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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1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乘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乘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乘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乘用车产品,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义的车辆。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8款(多用途乘用车)、第2.1.1.9款(短头乘用车)、第2.1.1.10款(越野乘用车)所定义的车辆。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乘用车产品准入管理。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2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乘用车产品类别,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乘用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轿车类、其它乘用车类产品,其中其它乘用车类产品包括多用途乘用车、短头乘用车、越野乘用车等品种,具体见《乘用车产品类别划分表》(附件1)。第五条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批准手续,待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准入。第六条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申请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2,以下简称《准入条件》)中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可以适当简化,具体见《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3)。3第七条乘用车产品准入条件:(一)乘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二)乘用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三)乘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第八条申请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附件4)一式2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四)关于企业具备乘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五)关于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六)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七)检测机构出具的乘用车产品检测报告。第九条申请乘用车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乘用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二)乘用车产品情况简介。(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4(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六)检测机构出具的乘用车产品检测报告。(七)关于乘用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乘用车产品准入申请材料。第十条在本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当企业基本情况或能力条件发生变化(包括企业重组、变更企业名称、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扩展产品类别或增加品种、增加生产地址等),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请材料:(一)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二)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三)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四)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五)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六)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七)企业对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八)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九)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按照《准入条件》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对申请变更的企业进行考核;达不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的,将暂停其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其生产资质。5第十一条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第三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乘用车产品类别划分表2.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3.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4.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6附件1:乘用车产品类别划分表产品类别说明轿车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款至第2.1.1.7款所定义的车辆。其他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8款所定义的车辆。短头乘用车: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9款所定义的车辆。越野乘用车: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0款所定义的车辆。7附件2: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序号准入条件新建轿车企业(含新建下属企业)新建其它乘用车企业(含新建下属企业)已获准入许可的企业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2*企业设立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3*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的要求。二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4应具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生产面积应与生产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应具有主要生产设备、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和厂房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中外合资企业的租赁期限应与合资期限相一致)。生产组织布局合理,物流通畅,区域标识明显,应具有必要的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设施。5*应具备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生产计划、生产过程、设备、物料、跟踪防错、产品质量状态、人员等方面实施控制和管理。有完善的生产计划管理体系,能按照生产计划规定稳定、持续、有效的开展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其中轿车企业应具备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6*应具备自动化的主要车身外覆盖件和结构件冲压生产线,以及废料收集输送系统和快速换模系统。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模具、工装;应具有模具维护、维修的专业人员,及必要的能力条件;应具有必要的冲压件、模具、检具等的存储场地。如果采用非承载式车身结构,所用车架的横梁、纵梁应具备相应成型设备。(结构件采用热成型钢板的除外)。应具备主要车身外覆盖件和主要结构件的冲压生产能力,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模具、工装;应具有模具维护、维修的专业人员,及必要的能力条件;应具有必要的冲压件、模具、检具等的存储场地。如果采用非承载式车身结构,所用车架的横梁、纵梁应具备相应成型设备。(结构件采用热成型钢板的除外)应具有主要车身外覆盖件和结构件冲压生产线,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模具、工装;应具有必要的冲压件、模具、检具等的存储场地。如果采用非承载式车身结构,所用车架的横梁、纵梁应具备相应成型设备。(不适用于改装类乘用车企业。结构件采用热成型钢板的除外)8序号准入条件新建轿车企业(含新建下属企业)新建其它乘用车企业(含新建下属企业)已获准入许可的企业7*应具备机械化的车身总成、侧围、地板、发动机罩盖等分总成焊接及门盖总成焊接的生产线和装配调整生产线,车身主要焊点应采用自动化的焊接方式。具有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装夹具;应有必要的通风、除烟、除尘系统。应具有机械化的运输系统,有必要的储存区域,满足后续生产节拍的调整要求。如果采用非承载式车身,应具备车架总成铆接、焊接生产能力以及车架校正能力。应具备机械化的车身总成、侧围、地板、发动机罩盖等分总成焊接及门盖总成焊接的生产线和装配调整生产线。有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装夹具;应有必要的通风、除烟、除尘系统。应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运输系统,有必要的储存区域。如果采用非承载式车身,应具备车架总成铆接、焊接生产能力以及车架校正能力。轿车和短头乘用车企业应具备机械化的车身总成、侧围、地板等分总成焊接的生产线和装配调整生产线,具有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装夹具;应有必要的通风、除烟、除尘系统。其它乘用车企业应具备车身总成、侧围、地板等焊接的生产能力和装配调整生产线;应有必要的通风换气装置。如果采用非承载式车身,应具备车架总成铆接、焊接生产能力以及车架校正能力(不适用于改装类乘用车企业)。8*应具备封闭的机械化的涂装生产线,包括前处理、阴极电泳、涂胶、中涂、面漆、罩光、烘干等工序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应采用自动化的中涂、面漆及罩光喷涂系统。中涂和面漆应采用水性汽车漆。应有必要的废气、废水处理装置和热能回收利用装置。应具备封闭的机械化的涂装生产线,包括前处理、阴极电泳、涂胶、中涂、面漆、罩光、烘干等工序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应有必要的废气、废水处理装置和热能回收利用装置。轿车和短头乘用车企业应具备封闭的机械化的涂装生产线,包括前处理、阴极电泳、涂胶、中涂及面漆、罩光、烘干等工序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其它乘用车企业应具有封闭的涂装生产线,包括前处理、阴极电泳、涂胶、面漆、罩光、烘干等工序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应有必要的废气、废水处理装置。9*应具备保证产品装配质量和装配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装以及必要的机械化物料运输系统;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车身内饰、底盘装配、最终装配生产线;具备机械化储存线。应具备底盘部件装配、动力总成装配、车门装配、仪表板装配等分装线;或应采用模块化供货,具有机械化的转运装置。同时,对座椅、车轮、风挡玻璃、仪表板、车门等总成装配应采用机械手辅应具备保证产品装配质量和装配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装以及必要的机械化物料运输系统;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车身内饰、底盘装配、最终装配生产线;具备机械化储存线。应具备底盘部件装配、动力总成装配、仪表板装配等分装线(模块化供货除外)。轿车和短头乘用车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装配质量和装配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装;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车身内饰、底盘装配(不适用于改装类乘用车企业)、最终装配生产线。应具备底盘部件装配、动力总成装配、仪表板装配等分装线(模块化供货除外)。其它乘用车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装配质量和装配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装;具有流水作业的车身内饰、底盘装配(不适用于改装类乘用车企业)、最终装配生产线。应具备底盘部件装配、动力总成装配等分装工序及9序号准入条件新建轿车企业(含新建下属企业)新建其它乘用车企业(含新建下属企业)已获准入许可的企业助作业。设备(模块化供货除外)。10*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以及机械化的缸盖分总成、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多品种发动机生产时应能实现柔性化生产。11应建立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的预防性维护体系,确定预防性维护目标,并有计划地实施和控制。三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12应建立专门的产品设计
本文标题:《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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