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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常识讲座教师:刘锋第一讲:法律基础知识一、法律的概念及特征1、法律的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与道德、纪律、村规村约相比法律有其特殊的特征2、法律的特征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这一崇高职务,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一定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为民服务、为国尽力,绝不辜负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⑴、由国家制定或认可⑵、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⑶、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⑷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㈠、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1、从历史上看,治理国家的两种方式。①、人治:圣人或领袖专制、独裁②、法治:法律民主、文明法治相比人治是开明和进步的治国主张2、我国治国方式实现重大转变的标志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标志着我国治国方略实现了彻底的转变。(二)、依法治国概述1、依法治国的含义: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事务、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名言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2、、依法治国的意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1月24日上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郑重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第二讲:宪法一、宪法的作用毛主席曾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根本大法”二、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1、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涉及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如国体、政体、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国旗、国徽等2、从效力上讲,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即“母法”和“子法”的关系;普法与宪法相抵触无效;是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法律名称制定修改宪法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上海一女大学生到某大型超市购物,保安怀疑她偷盗,就将她带到地下室以及其下流的手段强行搜身,并侮辱其人格。她为此起诉到法院。在案中,超市保安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他们的行为侵犯女大学生的是什么的合法权利?请问(一)、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1、平等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族人民平等广西壮族自治区原主席成克杰被判死刑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有期徒刑18年2、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是相对的,不是绝对。在行使自由时不的损害国家的、集体的、社会的和他人的合法利益。4、3、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强调: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诬陷他人6、社会经济权利(物质保障)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讨论有人认为:“宪法规定公民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可以不去找工作,完全靠社会救济生活,多自在”这是权利保障的最后手段,是权利保障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7、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史上最牛钉子户”2007年3月22日,重庆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的房屋产权人杨武、吴苹夫妇因与开发商协商未果而拒绝拆迁,并决定与法院的最后期限进行抗争,一时间被誉为“史上最牛的钉子户”。房屋主人熟练地运用了宪法、国旗、物权法等国家象征或法律,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广泛注意。最后,吴苹夫妇与开发商达成协议,选择实物商品房安置,并获得90万元营业损失补偿。(二)、宪法规定的公民公民基本义务王先生的父母年迈,王先生以自己住房拥挤为由,想把赡养父母的责任推给自己的两个姐姐。他说:以后父母去世了,他们那十多万元存款就归你们两个了,我放弃继承财产的权利,也放弃赡养父母的义务。王先生的做法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吗?第一,公民必须履行政治性义务,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第二,公民必须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第三,公民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包括,公民有劳动,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等。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不存在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公民,也不存在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公民,只有把认真行使公民权利和自学履行公民义务结合起来,才是正确的态度。另外,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只要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就应该担负赡养父母的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王先生的的言行已触犯法律。第三讲:民法一、生活处处有民法1、早上到菜市场买菜。小王明明给了钱,菜贩硬说没给钱。2、坐车到县城,司机紧急刹车,小张头被撞得鲜血直流,司、售人员说责任不在他们。3、自己的照片被人摆在照相馆的广告栏里,照相馆负责人说应该感谢他们。4、给自己手机缴费,但号码写错了,钱到了别人的帐户里,请求退还钱款,却遭到拒绝。像以上纠纷,都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可见民法与人们的关系最密切,最直接。二、民法的含义2010年初,仙山市工商局在春节前夕开展了涉及行业安全的大检查活动。1月20日来到了本市从事办公家具生产的龙头企业“万家用”家具厂,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两个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并罚款1万元,企业不服起诉到法院。2010年3月20日,仙山市工商局由于新的办公大楼落成,需要购进一批新的办公家具,于是,派人到“万家用”家具厂并购买价值20万元的办公家具,在讨价过程中,副局长李某与工作人员小王发生争执,并出手打了小王,致其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3000元,出院后小王向李某索赔遭拒,于是向法院起诉。讨论?这两个案件都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吗?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次,工商局到家具厂检查工作并罚款,工商局的身份是行政领导部门,工商局与家具厂是检查与被检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属于“民告官”,应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工商局第二次派人到家具厂是采购办公家具,是以民事身份进行活动,双方进行的是买卖交易方面的民事活动,是平等的主体,形成的是民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李某明知其房屋南边邻地将建一栋高层楼房,但其隐瞒事实,将房屋售给王某。一年后,南边高楼建成,王某的房屋得不到阳光照射。于是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李某违反了民法哪些原则?请问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首要原则、核心原则、标志)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4、遵守国家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5、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平等原则的具体化)(民法的根本任务)(没有法律的情况下要遵守国家政策)总的关系: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四、民事主体1、民事主体的含义:在民事活动中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享有权利的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人称为“义务主体”。2、种类: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个月的婴儿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吗?一日,华强用摩托车带着即将临产的妻子海英去医院,途中被一辆大货车撞出十几米远,华强和妻子当场死亡,而海英腹中的婴儿却奇迹般的诞生并活了下来。然而,这婴儿只能由祖父母抚养,生活艰难。婴儿的祖父母在痛不欲生的同时,以自己和婴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婴儿抚养费、教育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30万元。婴儿太小,他能当原告要求赔偿吗?法院是否受理此案呢?这个案件涉及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至于死亡。同时具有平等性,即不分男女、职位高低、财产多少、民族、文化程度等均享有”。由此可以看出,婴儿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因为这场车祸,使他的被抚养权、受教育权以及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以他可以作为原告有权要求肇事司机赔偿。法院受理了本案,对肇事者除判刑事处罚外,还判附带民事赔偿原告20万12岁的小学生卖掉父亲摩托车的行为有效吗?强强只有12岁,趁其父外出打工,将父亲的摩托车以500元卖给邻居,得钱后自己花光。父亲回家后对此很气愤,找邻居要求把钱还给对方,退回自己的摩托车,但遭到拒绝。此事应当如何解决?小强的父亲能否要回摩托车,关键要看小强卖摩托车的行为是否有效?本案就牵涉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对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作了三种规定: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种人可以独立自主的进行民事活动。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结论根据上述规定,12岁强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擅自卖掉摩托车的行为是无效的,他父亲有权要求撤销这一行为。五、民事权利小李将其购买的一辆轿车租赁给汽车出租公司,小林向该汽车出租公司承租了该车。后来,小林以车主的名义将该车卖给了小明。小李得知后,找小明要车,小明认为自己已经支付车款,理应取得该车,双方发生争执。请问:小李能否向小明要自己的车吗?能否要回自己的车吗(一)、物权本案牵涉到民事权利中的物权问题。小李对轿车拥有物权,即拥有财产所有权,全部拥有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子权能。汽车出租公司、小林对该车只拥有合同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超过合同范围就不拥有该权利。小林将车以自己名义卖给小明,属于非法转让。已经侵害了小李的物权。小李可请求返还原物。同时,我国民法还规定:“在非法转让中,如果第三人在接受转让是不知详情,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格,那么财产所有权人就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其直接转让的一方赔偿损失或负责将原物返回。要是第三人知情,即使付了款,财产所有权人也有权要求其返还原物。”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小明应该知情(车辆买卖时需办转户手续,但他未办),所以小明应该是非法恶意占有,所以小李有权向小明要回自己的轿车。商店老板多找给自己钱,有义务还给他吗?吴某去商店买农资,老板算错帐多找给他80元,吴某悄悄装进兜里。回到家里他乐滋滋地向家人叙述此事,儿子听后坚决主张吴某应将80元钱还给商店。吴某气愤的训斥儿子:“你真是个傻蛋,钱是他主动多找我的,又不是我偷来抢来的,岂有送还的道理。”到底应该还不还呢?(二)、债权这个案例牵涉到民事权利当中的“债权”问题中的”不当得利之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其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义务属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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