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公司方案 > 二 企业与公司法概述
企业与公司概述姚海放一、企业、公司的概念1.企业是从事经营性的生产、流通或服务的某种主体。企业主要是经济概念,而非法律概念。不反映企业主体的性质、责任及与其他人的法律关系。2.公司: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2005年)公司概念着重反映某一组织的民事法律地位及其成员和资本的联合性,较有法律性格。二、企业、公司的分类(一)典型企业与非典型企业按照私人投机冒险要求资本扩张、规避风险的逻辑和近代资本主义的传统,典型企业可以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三种。企业典型企业非典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普通合伙企业有限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LLP)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合作社国有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典型企业与非典型企业1.个人独资企业(soleproprietorship),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经营的企业。区别于独资企业:可以为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公司法58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合伙企业(partnership),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2条)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3.公司(company)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的分类:1)按照资本结构以及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2)按照公司信用标准不同,区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此属于学术分类,而非公司法上的分类。1)按照资本结构以及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1)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是全体股东就公司债务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与合伙的区别:有的国家规定无限公司为独立法人,有的国家不视为法人,而准用合伙的规定。我国法律未规定无限公司。(2)两合公司:一部分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我国法律未规定。(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5)股份两合公司:公司中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余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形式。两合公司在实践不成功,为各国立法所抛弃,我国台湾地区近期也删除两合公司规定。2)按照公司信用标准不同,区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此属于学术分类,而非公司法上的分类。(1)人合公司: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以无限公司为典型。(2)资合公司:以资本额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以上市公司为典型。(3)人合兼资合公司:兼具人的信用与资本信用的公司,两合公司为典型。非典型企业包括合作社与国有企业合作社的经营不以营利为首要宗旨,是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要旨,决议事项时贯彻“一人一票”的平等和民主原则,限制资金分红,实行按劳动或按贡献分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组织。国有企业是企业的资本全部或者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企业。(二)我国法上对企业公司的体系分类《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自然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法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集体私营企业改制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的联系)联营……三、企业形态的选择(一)选择企业形态的考虑因素根据投资者意愿及法律许可情形,选择适合投资者的企业形态(1)投资资金及开办企业的程序繁简、费用个人独资企业并未强行要求出资额底线,但要求申报出资合伙企业也为强行要求出资额底线,但要有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3万元,一人公司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保险公司2亿元,证券公司按照经营业务不同,注册资本为5千万、1亿或5亿(证券法第127条),商业银行按照地域不同,注册资本为10亿、1亿或5千万(商业银行法第13条)(2)投资回报A.税收: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仅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B.利润分配: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并不区分,第17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在利润分配上法律并未强行限制。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个人财产相对区分,但由于无限责任存在,因此也不存在强制限制,而是要求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确定利润分配。《合伙企业法》第33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公司财产与投资者个人财产截然区分,《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对公司利润分配存在法律强行限制。此外,支持对公司利润分配限制的理由还包括:考虑保护股东投资积极性及鼓励生产发展需要之间的平衡(公司近期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公司分配:税后利润首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然后提取10%法定公积金;(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剩余部分有限公司按照出资比例、股份公司按照股份比例分取利润(但另有约定除外)。《公司法》第167条与旧公司法相比,取消了法定公益金项目。C.经营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多为投资者自己管理合伙企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也可以委托经营管理者管理公司按照规模不同,呈现由投资者管理或聘请经理人员管理的不同情形D.退出投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决定歇业,主要涉及财产变现问题合伙企业需要合伙人一致同意或合伙协议约定事项,或合伙企业法规定解散事由出现才能解散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出资额转让退出投资,但受一定限制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从而退出投资。E.其他因素企业规模、信用程度需要、行业与地区商业习惯公司制度的四项特性:投资者有限责任;权益转让;法人人格;管理集中。是否每一个优点都是绝对的?公司的每一项特性都有其反命题,公司法的高级话题就在于如何权衡这些利害关系: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欺诈性股份(权益)转让烦恼的法人人格:公司从事政治行为管理权利的滥用:高管的商业判断原则与自我利益最大化问题
本文标题:二 企业与公司法概述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49411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