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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抽样调查培训班材料之一山东·烟台市财政部2010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抽样调查方案财政部税政司二○一一年四月—1—一、目的与范围(一)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源状况,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前后的税收变化情况,分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及税收政策制定对企业所得税收入规模的影响,特制定本抽样调查方案。(二)抽样调查的范围(样本总体)本年度抽样调查的范围(样本总体)为所有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所有企业”),具体包括:1.全国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所有法人企业;2.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公布、第411号修正)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其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正式登记的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法人单位);3.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的有纳税义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基金会。(三)抽样框与抽样单元本年度抽样调查工作的抽样框为:全国范围内满足上述条件的“所有企业”名录。抽样单元为:单个企业二、调查内容概括地讲,本方案要求的主要调查内容为:每个样本企业2010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附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有关指标以及相关会计资料。三、抽样方法本方案规定采用分层抽样方法。(一)层的划分方法以全国范围内的“所有企业”为调查总体,按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分为以下三层:—2—1.第一层为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本方案规定: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为抽样第一层,具体包括全国所有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为合理地分配样本量,要求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本项抽样调查工作开展之前准确地获得3个辅助指标: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2010年度“所有企业”的总个数;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2010年度第二、第三产业创造的增加值(GDP);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入库数。如果不能准确获取上述三个辅助指标,应向财政部税政司反映,经批准后,可以采用2009年度的指标数值进行样本分配。各省(区、市)应将分地(市、州、盟)的三个辅助指标的有关情况,在汇审会上报财政部税政司。2.第二层为地(市、州、盟)本方案规定: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下设立地(市、州、盟)(以下简称“地市”)为抽样第二层。具体包括该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内的所有“地市”(即覆盖面为100%),每个“地市”层的调查总体为该“地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为合理地分配样本量,要求每个“地市”在本项抽样调查工作开展之前准确地获得3个辅助指标:①本“地市”2010年度“所有企业”的总个数;②本“地市”2010年度第二、第三产业创造的增加值(GDP);③本“地市”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入库数。如果不能准确获取上述三个辅助指标,应向省财政税政部门反映,经同意后,可以采用2009年度的指标数值进行样本分配。3.第三层为县、市(县级)、区(县级)、旗本方案规定:在每个“地市”内,原则上要在所有的县、市(县级)、区(县级)、旗(以下简称为“县”),即第三层内全面展开,对于有特殊原因不能在所有“县”范围内开展的“地市”,其“县”覆盖面不得少于70%。每个“县”(第三抽样层)的调查总体为该“县”范围内的“所有企业”。为合理地分配样本量,要求每个“县”在本项抽样调查工作开展之前准确地获得3个辅助指标:—3—①本“县”2010年度“所有企业”的总个数;②本“县”2010年度第二、第三产业创造的增加值(GDP);③本“县”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入库数。(二)样本量的确定与分配在本方案中,每个被选定进行调查的企业称为样本企业,样本企业的总个数是本项抽样调查的样本量。为保证本项抽样调查的总体精度和进行有关模拟分析对数据的要求,确定全国的最低样本量为50,000个样本企业。1.第一层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最低样本量的分配以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第一层)的2010年度“所有企业”的总个数、第二、第三产业创造的增加值(GDP)和所得税年度入库数3个辅助指标为依据,根据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的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层最低样本量见表1。表1.各省(区、市)的层最低样本量省(区、市)层样本量(n)省(区、市)层样本量(n)北京市3500河南省1500天津市1200湖北省1200河北省1500湖南省1000山西省1000广东省3500内蒙古自治区1000深圳市1500辽宁省1500广西壮族自治区1000大连市700海南省700吉林省1000重庆市1000黑龙江省1000四川省1200上海市3500贵州省700江苏省3500云南省1000浙江省3500西藏自治区100宁波市700陕西省1000安徽省1200甘肃省700福建省1200青海省600厦门市700宁夏回族自治区700江西省100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700山东省3500青岛市70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00—4—2.第二层“地市”最低样本量的分配在每个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第一层内,以各“地市”层的2010年度“所有企业”的总个数、第二、第三产业创造的增加值(GDP)和企业所得税年度入库数3个辅助指标为依据,根据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各“地市”层最低样本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h“地市”最低样本量:nh=n×(α×Uh/U+β×Vh/V+γ×Wh/W)其中:n: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层最低样本量;nh:h“地市”的最低样本量;α:企业所得税年度入库数的权重系数,本方案取α=0.4;Uh:h“地市”企业所得税年度入库数;U:h“地市”所在省(区、市)企业所得税年度入库总数;mhhUU1,m为该省(区、市)的“地市”总个数。β:增加值的权重系数,本方案取β=0.2;Vh:h“地市”增加值;V:h“地市”所在省(区、市)增加值总数;mhhVV1,m为该省(区、市)的“地市”总个数。γ:企业个数的权重系数,本方案取γ=0.4;Wh:h“地市”企业个数;W:h“地市”所在省(区、市)企业总个数;mhhWW1,m为该省(区、市)的“地市”总个数。—5—3.第三层“县”最低样本量的分配在第二层的每个“地市”内,以第三层的各“县”2010年度“所有企业”的总个数、第二、三产业创造的增加值(GDP)和所得税年度入库数3个辅助指标为依据,根据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各“县”最低样本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j“县”最低样本量:nhj=nh×(α×Uhj/Uh+β×Vhj/Vh+γ×Whj/Wh)其中:nh:h“地市”的最低样本量;α:企业所得税年度入库数的权重系数,本方案取α=0.4;Uh:h“地市”企业所得税年度入库数;Uhj:h“地市”中j“县”的企业所得税年度入库数;sjhjhUU1,s为h“地市”的“县”总个数。β:增加值的权重系数,本方案取β=0.2;Vh:h“地市”增加值;Vhj:h“地市”中j“县”的增加值;sjhjhVV1,s为h“地市”的“县”总个数。γ:企业个数的权重系数,本方案取γ=0.4;Wh:h“地市”企业个数;Whj:h“地市”中第j“县”的企业个数;sjhjhWW1,s为h“地市”的“县”总个数。—6—(三)样本企业的确定本方案规定采用定额抽样的方法抽取实际进行调查的样本企业,具体由各“县”根据所分配的样本量随机选取,在选取样本企业时要遵循以下原则:1.所有被调查的企业必须为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单位。2.下列企业必须选定为样本企业并纳入调查范围:(1)所有上市公司(2010年末各省市上市公司户数见附件1)。(2)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各省市201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最低调查样本量分配表见附件2。(3)所有2010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发改高技〔2011〕699号,具体名单见附件3)和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发改高技〔2011〕342号,具体名单见附件4)。(4)其他必须调查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5)。3.要优先选择代表本“县”行业和经济类型特点的企业为样本企业。样本企业中各行业企业所占比例以及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占比例应与本“县”实际的行业和经济类型分布相一致。4.所选定样本企业中,“盈利”企业(纳税调增调减后所得额为正,即表三行98>0的企业)的比例应保证不低于90%。如果为了满足上述原则1、2、3,而使选定样本企业中,“盈利”企业的比例达不到90%,应通过扩大取样数量的办法,使“盈利”企业的数量满足上级调查户数要求。5.为了保证数据的可比性,在选取样本时应优先选取曾参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的样本企业。四、调查方法本方案规定:通过由样本企业负责填写调查表的方式进行实际调查。具体调查内容详见材料之三:《财政部2010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7—五、数据处理方法和程序(一)调查表的填写和审核本方案要求采用财政部统一制发的《2010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样本企业在填写调查表时,要求书写端正、字迹清楚。填写好的调查表应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填表人签名,并加盖被调查单位公章。调查表应逐级进行审核,包括调查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存在数据的异常。如发现调查数据存在虚假或错误,应及时予以校正,对确实存在的数据异常,应另附说明。(二)调查表数据的录入和保存经审核的调查表,应通过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软件——TB软件(通用报表数据管理系统)所提供的录入界面进行数据录入。为保证录入质量,录入的数据应进行逻辑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并修改录入中的错误。经检查后的数据以数据盘形式逐级上报,有关数据资料(含数据盘)要求保存五年。(三)数据处理步骤数据处理原则上按照“‘县’负责调查表审核或录入,‘地市’负责调查表录入、审核,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负责数据合并、审核和上报”的方式进行。具体处理步骤为:“县”调查部门负责本“县”样本企业调查表的发放、收集、录入和审核,审核无误的调查表和基础数据上报给“地市”调查部门。“地市”调查部门负责对样本企业调查表数据进行录入、审核,对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合并,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性。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调查部门负责收集和汇总各“地市”已录入的基础数据,经再次审核后上报财政部。
本文标题:2011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抽样调查培训班材料之一――抽样调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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