联系;非法拘禁与绑架、抢劫的联系;绑架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的联系。3.财产犯罪:抢劫与抢夺;盗窃与侵占;诈骗与敲诈勒索;抢劫与敲诈勒索;盗窃与诈骗。二级考点1.正当防卫条件、假想防卫、防卫过当、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2.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区分。3.继续犯、竞合犯、吸收犯、牵连犯如何处理;两个无关罪构成数罪。4.减轻和加重情形:自首、立功、累犯、结果加重犯。5.其他常考罪名: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受贿、行贿。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持有、使用假币。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贷款诈骗。6.偶尔考查罪名:职务侵占,挪用特定款物,走私,放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刑法案例考查的知识点,考生一般都知道,不会让大部分考生感觉陌生。出题人一定是兼顾总则和分则的考查。考生平时对刑法的学习已经足够应对案例题目了。首先,不要过分纠结于“标准答案”、“正确答案”之类,即使是开卷考试也总会有人把答案答得与命题人不一样。其次,即使有“标准答案”,回答错误也不会得“0”分,否则许多考生错的程度不一样就冤枉了,司考案例题就是要区别开“后退五十步和后退一百步”的士兵,二者是不一样的。分以下情况:第一,把罪名判断错了。比如命题人认为答案是贪污罪,如果能够把相似罪名(如私分国有资产罪)跟题目结合解释得非常完美,说明同学刑法总论及分论相关知识扎实,也可以只丢1-2分。如把故意杀人罪判断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要把犯罪构成及案件事实讲得比较符合逻辑,也可以丢很少分数。第二,至于像学术界中有争议的盗窃-侵占,抢夺-抢劫等犯罪,回答哪一个都行,答好了都是满分。如果知道理论界的争议,把两种争议都写出来并与题目结合分析,如2011年刑法中对盗窃、侵占的不同理论分析,可以得最高分。这种趋势以后会延续,这是学习日本司法考试考查方式,将学术理论在案例中考查。第三,还有一种情况,只看到了轻罪,而没有看到重罪,也可以得出部分分数。比如甲犯有“重罪-轻罪”的吸收犯,回答重罪得满分,回答了轻罪也有部分分数,毕竟是有道理和理由的。总之,在判断罪名时,如果确实有充分理由,则大胆去回答,即使跟命题人答案有出入也不会完全丢分,不要因为举棋不定而浪费时间;同时,如果真的对涉案行为背后的两个理论非常熟悉,就把两种观点全写出来,肯定得高分。即使错了,也不会减分。二、实战的具体步骤(一)先看问题后看案例。拿到刑法题,直接看问题再读题目。看答案的好处:第一,看清这道题是笼统型问题(需要自己总结的),还是具体“一问一答”的类型。第二,如果是第二种类型,则可以从问题中看出来许多关键词,这些关键词全部划下来,带着这些关键词去读案例,则可以做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第三,通过读问题,使我们初步掌握案件的基本信息,比如可能会知道这是个金融犯罪还是个侵害人身犯罪,行为人是单数还是复数,是否存在犯罪不同形态,是否涉及多项罪名等等,这些基本信息对于我们全面分析案例有重要提示,等于又多认识了一次案例。(二)刑法案例解题步骤笼统式的刑法案例题,就是让考生“依据刑法理论和立法,对案例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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