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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与法制建设卓泽渊法学博士,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主任课程前言同志们大家好,今天我们一起来讨论两个宏大的主题和谐社会与法制建设。大家知道,刚刚结束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在这一决定中,明确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重要任务,就是要完善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使依法治国的方略得到全面的落实,要使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显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谈到法制建设,其实这对于我们来说,对我们中华民族来说,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它是中华民族的百年梦想。早在清末的时候,我们的大思想家梁启超先生以及以他为代表的一批思想家们,就提出了建设法制,甚至建设法制国家的理想。梁启超先生专门论述了“法治主义是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一百多年前,中国的先贤们启动了中国的法制,其实就清王朝来说,他们也在推行法制,而且为推行法制做了大量的工作。朋友们知道,我国现在的法律体系是一个以宪法为主导,刑法、民法、婚姻法、诉讼法、军事法、环境法等等构成的这么一个体系,其实这个体系并不是我们今天才创立的,甚至不是1949年创立的,也不是国民党政府创立的,它是清王朝用了最后的十年时间,从1901、1902到1911大概十年的时间,对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进行了一次彻底的革命性变革。中国从秦朝以来,整个法律体系都是诸法合体的。所谓诸法合体,就是指它的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军事法、环保法等等这些现代划分的学科,全都混在一块的,诸法合体的体系,这种体系从秦汉、唐宋原明清一直延续下来数千年的时间,是到了清末的时候,在清王朝那个时代,为了推进中国的法制,启动中国的法制世界,而做了革命性的变革。清王朝为了启动法制,还做了大量的工作,他们还派出宪政和法制的考察团出国考察,他们也广泛搜集世界各个国家的资料,甚至当时的江南制造局一批洋务运动的领袖们,他们甚至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翻译西方的法学名著,清末做了很大的努力推动中国的法制,为什么清末没有能够把中国的法制建构起来?这就是红楼梦里面有两句话说得非常真切的,就是呼啦啦似大厦倾,昏惨惨似灯将尽,封建王朝经过了两千年的发展到了清末,就它体制来说,已经是没有办法再发展,如果要使中华民族复兴,就必须对传统的法律体系、传统的政治格局、政治体制进行革命性变革,但是清王朝做不到。如果它要进行这样的革命性变革,就意味这它自己就不存在了,而清王朝所能容忍的改革是什么?是清王朝能够永远坚持下去的这样的改革,所以清王朝的改革是不彻底的。历史发展到了中华民国时期,当然在民国初期实际上是处于一个军阀混战的状态,还有一个北洋政府。那么,从北洋政府到后来的国民党政府,这个政府他们同样没有能够把中国的法制很好地建设起来,这是除了我们在政治上所认为的他们的阶级局限以外,还受到历史时代、社会背景等等因素影响。1949年是历史给了中华民族一个极大的机遇,中国共产党开始领导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认为在50年代,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历史发展到50年代末,反右斗争的扩大化就开始破坏法制,60年代文化大革命发生,应当说,文化大革命是中华民族的一次大浩劫,文化的大灾难,也是一次法制的大破坏。文革结束以后,以小平同志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经历了革命战争的洗礼,也经历了共和国建立之初的政治风浪,他们深切地感受到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在这里很容易使我们想起小平同志讲过的两句非常著名的话,一句话就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没有倒在敌人的枪林弹雨下,却牺牲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条件下。这段话对于小平通过来说是痛切肺腑的,当他从劳改工厂走出来的时候,回首一看,当年身边出生入死的战友,现在已经纷纷不在人世了,是什么原因使这一批老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没有在敌人的枪林弹雨那么凶险的历史条件下牺牲,而倒在了我们自己掌握政权的社会主义时代?那时候不仅小平同志在反思,中国人民也在反思。小平同志讲的第二句话,现在很多电视里面都在接入这段话,我看,还是民主和法制靠得住些。这句非常朴实的话语,它包含着小平同志等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经验的结晶,也是他们人生体悟的升华,这个感受就理性化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一个重大的决策,就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现在有很多学问家来回忆十一届三中全会,十一届三中全会完成了一个从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转变,否定了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这是对的,其实许多学问家总结的时候还赋予了另外一个方面,实际上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对民主与法制提出了新的目标,开启了中国走向民主、走向法制的大门。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6年,已经将近20年的时间,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1996年的时候,党和国家领导人他们听取了一个非常著名的法制讲座,就是《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这个讲座是在1996年的春天讲的,当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听了这一讲座以后,江泽民同志做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讲话,叫《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正是在这个讲话中,他第一次以中国共产党最高领导人,以国家主席的身份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和社会发展目标。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党的十五大,一个重大的成就就是确认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治国方略与社会发展目标。到1999年,我国新的宪法修正案将这一治国方略和社会发展目标写进了宪法,从而就使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再是一个一般的政治课题,它成为了一个宪法确认的根本性的原则。那么谈到和谐社会,和谐社会远远比法制在中华民族的历史更为悠久。如果说我们接受法制、启动法制还仅仅有一百多年的话,而和谐社会则是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历史期待,中国最古老的典籍《礼记》就有这样的描述,它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废疾者皆有所养。对这一段描述,它前宏观的原则我们可以暂且不表,比如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这是原则,那个社会状态是很能为我们所接受和体会的,这个状态是什么呢?人不独亲其亲,就是一个人,不唯独把自己的父母、自己的祖辈当做父母和祖辈来尊重,这话什么意思?还要把别人的父母、别人的祖辈当做自己的父母和祖辈一样尊敬、爱戴,人不独子其子,使每一个人都不唯独把自己的儿女当做儿女一样爱护、培养,还要把别人的孩子,也要如同自己的孩子一样来培养、来教育。那么,使老有所终,老有所终,就是指什么?使老年人能够老有所为,老有所落,老有所归,使老年人能够有一个很美好的夕阳红;壮有所用,就是要使已经成人的人,青壮年,能够施展自己的才华,报效社会,报效国家,为人民服务,能够天生我才有其用,能够真正地实现人尽其才,这是一个多么伟大的一种理想;幼有所长,要使儿童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应该很好地教育、学习成长、发展的社会环境,使社会的弱势者,矜、寡、孤、废疾者,这些人他们都是身体有残疾的,或者是家庭不健全的,或者是有某种特殊原因,使他处于社会的弱势状态的,这些人,皆有所养,他们能够衣食无缺、生活幸福。同志们想一想,如果是这样一个社会,它是不是一个和谐社会?肯定是和谐的社会,这样的一个社会当然是美好的。所以,说到和谐社会,它比法制与我们更加亲密,与我们关系更加亲密,它是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历史期待。我们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和谐始终是社会发展的理想之一,由于种种原因,和谐一直很长时期没有能够上升为社会发展目标,经过了漫漫的历史发展,在2002年的时候,我们党的16大围绕小康社会的目标,提出了小康社会的六大指标,这六大指标就是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社会更加和谐这是作为十六大所提出的小康社会目标的指标之一,是说社会的发展。我们发现我们身边,我们社会上有太多的不和谐的因素,我们的高速度的经济发展,经济的快速增长,实际上是以我们能源的高消耗、以我们对环境的、生态的一定程度的或者相当严重的破坏作为代价。那么我们生产发展和能源供给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我们生态发展和我们生产环境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张,随着社会发展,我们也注意到,我们的贫富分化更加严重,富有的更加富有,而社会上也出现了相当多的贫困人口,社会弱势群体的数量也在增加,那么贫富的过大分化它严重地威胁着社会的安全问题,也不利于一个社会健康的发展。我们还发现,我们这个社会犯罪率不断在增长,尤其是恶性犯罪,激情性犯罪大量增加。当然,犯罪率的上升和增加,这与一个社会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等是紧密联系的,不管它原因是什么,摆在我们面前的就是,这是必须解决的社会问题,它是我们面对的不和谐的因素。另外,我国社会其他的诸多方面都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面对这种情况,要建设小康社会,甚至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乃至要实现我们最终的理想共产主义社会,都必须要把和谐与社会的建设问题提上日程。于是在2004年,其实从十六大过来就两年时间,十六届四中全会,我们党中央在提高全党的执政能力的决定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就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大家知道,在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我们党又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大任务,而且为此做出了专门的决定。那么,和谐社会与法制建设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呢?今天我们一起来思考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就是构建法治社会,第二个问题,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第三个问题,法治如何服务于和谐社会构建。我们还是从第一个问题讲起。一、构建和谐社会就是构建法治社会(一)法律是追求社会和谐的行为规范第一个大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就是构建法制社会。这个问题主要阐述的就是和谐社会与法制社会之间的关系。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的几个方面来加以阐述:法律是追求社会和谐的行为规范。法律在本质上并不追求社会的对抗,并不制造社会争端和制造社会纠纷,法律在本质上就是解决社会冲突、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中国古老的法律法字是由三个部分构成的,左边三点水,右边由两部分组成,上面一个廌,像卢那部分读廌,下面这部分去,廌是什么?廌就是独角兽,独角兽是中国传说中的一个图腾之一,在遥远的古代,人们之间发生了解纷,那时候没有警察,没有法官,于是就把发生纠纷的双方放到一个广场上,然后就由一个通神的人经过一番祷告,祷告后就把廌,其实这个廌就是一个独角兽,头上长了一个角的,就把独角兽放出来,就看它用头上那个独角去撞谁,撞谁大家就认为谁败诉,没有道理,于是就要加以惩罚,这法下面那个去字就是惩罚的意思。《说文解字》是中国最古典的文字学著作,它就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制的三点水就表明什么?那个廌,独角兽这一部分表明的是裁判人间纠纷,这个去表示什么?惩办人间邪恶,三点水表示什么?维护人间公正。所以,裁判人间纠纷、惩办人间邪恶、维护人间公正,三部分加在一起就是中国最古老的法制造型结构,它也融入了中华民族对法律的那种期待,就是期待它裁判人间纠纷,能够给人类社会带来和平与安宁,能够带来公平正义,使整个社会归于和谐。所以,法律它本身并不是制造争端的。中国古代的大思想家们他们也认为,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要维护人类的和谐,必须要靠法律,必须要靠法制。大家知道,中国古代著名的思想家孟子,他是一个性善论的主张者,他认为,人生下来就和他的父母、兄弟、姊妹之间就一种亲善的感觉,一生下来就爱惜父母,爱惜兄弟姐妹,所以人性是善的,他怎么认为的呢?他说上无道揆也,下无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这话什么意思?这话就是说,如果上面的不讲道义,下面的不遵守法律,朝廷的不讲道义,老百姓、劳动者不守法度,君子又犯以义,不讲道义,小人违反法律,犯于刑,这样的国家他认为能够存在下去那是侥幸,那是不可能的。那么,孟子的思想也就跃然纸上,一个国家要存在下去就必须既要叫道义,
本文标题:和谐社会与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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