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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药剂科部门文件序号标准管理文件STANDARDMANAGEMENTPROCEDURE部门:药事管理委员会题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编号:SMP-YY-0010新订(×)修订(3)第1页共3页起草:关爱武替代(未编码同名原文件)生效日期:2007.5.1部门审阅:滕宏飞QA审阅:李玲批准:费苛1目的:为贯彻《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管理规定》及卫生部颁发的《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规定,规范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及使用,防止药品的流失。2范围:在院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3责任者:涉及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的人员。4制度:4.1定义:4.1.1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的药品;4.1.2精神药品是指能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和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根据精神药品对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将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4.2医师必须掌握医疗用药原则,根据病情需要,正确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严防病人成瘾。4.3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必须按最新发布的《条例》、《管理规定》、《规定》及《通知》等有关精神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4.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医院制剂制备含有麻醉药品的制剂,需当地SFDA批准方可自行配制,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配制。4.5执业医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分别取得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和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我院开具和调剂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处方。4.6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4.6.1病历范围:医生必须为癌痛、中、重度非癌性疼痛的患者另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4.6.2病历样张:在医院原有的普通病历上加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章。4.6.3病历和知情同意书:由门诊预检台保存。4.6.4病历的收取:药剂科专窗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收取病历,并审核资料的完整性(病历和专用处方的完整性;知情同意书的签署)。4.6.5病历的交接:由门诊药房每天与门诊预检台签字交接。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药剂科部门文件序号标准管理文件STANDARDMANAGEMENTPROCEDURE部门:药事管理委员会题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编号:SMP-YY-0010新订(×)修订(3)第2页共3页起草:关爱武替代(未编码同名原文件)生效日期:2007.5.1部门审阅:滕宏飞QA审阅:李玲批准:费苛4.7药剂科及医疗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认真执行“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对第二类精神药品专人负责、专柜保存、专用帐册、按月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五专的具体要求按《条例》办。4.8使用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4.8.1处方样张: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4.8.2处方领取:由住院药房保管。门诊药房备有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4.8.3开具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使用专用处方。4.8.4门诊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填写时不得缺项,尤其是临床诊断和身份证明;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身份证明暂可不填。4.9调剂:4.9.1必须加盖有资格医师处方章药剂人员方可调配。调配麻醉药品时要严格审核处方;如教学、科研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写申请单,报分管院长审批,方可再行调配。如有发现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者,药剂人员有权拒配,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4.9.2麻醉药品用量:4.9.2.1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4.9.2.2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4.9.2.3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4.9.2.4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4.9.2.5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4.9.3精神药品用量:4.9.3.1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药剂科部门文件序号标准管理文件STANDARDMANAGEMENTPROCEDURE部门:药事管理委员会题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编号:SMP-YY-0010新订(×)修订(3)第3页共3页起草:关爱武替代(未编码同名原文件)生效日期:2007.5.1部门审阅:滕宏飞QA审阅:李玲批准:费苛用量。4.9.3.2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4.10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好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日清登记工作。保管者调动工作要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4.1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4.1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4.13住院药房负责对住院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进行管理,对有基数的各临床科室每月进行一次检查;门诊药房负责对门急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进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药剂科主任应定期检查本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使用情况,发生问题及时解决处理,不能解决的上报特殊药品管理委员会。4.14麻醉药品的报废制度。对变质、破损的、退回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所在部门上报,当事人签字,经有关院领导审核,再报区卫生局批准后,在其到现场监督下销毁,并做好记录。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药剂科主任审核后进行销毁,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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