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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问题作者:XXX•中国是目前世界上煤炭伤亡事故发生最高的国家,平均百万吨煤炭死亡率是美国的200倍,印度的8倍,世界平均的12倍。全世界每年死于矿难的人数约15000人,而中国竟然就高达6000多人,占到将近1/2,这还不包括事实上存在的大量瞒报、虚报情况。平均下来,中国每月约有500多名矿工,每天约有17名矿工死亡。•近年来,国内矿难频发。据有关方面数据统计,2001年全国发生煤矿安全事故2384起,死亡6078人。2002年,全国共发生煤矿事故3112起,死亡6995人。2003年,全国共发生煤矿事故4143起,死亡6683人。从2002年到2009年底,这8年间中国矿难死亡人数为39984人,是在阿富汗美军8年中死亡人数的近40倍。近年来尽管我国年度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但事故死亡人数却仍占到全世界煤矿死亡总人数的70%。2009年2月22日凌晨2时17分,山西省西山发生瓦斯爆炸事故,74人遇难。悲痛欲绝的家属。2009年11月21日凌晨2时30分左右,黑龙江鹤岗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共造成108人遇难。11月24日下午,鹤岗市一火葬场内,遇难矿工家属悲痛地走出遗体告别室。2010年3月28日,山西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母子在煎熬中等候家人消息。2010年3月28日,山西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4月1日,一名被困矿工家属在现场悲伤哭泣2010年3月31日19时20分,河南伊川发生瓦斯爆炸,44人死亡2人失踪。遇难矿工家属悲痛欲绝。2010年3月31日19时20分,河南伊川发生瓦斯爆炸。4月1日,一名矿山救援人员返回地面。•瓦斯•粉尘•火花------静电、大电流触点、电离引起的放电•雷击(浪涌):直击雷、球型雷和感应雷•高频脉冲群•漏电•搭接•高频辐射•工频磁场影响煤矿安全的因素影响煤矿安全的因素•瓦斯•粉尘•火花------静电、大电流触点、电离引起的放电•雷击(浪涌):直击雷、球型雷和感应雷•高频脉冲群•漏电•搭接•高频辐射•工频磁场•“实际上,在所有导致煤矿事故的直接原因中,由人为因素所导致的占比高达97.67%。这个数据来源于对1980—2000年间1203起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案例的分析。”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红在采访时,直言不讳地告诉《中国经济周刊》。•陈红说:“这一研究结论在2001—2010年间发生的大量煤矿事故案例分析中也得到了明确的印证。工人违章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以及煤矿企业组织施行不安全行为,目前仍然是导致我国煤矿事故的主要原因。”•对于“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国家安监总局党组成员兼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黄毅早在今年2月就公开表示,“十二五”期间,“亿元GDP事故死亡率下降36%以上,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下降28%以上,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5%以上”。•为实现“目标”,黄毅表示,将进一步建立完善企业安全保障等“六大体系”,着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等“六个能力”。•针对如何降低煤炭安全生产事故,陈红认为,仅靠完善“六大体系”和提高“六个能力”是远远不够的。“煤矿生产安全归根结底源自煤炭企业从业人员的自主责任的承担。而自主责任的承担需要以煤炭企业乃至社会的责任回馈为基础,比如人格获得尊重、安全获益、合理报酬、劳动强度适当等等。”陈红表示。•陈红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需要重新审视对煤矿安全的认识,关注从业人员的身心舒适和利益保障。煤矿安全管理应当而且必须突出对“人”的关注,关注他们心理的、经济的、身体健康等需求,建立全新的管理秩序体系,让员工体面劳动,自觉合作。•“在煤矿生产实际中,我们经常能看到‘安全生产1000天’、‘军事化管理’这样的提法,但如果其是以矿长、老总们高度疲惫与紧张、广大作业人员身心严重透支为代价的话,就显然是不能做到‘员工身心舒适’的。”陈红强调。•陈红认为,最关键是在制度建设中建立体现“人本精神”的制度结构和机制,形成煤矿企业与全体员工对相互义务与责任的一致性理解与信念,并上升为企业安全文化的主体范畴。从行为控制角度,根本上实现把煤矿的安全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实现安全长效发展。“三违”现象的类型及特点•1、盲目性“三违”。少数职工认为,煤矿井下作业只是一种简单的体力劳动,因此,对学技术钻业务和学习安全知识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凭习惯和经验作业,造成盲目性“三违”。•2、无知性“三违”。相当一部分职工由于文化素质和技术素质较低,自控能力和自主保安意识差,对应知应会技术和施工措施一知半解,很多人违了章还根本不知道错在什么地方,造成无知性“三违”。•3、习惯性“三违”。有相当一部分职工,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区队干部,不能摆正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只讲进尺、产量,随意省略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在尝到“甜头”的情况下,实施习惯性“三违”。•4、管理性“三违”。有些区队管理人员,重生产安排轻隐患整改,重制度制定轻现场落实,执行力服从力差,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一拖再拖。甚至有的管理人员明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指挥职工强行作业,造成了管理性“三违”。•5、放任性“三违”。个别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现场管理粗放,对一些轻微“三违”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助长了职工的错误思想,久而久之,造成了放任性“三违”。•6、工序性“三违”。有的职工在作业中不按照规程要求施工,工程质量差,安全设施不齐全,给后续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留下了安全隐患,造成工序性“三违”。通过对发生“三违”的主体分析,40周岁以下占绝大多数,由于安全生产的高压态势影响,严重“三违”逐年减少,一般“三违”却相对增加,作业工序、环节多的单位“三违”现象相对严重,采掘、机、运、通单位是“三违”的多发单位,其主要特点是文化程度越高、年龄越大、资历深厚者,“三违”行为越少。三违”现象产生的主观原因•1、侥幸心理。有的职工认为自己的自我控制能力强,对作业环境和条件变化能够掌握自如,偶尔违章也不会出事,碰运气一旦成功,就盲目自信,经常抱着侥幸心理去违章作业。•2、麻痹心理。在单位一段时间没有发生事故、安全生产形势较为稳定的情况下,有些管理人员、职工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松懈下来,把规程措施置之度外,认为做好安全生产是一件容易的事,麻痹思想油然而生,“三违”现象屡见不鲜。•3、习惯心理。由于工作内容、场所、形式单一,很多管理人员和职工干惯了、看惯了、习惯了,靠惯性作业,凭经验施工,根本不去想是否违规,是否符合措施要求,形成习惯性“三违”。•4、马虎心理。少数职工在工作中马马虎虎,粗枝大叶,作业时注意力不集中,应付公事,糊里糊涂出现“三违”。•5、蛮干心理。有些职工,特别是班组,摆不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一心只想多超产,多拿台阶奖,不顾作业场所有没有安全隐患,就是发现了隐患也不处理,野蛮操作。甚至有的职工为了早下班,早上井,进班就干,简化作业程序,盲目蛮干,从而导致“三违”增多。•6、取巧心理。有的职工为了达到早上井早下班的目的,投机取巧,铤而走险,置规章制度于不顾,我行我素,冒险违章违纪,爬飞车、坐皮带、坐矿车,没有充分考虑其违章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7、轻视心理。一些新进矿的工人和部分文化程度较低的工人,由于缺乏安全知识或文化技术素质低,没有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三违”的危害性,作业中糊里糊涂违章,糊里糊涂出事。•8、厌倦心理。部分职工因长年累月地高强度劳动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堪重负,生产热情不高,工作完全处于应付状态,使安全缺乏可靠性。•9、唯心心理。极少数文化程度较低的职工和来自偏远山区农村的职工,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抱着“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的错误想法,不注意安全,随意工作,往往导致违章作业现象。三违”现象产生的客观原因•造成职工“三违”心理现象的发生既有主观的原因,也有客观的原因。其客观因素主要是职工的文化素质不高,往往形成认识问题不全面、不充分、不理性,反映在安全生产上就是摆不正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常会产生“上班就是挣钱”、“挣钱就是养家糊口”的单纯认识。煤矿生产受多种自然灾害威胁,生产战线长、作业条件恶劣,劳动时间长,长期超负荷的简单劳动,很容易让职工的生理心理产生疲倦,滋长麻痹和取巧心理,常常为图一时的省事省力,就心存侥幸,违章作业。•同时,管理不科学也是诱发职工“三违”的重要客观原因。主要体现在管理人员抓管理不讲究方式方法,以罚代管,以罚代教,对职工高压强管,缺乏民主公正,严重挫伤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积极性。管理干部不能以身作则,在现场要求职工按章作业,而自己却违章违纪,给职工的安全观念造成错误引导;工作任务布置不合理,不考虑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和安全形势,造成职工身心疲惫,忽视安全,违章蛮干;工作有布置,不检查不落实,制度形同虚设、考核奖惩不兑现,造成职工信任度下降。•在客观因素中,社会环境的影响不容忽视。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工参与社会生活的程度在不断增加。一方面职工过多接受外部信息分散精力,在工作中注意力不集中,行为走样;另一方面,与其它行业相比,职工收人普遍偏低,造成心理失落、安全思想不稳定;其次,职工家庭和亲属中发生的一些矛盾及生老病死等也会使职工情绪波动,在特定的条件和环境下导致行为失调,出现违章违纪。矿山安全法律责任矿山安全法律责任,是矿山安全法律规范要求矿山安全法律关系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矿山安全法》第一章至第六章)指矿山安全法主体必须按《矿山安全法》规定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第二部分(《矿山安全法》第七章)指由于矿山安全法主体不履行前一种义务而引起的法律后果,通常称为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是指矿山安全法主体不履行《矿山安全法》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新的义务,它是行为人违反《矿山安全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对矿山安全关系中的主体的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由于过失或者没有履行工作职责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可根据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都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及行为人,这对确保《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矿山企业职工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有两种(1)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其法律制裁•①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两种犯罪行为:一是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二是上级领导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矿山企业的职工,即是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为生产服务的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也包括企业领导者。•③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罚适用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刑法》这一条规定来看,并非对所有的责任事故都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追究相应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里的“严重后果”,根据1989年11月30日最高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演职案件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致人死亡1人及以上;致人重伤3人及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虽然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对于符合以上四种情况之一的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人,一般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基本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刑法》中关于“情节特别恶劣”是指有以下几
本文标题:煤矿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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