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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制度崔冠瑛20084841简介•香港是主要的國際金融中心,金融機構和市場緊密聯繫,為本地和海外的客戶及投資人士提供各類投資產品及服務。香港金融市場的特色是流通量高,市場在有效和具透明度的監管下運作,各項監管規例都符合國際標準。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恪守盡量不干預金融市場運作的原則,並盡力提供㆒個有利營商的環境。政府實施低稅政策,稅制簡單,使各類商業有更多主動權及創新空間。香港十分重視法治及維持巿場的公平競爭,不會阻止外國公司參與本地的金融市場,更不會限制進出本港的資金流量。此外,本港亦無實施外匯管制。金融市場銀行業方面,截至2002年12月底,香港有133間持牌銀行、46間有限制牌照銀行和45間接受存款公司。此外,有94間外資銀行在本港設有代表辦事處,分行總數逾1400間(不包括在本港的主要營業地點)。這些外資銀行來自37個國家,其中73間是屬於全球最大的100間銀行。香港的銀行從事多方面的零售及批發性銀行業務,例如接受存款、貿易融資、公司財務、財資活動、金銀買賣及證券經紀業務。香港已連續八年(1995年-2002年)獲美國傳統基金會評為經濟最自由的地方。香港的銀行業務約有55%以外幣為單位,並以對外為主,顯示香港在全球銀行業中的重要地位。截至2002年9月底,各間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所持的海外資產總值3,866億美元,使香港成為全世界最大的銀行中心之一。香港的外匯市場發展成熟,買賣活躍。本港沒有外匯管制,且位於有利的時區,這對促進外匯市場的發展,十分有利。由於本港與海外的外匯市場緊密連繫,香港的投資者可以全日24小時在世界各㆞的市場進行外匯買賣。根據國際結算銀行每3年一度的全球調查,香港在2001年以成交額計算是全球第七大外匯市場。香港貨幣市場主要包括銀行同業拆息市場。貨幣市場主要是給機構進行批發層面的銀行業務。香港的銀行同業拆息率,是由市場參與者之間的資金供求而決定,所以,此利率是香港短期貸款最重要的價格指標之一。在2002年首九個月內,香港銀行同業拆息市場平均的每日成交額為1,751億港元。•以截至2002年12月底的資本巿值計算,香港的股票市場是世界第十大市場,在亞洲則排名第三。本地股票市場上有多元化的投資產品,包括普通股份、期權、認股權證、單位信託及債務證券,供投資者進行買賣。截至2002年12月底,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主板市場掛牌的上市公司有812間,資本市值總額約達35,591億港元,當中有125間為內地企業,這些內地企業自開始2以來直接及間接地透過香港集資共7,316億港元。第二板市場(即創業板市場)於1999年11月設立,為有增長潛力的公司提供另一集資渠道。截至2002年12月底,有166間公司於創業板上市,總市值達522億港元。在聯交所內進行的交易透過「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進行。第三代電子交易系統,即「第三代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已全面投入運作。新系統提供一個連接投資者、經紀及交易所的交易平台,以提高市場效率及促進股票市場的網上交易。•至於衍生產品市場方面,截至2002年12月底,共有八種期貨及期權產品於香港期貨交易所(期交所)進行買賣,包括與指數及利率有關的期貨及期權合約以及股票期貨。由於小型恒生指數期貨廣受投資者歡迎,小型恒生指數期權亦於2002年11月推出。隨恒生指數期貨及期權合約的交易於2000年6月轉以「自動交易系統」進行,衍生產品市場的交易運作已全面電子化。兩個交易所內進行的交易透過三間互連的結算公司進行交收及結算,該三間公司分別是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公司及香港期貨結算公司。在股票市場上進行的交易透過「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CCASS)進行交收及結算。作為該兩個交易所及三間結算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自2002年5月起開始分階段引入新一代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CCASS/3)。在該系統全面實施後,其開放式界面結構將使港交所可以迅速回應不斷轉變的市場需求。CCASS/3亦可以支持更多具備不同特性及交收期的地區及環球產品。該系統將提高香港市場及市場參與者的營運效率。•除股票及期貨市場外,本港亦有一個活躍的場外交易市場,該市場主要由專業機構參與運作及使用,而涉及的產品包括與股票、利率及貨幣有關的掉期、遠期及期權合約。•香港是全球最開放的保險業中心之一,其開放程度獲得歐洲共同體委員會報告《第三國家給予歐洲共同體信貸機構及保險公司的待遇(1992)》確認。該報告指出:「香港給予外國保險公司國民待遇,對外資機構亦無實施任何重大的限制。」截至2002年12月底,本港共有195間認可的保險公司,其中96間在香港註冊成立,其餘99間則分別在26個國家註冊成立,當中以美國公司最多,其次是英國公司。近年,香港的保險業市場每年都有良好的增長,臨時數據顯示,2002年首㆔季的保費總額約為670億港元。金融市場的監管•為配合國際趨勢,香港歷年來已制定和發展本地的金融服務監管制度。主要監管機構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保險業監理處(保監處)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分別負責監管銀行業、證券和期貨業、保險業和退休計劃的業務。在1993年,政府把外匯基金辦事處及銀行業監理處合併為金管局,主要目的是確保維持金融及銀行業穩定等中央銀行的功能,能夠由一個具專業知識的機構執行,並保持政策的延續性,從而維繫港人及國際財經界對香港的信心。除了監管銀行業外,金管局的其他功能和目標包括維持港元穩定、提高金融制度的效率及促進其發展,以及維護廉潔公正的金融制度;這與世界各㆞㆗央銀行的功能和目標大致相同。政府並不參與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日常監管工作。證監會於1989年成立,是㆒個獨立的法定組織,負責執行規管香港的證券期貨市場的法例,以及促進和協助證券期貨市場的發展。證監會致力維持和促進證券期貨業的公平、效率、競爭力、透明度及秩序,並為投資者提供保障。證監會根據現行的規管架構,全面規管港交所及其附屬機構,包括聯交所、期交所及㆔間認可的結算公司。政府會於各有關方面,協助推動及協調證監會和港交所推行的市場改革。保監處為政府架構內的㆒個辦事處,負責執行規管保險公司和㆗介㆟的法例。保險業監理專員獲委為保險業監督,對本港保險業實行審慎的監管,以保障投保者的利益。此外,保險界業內人士會諮詢保險業監督的意見,制定自我監管的措施,以加強保險市場的專業紀律。在保險業監督的推動㆘,保險業已實施「保險中介人素質保證計劃」,規定所有保險中介人須通過考試方能執業。自2002年開始,保險中介人更須參加持續的專業培訓計劃,才能獲准延續有關登記或授權。積金局於1998年9月成立。該局是獨立的法定組織,負責規管和監察強積金制度的運作。银行•本港的接受存款機構劃分為三級,分別是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根據《銀行業條例》,上述的銀行及公司統稱為「認可機構」。這些認可機構可以本港註冊公司或外國銀行分行形式在本港經營業務。目前,只有持牌銀行才可經營往來戶口業務,及接納任何數額和期限的存款。有限制牌照銀行主要經營商業銀行及資本市場業務。這些銀行可接受50萬港元或以㆖存款,存款期不限。接受存款公司以屬於持牌銀行所有,或與持牌銀行有聯繫的機構居多,並經營㆒系列的業務,主要是消費貸款業務。接受存款公司只可接受10萬港元或以上、原定期限最少為三個月的存款。認可機構三級制使那些基礎穩固但規模不及一般銀行的公司,有資格申請成為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以便能接受本地人士存款,或經營批發性及投資性的銀行業務。為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擬定發牌準則的目的,是要確保只有組織健全及管理完善的機構,才可獲委託接受公眾的存款。當局會定期檢討發牌準則,以保證能夠反映監管環境不時轉變的需要,並符合不斷更新的國際水平。認可機構必須遵守《銀行業條例》的規定,維持足夠的流動資金和資本充足比率;定期向金管局提交統計報表;遵照貸款予客戶或董事及僱員的限額規定;以及在委任董事和行政總裁(包括其候補人)及控制權改變時,尋求金管局的批准。外國銀行以分行形式在港經營業務,由於無須在香港持有資本,故不受資本比率規定或以資本為基礎的大額風險額度所限制。證券及期貨•香港特區政府對證券業的政策,是為該行業提供有利環境,讓市場人士進行公平買賣,並施以足夠的監管,盡可能確保證券及期貨機構依循完善的商業標準,以保持投資者的信心,但又不會因制度繁瑣或財政干預而受到不必要的窒礙。科技發展及全球金融市場㆒體化的趨勢正加劇各地市場間的競爭。為提高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財政司司長於1999年3月發表財政預算案時,公布就證券及期貨市場推行三大範疇的改革。改革措施包括改善市場的基礎設施;透過把兩間交易所及三間結算公司股份化和合併,對市場架構進行改革;以及把規管制度的法律架構更新和精簡合理化。關於金融基礎設施方面的改革,由財政司司長委任的金融基礎設施督導委員會於1999年9月就如何改善本港的金融基礎設施發表了一份報告。把香港的金融市場參與者聯繫起來的安全在線網絡FinNet(「金融服務網絡」)已於2001年開始投入服務。這個安全、開放、規模靈活及高性能的網絡已經和其他監管機構及市場㆟士建立跨網絡連結。預期將有多項服務逐步在「金融服務網絡」㆖推出,從而實現「金融服務網絡」的最終目標,就金融交易進行直通式處理及實時貨銀兩訖。金融基礎設施督導委員會II於2001年成立,其目標是要進㆒步落實督導委員會原有計劃的遠景目標及工作。在2002年12月,金融基礎設施督導委員會II發表報告,勾劃出有關提升香港的金融基礎設施的建議,以期使香港成為投資者在亞洲時區的首選金融㆗心。有關方面已召開由政府當局、證監會、金管局及港交所的代表所參與的高層會議,以統籌落實金融基礎設施督導委員會II提出的各項建議。至於市場架構的改革,有關兩個交易所及三間結算公司合併的授權法例,即《交易及結算所(合併)條例》,已於2000年2月24日制定,合併計劃其後2000年3月6日完成。作為合併後的機構,港交所於2000年6月27日在其本身的交易所上市。合併的目的在於設立㆒個新的市場架構以提高效率、減低成本、加強風險管理及鼓勵市場推出新交所是一間商業機構,但須同時執行維持㆒個公平而有秩序的市場,以及實施審慎風險管理等重要公共職能。根據㆖述法例訂立的制衡措施,旨在確保該公司在發展業務時能在履行公共職能和達至商業目標之間取得平衡。至於規管方面的改革,《證券及期貨條例》於2002年3月13日獲制定。該條例把現行10條規管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法例綜合為一條新法例,並加以更新,使規管制度符合國際標準和慣例。條例亦同時引入新措施,包括為市場中介人建立單一的發牌制度,簡化規管安排,減輕受規管人士的負擔;引入新發牌條件,提升中介人服務的質素;設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以民事程序處理有關案,並擴大現有的刑事檢控範圍,以打擊市場失當行為;更新有關披露證券權益的規定,提高市場的透明度;及以靈活方式規管自動化交易服務,促進市場創新。條例旨在建立更具透明度和更完整的規管架構,並在保障投資者和促進市場發展這兩方面,取得合理的平衡。新法例預計將於2003年4月生效,這將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主要國際金融中心和中國內地首要集資中心的地位。保險•《保險公司條例》規定,所有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的保險公司,均由保險業監督授權及進行審慎的監管。政府的政策是准許信譽良好、財政穩健和管理完善的新保險公司,加入保險行列。所有尋求保險業監督授權的保險公司,均須受相同的授權準則所規限,而所有獲授權的保險公司,不論其註冊地點,亦受保險業監督審慎監管。強積金制度•1995年8月,香港制定了《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為設立㆒個強制性私營公積金制度奠㆘基礎;這意味香港在提供僱員退休保障方面,邁出重要的㆒步。該條例在1998年3月修訂,附屬法例亦於1998年4月及1999年5月獲得通過,就強積金制度的運作和某些職業退休計劃成員獲豁免等事宜,訂立具體的規則。由於所有供款均為強制性供款,政府已在強積金制度㆘訂立
本文标题:香港金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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