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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7 第七章 补贴原理及反补贴规则
第七章补贴原理及反补贴规则基本内容7.1《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产生的背景7.2《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的界定7.3《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的分类7.4反补贴行政措施7.5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异同7.1《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产生的背景补贴作为公共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实中均为各国广泛采用。但另一方面,补贴措施如使用不当也会产生负面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扭曲贸易和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国际贸易中可能会造成对进口方或第三方相似产业的损害、或是对其他合法利益的损害。东京回合谈判于1979年达成了《关于解释与适用GATT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议》,也称《反补贴守则》。在乌拉圭回合长达八年的谈判过程中,补贴一直是难点和焦点议题,最终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GREEMENTONSUBSIDIESANDCOUNTERVAILINGMEASURES,SCM协议)。7.2《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的界定7.2.1《SCM协议》第1条规定了补贴的定义:在一成员方领土内由一个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提供并授予某种利益的财政资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的支持措施。财政资助包括:(1)政府直接提供资金(如赠款、贷款和资本注入)、或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如政府为企业的利益提供贷款担保);(2)应收政府收入的放弃或不予征收(如税费减免)(3)政府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货物或服务,或政府购买货物。收入或价格支持是政府补贴的另一种形式。这种支持可能是由法律限定某一种产品的最低价格,也可能表现为一种维持物价的物资储备制度。7.2.2补贴的专向性(specificity)补贴专向性是指补贴只给予一部分企业或产业。《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只约束具有专向性的补贴《补贴协议》第2条明确了认定专向性补贴的一些标准和条件:凡是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执行此项法律、法规的当局明确表示,补贴只给予特定的企业或产业,则此种补贴即具有了法律上的专向性。专项性种类企业专向性补贴:政府对一个或几个特定公司进行补贴;产业专向性补贴:政府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产业进行补贴;地区专向性补贴:政府对其领土内的特定地区的某些企业进行补贴;禁止性补贴:与出口实绩或使用国产投入相联系的补贴。欧盟诉韩国船舶补贴案2002年10月,欧盟就韩国影响商船贸易的措施,要求与韩国磋商。欧盟认为,韩国在下列措施产生的补贴与韩国应遵守SCM协定的义务不一致,即韩国政府拥有的和政府控制的银行,提供了以债务豁免形式的公司重组补贴、债务和利息的免除、债转股,这些补贴至少被提供给了3家大船厂;政府还给予了船厂重组的税收优惠;国家拥有的韩国进出口银行为全部船厂提供了(出口船舶的)交船前优惠利率的信贷、买方预付款还款本息担保。案例分析7.3《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的分类《补贴协议》将专向性补贴区别为三类,即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1)禁止性补贴(俗称红色补贴)(2)可诉补贴(俗称黄色补贴)(3)不可诉补贴(俗称绿色补贴)7.3.1禁止性补贴(俗称红色补贴)《补贴协议》明确地将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规定为禁止性补贴,任何成员不得实施或维持此类补贴。农产品的出口补贴的削减由农业协议规定。-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出口补贴出口补贴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如果法律上明确规定以出口实绩作为给予补贴的唯一条件或条件之一,则该补贴即属于出口补贴。如果法律上虽没有以出口实绩作为条件的明确规定,但事实上补贴的给予与实际或预期出口或出口收入联系在一起,则该补贴也属于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是指,以使用国产货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与出口补贴授予出口产品的生产者或出口商不同,进口替代补贴授予的对象是国产品的生产者、使用者或消费者。这种补贴的影响在于:它会使进口产品在与受补贴的国产品的竞争中处于劣势,从而抑制相关产品的进口或进口增长。进口替代补贴既可以给生产商,也可以直接给使用者或消费者,如给予使用者物质奖励、允许使用者对进口替代设备进行加速折旧、对此类设备的增值税予以全额抵扣、对此类购买提供优惠贷款等等。7.3.2可诉补贴(俗称黄色补贴)指那些虽然不是一律被禁止、但又不能自动免于质疑的补贴。《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5条对这类补贴规定了总体原则,即任何成员不得通过使用第1、2条所规定的专向性补贴而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所谓“不利影响”是指:对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使其根据GATT所获得利益的丧失或减损“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损害是指,一成员政府的补贴对另一WTO成员国内产业所造成的实质损害,这与倾销对国内产业所造成的损害是非常相似的。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对于补贴来讲,比较典型的情况是,一成员因另一成员实施补贴,使其本应获得的市场准入机会受到了削弱。严重侵害是一个范围更广的概念。《补贴协议》第6条第1款对“严重侵害”规定了一些推定标准,即如补贴符合规定情形,便可视为对另一成员的利益造成了“严重侵害”。7.3.3不可诉补贴(俗称绿色补贴)《补贴协议》第四部分规定了两大类不可诉补贴,即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和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是指研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绿色补贴及“不可诉理由”7.4反补贴行政措施反补贴措施指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等方式,抵消进口产品所享受的补贴,恢复公平竞争,保护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1)临时措施——临时反补贴税(2)补救承诺(3)征收反补贴税7.5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异同(1)共同之处-都属于针对不公平竞争行为采取的措施。-立法宗旨都是为了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免受损害。-受理机构一致。-具体措施都是征收一定数额的税款,以消除不公平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2)不同之处-倾销与补贴的行为主体和行为方式不同倾销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商,方式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政府,方式是给予企业特殊的经济或者财政上的补助。-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对来自已国的产品的制裁方式只能选择其一,不可能对同一国的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反倾销法适用于来自所有国家的产品(包括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反补贴只适用于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补贴产品,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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