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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经济贸易局汕头市财政局文件汕头市科技局汕经贸〔2009〕70号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经贸局(经发局)、财政局、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引导与示范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实施办法》汕头市经贸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科技局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主题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实施办法通知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加快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促进、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并为申报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做好储备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是在企业投资决策层组建的综合性机构,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和体系建设,是包括研发、应用技术、管理技术、财务分析技术、营销技术等在内的创新体系,并为董事会重大投融资决策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它位于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制高点,是制定和实施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组织保障。第三条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投资与技术分离的问题,从企业发展战略高度,整合企业内外资源,通过技术经济评价和决策咨询机制,促进企业创新技术的产业化、商业化和收益最大化。第四条企业技术中心的功能主要是:⑴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计划;⑵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为本企业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⑶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⑷组织协调企业内外科技资源的整合与互动;⑸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立与完善,开展产学研合作与对外交流;⑹构建多元化激励机制。第五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的建设经费由企业提供。鼓励技术中心在为本企业服务的同时,通过承担国家、省和行业的重大产业技术创新研发及产业化,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增强创新能力,推动全市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第六条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1、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架构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自身具体情况合理设置。2、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3、企业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技术、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研发方向、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建议,制订年度技术创新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4、企业技术中心应聘请企业内外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重大研究课题确立、重大技术问题、投融资决策、市场商业策划、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咨询评估,为决策服务。5、企业技术中心应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程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的选项原则,在对研发项目进行市场分析、技术经济评估、投融资评估等基础上,整合企业内外资源,组织完成项目实施,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6、企业技术中心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并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7、建立在集团层面的技术中心在负责企业重大、关键、前瞻性技术创新项目的研发及产业化的同时,应建立完善重大项目研发、行业技术开发及工程化、产品改良及工艺改进等多层次研究开发体系,整合企业科技资源,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旨在推动企业建立以企业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及运行机制,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整合内外资源能力和适应市场变化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第八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市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相应资格,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第九条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年度评价工作。市经贸局承担认定和年度评价的组织工作,并负责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第二章认定第十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依照认定条件,成熟一批认定一批。第十一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汕头市辖区内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法律,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技术管理和项目管理制度,按章纳税。企业运作正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能为技术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保障,特别是经费和人才上的保障。2、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定位与功能明确,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基本建立,技术创新业绩显著。3、企业总资产规模4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年利润总额(税前利润)300万元以上,年缴纳税费300万元以上,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资产负债率70%以下。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4、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5、建立较完善的研究开发机构与体系,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年末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当年研究开发投入不低于240万元,研发投入(R&D)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6、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技术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5人或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高级职称(含博士学位)的人员不低于5%,中级职称(含硕士学位)人员不低于20%。第十二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1、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于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地经贸局、财政局、科技局提出申请,所在地经贸局、财政局、科技局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报市经贸局;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经贸局申请。申报企业按要求编写申请材料,包括:《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附件一)和《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年度评价评估材料》(附件二)。2、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评审组按照《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估指标体系》(附件四)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评审。3、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综合平衡后,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在市经贸局网站进行公示。第十三条认定结果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以公文形式发布。第三章评价第十四条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据评估指标体系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国家或省主管部门当年对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组织评价的,本市不再重复评价。第十五条年度评价程序:1、数据采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评价年的3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市经贸局。评价材料包括:《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三)和《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年度评价评估材料》(附件二)等。2、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以及专业人士组成的评审组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材料核查和实地核查等。并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估指标体系》(附件四)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第十六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1、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3)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开发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目前最低标准确定为: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4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开发人员数不低于25人或研发人员不低于当年职工总数的10%,年末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该标准由市经贸局根据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予以调整并公布。第十七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结果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以公文形式发布。第四章警告与撤销第十八条对评价得分60—70分(含70分)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市经贸局负责督促其进行整改。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l、评价不合格(60分以下);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为60—70分(含70分);第二十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于企业情况的变化自行要求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经市经贸局会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确认后,撤销其市级认定资格。第二十一条企业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材料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的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3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已获得认定资格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第二十二条有走私违法、偷逃税款等行为的企业,2年内不得认定其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已认定的年度评价应为不合格,并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第二十三条因第二十条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第二十四条企业对认定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文发布3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提请复议的企业应提交复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市经贸局收到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复议申请后60天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做出复议决定。第二十五条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警告和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公文形式发布。第五章政策措施第二十六条经认定或考核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享受以下优惠支持:1、进口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设备,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等,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下可按技术改造进口设备程序办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2、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列入省财政扶持挖潜改造资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市科技计划、市产业引导资金、市挖潜改造资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3、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4、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单位,承担符合市工业结构调整方案鼓励类技术创新项目的,在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有关专项资金中统筹考虑。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附件一:《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编写提纲)附件二:《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年度评价评估材料》附件三:《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估指标体系》二〇〇八十月十六日附件一:《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编写提纲)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1、企业所有制性质、银行信用等级、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年利润总额(税前利润)和缴纳税费额、主导产品等。2、企业主营业务涉及的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3、企业核心技术的自主开发能力及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发挥的作用。4、企业经营管理情况,主导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技术来源。5、企业实施“健康—安全—环保
本文标题:关于引发《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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