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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宣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法律法规及施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6.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20《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11.1《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07.7.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2010.4.1《食品检验工作规范》2010.4.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10.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0.11.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检验能力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五章人员第六章设施和环境第七章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第二章组织机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第八条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第三章检验能力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一)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第三章检验能力(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三)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第三章检验能力(四)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五)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六)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七)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第十二条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第五章人员第十三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第十四条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第五章人员第十五条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第十六条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第五章人员第十七条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第十八条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第六章设施和环境第十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第二十条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第六章设施和环境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第二十一条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第六章设施和环境第二十二条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二)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三)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四)有收集和卫生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第六章设施和环境(五)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六)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第六章设施和环境第二十三条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第六章设施和环境第二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如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符合《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第七章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第二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第二十六条食品检验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有专人管理,满足溯源要求。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认定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认定条件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本认定条件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作用和意义•(1)规范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是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行为规范。•(2)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水平,是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实验室管理体系建设和进行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管理、持续改进的工作准绳。•(3)在《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上,是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重要内容。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1、《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制定,食品检验工作必须遵循《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食品检验工作的规定执行。2、食品检验机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培训和宣贯,并保留记录。3、食品检验工作的基本定位:《食品安全法》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第三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规定通过资质认定后,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按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第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客观、公正、准确实数据和结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质量职责•完善、运行有效、持续改进的管理体系•与检验检测能力相匹配的资源配置•积极组织和参加内外部质量控制活动•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流程和质量承诺•学习新技术,新知识,不断提升技术能力。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的后果•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防止商业贿赂,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性、诚信和公正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保证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程序和措施(制度)中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严格的组织管理措施,独立法人或法人授权、明确的质量管理职责及其各个关联业务之间的关系和权限;•(2)制定并有效实施相关工作程序,严格以客观数据为依据,实事求是;•(3)独立公正的判断、尊重客户的知识产权、保守客户机密信息;•(4)有政策和制度的保证,包括食品检验机构的声明、服务和公正性承诺、规范的操作程序等;抵抗和防止不正当影响和商业贿赂,不弄虚作假,诚实可信。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第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检验人是食品检验机构内部与食品检验活动相关的人员统称。有关人员在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规定的位置签字,以确定其检验和责任顺序。•检验人员为食品检验机构内部实施具体验活动的人员个体。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品检验报告是食品检验机构的最终产品和成果,是食品检验机构整合内部资源,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由检验人运用科学知识、原理和方法对食品样品进行分析、检验做出的书面意见。•食品检验报告具有内容科学性、形式规范性的特点,食品检验报告必须按照《文件控制程序》进行管理。•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受控的统一格式出具有法人或法人授权的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有食品检验机构公章或经法人授权的检验专用章的检验报告。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室安全。•学习和培训国家有关安全、尤其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法律、法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对安全风险因素的调查和分析,确立风险点,确定防范手段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必要时,编制和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建立管理工作程序和应急处置预案。•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有效地处置发现的和潜在的隐患。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第八条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安排,完成相应的检验任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安排,完成相应的检验任务,包括采样、样品运输、检验和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准确、科学地出具检验报告。•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和实施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并授权主管负责人全面管理食品检验工作;设立质控部
本文标题:《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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