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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诉讼法和仲裁法第一节仲裁法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第三节行政诉讼法2020/2/4第11章仲裁法与诉讼法2第一节仲裁法一、仲裁法概述仲裁:指由仲裁机关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对当事双方的争议居中进行判断或裁决的活动。经济仲裁:指发生了经济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彼此之间的争议提交专门的仲裁机构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经济争议的一种方法。适用范围:《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是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是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2020/2/4第11章仲裁法与诉讼法3二、仲裁管辖:仲裁委员会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2020/2/4第11章仲裁法与诉讼法4三、仲裁的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协议仲裁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同时又具有对法院司法管辖的排斥性。仲裁协议制度充分体现了仲裁的自愿性。2020/2/4第11章仲裁法与诉讼法5三、仲裁的基本制度2、一裁终局制: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消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仲裁机关的裁决,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0/2/4第11章仲裁法与诉讼法6三、仲裁的基本制度3、独立仲裁制度:指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裁决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仲裁庭对案件独立审理和裁决,仲裁委员会不能干预。独立仲裁制度有利于我国的仲裁真正具有公正性、权威性,充分保证经济纠纷得到及时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0/2/4第11章仲裁法与诉讼法7三、仲裁的基本制度4、回避制度: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A、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C、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D、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2020/2/4第11章仲裁法与诉讼法8四、仲裁组织: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2、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的条件: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员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2020/2/4第11章仲裁法与诉讼法9五、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内容: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共同一致性)B、仲裁事项(不得超过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明确具体)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明确具体,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的协议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A、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C、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注:仲裁协议应具备书面形式(当事人可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在纠纷发生后,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2020/2/4第11章仲裁法与诉讼法102、仲裁协议的效力:即协议本身的有效性以及对有关当事人和机构所产生的作用和约束力A、对当事人的效力:当事人丧失了就协议约定的争议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同时承担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并服从仲裁裁决的义务。B、对仲裁机构的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并进行仲裁的依据。同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选定的仲裁机构及约定的仲裁事项)C、对人民法院的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了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仲裁协议是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注: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仲裁机构和受诉法院。2020/2/4第11章仲裁法与诉讼法11六、仲裁程序(一)申请1、申请仲裁的条件:A、有仲裁协议B、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C、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2、申请仲裁应递交的文件(1)仲裁申请书;(2)仲裁协议;(3)证据材料;(4)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5)企事业证照或批件(申请仲裁的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需要);(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申请仲裁的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需要);(7)授权委托书;此外,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同时,还应预交仲裁费。2020/2/4第11章仲裁法与诉讼法12六、仲裁程序——(二)受理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2020/2/4第11章仲裁法与诉讼法13六、仲裁程序——(三)组成仲裁庭1、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仲裁庭可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2、仲裁员的确定:A、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B、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注: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2020/2/4第11章仲裁法与诉讼法14六、仲裁程序——(四)开庭和裁决1、开庭:仲裁以开庭和不公开为原则。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2、证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由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3、辩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记入笔录4、自行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此后如果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2020/2/4第11章仲裁法与诉讼法15六、仲裁程序——(四)开庭和裁决5、先行调解:调解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6、作出裁决:按仲裁员多数意见作出,少数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不能形成多数意见,依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但认真遵照执行。2020/2/4第11章仲裁法与诉讼法16(七)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支持1、财产保全2、证据保全3、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2020/2/4第11章仲裁法与诉讼法17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概述:民事诉讼:为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由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依法进行的全部民事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91年施行,07年修订)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经济纠纷并做出裁判的诉讼活动。适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0/2/4第11章仲裁法与诉讼法18二、民事诉讼的管辖管辖: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纠纷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2020/2/4第11章仲裁法与诉讼法191、级别管辖:按照诉讼单位的隶属关系、诉讼标的的金额、案情的繁简及影响程度来确定各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即一个案件应该由哪一级法院受理。(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3)高级法院营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经济案件。(4)最高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案件: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2020/2/4第11章仲裁法与诉讼法202、地域管辖: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一审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即一个案件应该由哪个地方的法院受理。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2020/2/4第11章仲裁法与诉讼法21(1)一般地域管辖亦称普通管辖,是指按当事人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案件管辖。一般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通用被告就原告的例外原则。1)原告就被告原则:《民诉法》第22条: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②对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的经济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同一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2)被告就原告的原则:《民诉法》第23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2020/2/4第11章仲裁法与诉讼法22(2)特殊地域管辖亦称特殊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民诉法》第24至33条: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020/2/4第11章仲裁法与诉讼法23(3)专属管辖特殊管辖的一种,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民诉法》第34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法院专属管辖: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营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对特殊管辖和专属管辖中,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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