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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1第廿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2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1.犯罪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3“不特定”:强调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的广泛性和严重性难以预料与控制。与“特定”的区别:以行为客观上是否危害到多数人的权益为标准如何判断该行为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呢?a、从其实施的行为性质看,是否能危及到不特定或者多数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4b、从实施犯罪的环境条件看,其危害结果是否能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c、犯罪对象的具体状况、行为主体的动机2.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结果犯、(故意)危险犯3.犯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5二、刑罚最高法定刑:死刑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特征:手段的危险性重点罪名: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62.以破坏特殊对象(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特征:对象物都是正在使用中的重点罪名: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3.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燃料的犯罪特征:对象范围重点罪名: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74.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特征:都为过失犯罪重点罪名: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5.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重点罪名: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8问题:下列犯罪中,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有()。A.爆炸罪B.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C.传授犯罪方法罪D.消防责任事故罪E.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9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放火罪(失火罪-114)(一)概念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10(三)本罪的认定1.既遂与未遂的界限☆“独立燃烧说”由于放火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刑法将其作为危险犯加以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将目的物点燃,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应视为放火既遂。但如果放火行为尚未实行完毕,以至点火未得逞的,则应视为放火罪未遂。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11甲在货物盗窃后,为毁灭罪证而临时起意放火烧毁现场,刚刚用火柴点着货物,发现有人巡逻至此,于是扔掉引火物就跑,结果火被巡逻人员发现而及时被扑灭。则甲的行为是放火既遂还是未遂?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122.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关键——点火是不是故意,即于行为人对引起火灾的危险或后果持什么态度?1.明知会引起火灾,而希望或放任火灾发生。2.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或已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火灾。3.由于失火而引起火灾的危险能够及时扑灭,但故意不扑灭而任其燃烧的,失火行为就转化为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131.自留地里烧荒,中午回家吃饭时,因火势借风力蔓延引起附近的一座山被烧毁,造成重大损失。乙构成何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142.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是()。A.盗窃罪B.制造毒品罪C.投放危险物质罪D.破坏交通工具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154.放火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关键:该放火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采用放火方式故意杀人、或故意杀人后,放火以毁灭罪证,如何定罪?以放火的方式故意毁坏财物呢?为盗窃而放火?5.行为人在实施杀人、强奸等犯罪后用放火的方法焚毁罪迹的,如何处理?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16被告人傅盛萌,男,40岁,工人。傅盛萌欲与离异之妻宋某复婚,宋不同意,傅便产生放火烧毁房屋之念,以迫使宋某无地方居住,达到复婚的目的。2009年8月20日2l时许。傅盛萌携带汽油、火柴等作案工具窜至宋某租住的某厂职工宿舍楼507室外。翌日凌晨,傅将汽油由门下方缝隙倒入室内.用火柴点燃后逃离现场。宋某及其女傅某被烟窒息死亡。傅盛萌构成何种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17二、决水罪(过失决水罪)(一)概念(危险犯、作为与不作为)指故意破坏水利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用炸毁堤坝决水方式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害的,如何定罪处罚?决水的手段多种多样,如使用机械挖掘,用爆破的方法破坏等。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18题: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决水罪?()A.炸毁堤坝、堵塞水道。B.破坏水闸、破坏防水设备。C.洪水时,水库管理人员不及时开放泄洪闸。D.洪水时,不关闭防水堤的闸门。E.以爆炸方式炸毁堤坝决水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19三、爆炸罪(过失爆炸罪)(一)概念(危险犯、作为与不作为)是指故意引发爆炸物,使公共安全受到危害的行为。(二)本罪的认定爆炸罪的一罪与数罪关键:该爆炸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二)本罪的认定爆炸罪、过失爆炸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20(1)如果危害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和健康,何罪?(2)如果指向特定的个人,危害的只是特定个人的生命和健康,没有造成其他的人身伤亡,何罪?(3)如果指向特定的个人,但结果却杀伤了不特定的其他人,何罪?1.爆炸罪、故意杀人及伤害罪2.爆炸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爆炸损毁某项特定的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21案例:甲欲杀乙,乘乙在和他人打牌之机,向乙扔去一颗自制炸弹,不但炸死了乙,而且还炸伤了在场的丙和丁,炸毁丁的电视机一台,价值人民币5000元。对甲的行为如何定罪?()A.爆炸罪B.故意杀人罪C.故意伤害罪D.故意毁坏财物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22四、★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危险犯、作为与不作为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案例:甲为杀害乙,将砒霜投放到单位食堂的饭菜内,甲的行为()。A.投放危险物质罪B.故意杀人罪C.不构成犯罪D.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23(1)侵害客体公共安全;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2)客观方面危险犯;结果犯(3)主体范围自然人;单位和个人(4)主观方面投放危险物质罪主观上是故意;有意排放但对损害后果是过失。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24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1)偷井盖是否构成该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25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2日夜间,被告人甲、乙驾驶机动三轮车采取用铁钩子拆、机动车拉等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芝罘区科技园南上坊支路的下水井盖3个及芝水铁路桥附近的下水井盖共1个,价值1000元。甲、乙携赃逃离现场时被抓获,赃物被全部追缴。甲、乙构成何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26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故意传播SARS等突发性传染病,是否构成该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27犯罪客观方面的典型代表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比较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281.甲家一只箱子和若干财物被盗,箱子在附近的公共垃圾桶中被找到,里面的东西原封未动。甲认为是窃贼所藏,日后必来取。遂产生报复窃贼的念头。把箱中物品取出,装入一拉发的爆炸雷管,放于原处。后一清洁工清除垃圾时发现箱子,打开时爆炸,人死。甲构成()。A.故意杀人罪B.爆炸罪C.属假象防卫,系过失致人死亡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292.被告人李某,出租汽车司机,因受单位领导批评,为发泄不满驾车驶入闹市区冲向密集人群。当场轧死5人,撞伤19人。李某的行为构成()。A.交通肇事罪B.故意杀人罪C.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303.村民甲为泄私愤,将5包TNT炸药投放在集体水库的堤坝旁边并引爆,导致堤坝被炸毁,水库决水,淹灭大量农田,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种犯罪?()A.爆炸罪B.故意毁坏财物罪C.决水罪D.破坏生产经营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314.炉工于某与王某不和,一日二人又发生争执,于某怀恨在心。当日夜里,于某将锅炉的水表打坏,锅炉不再加水持续干烧,估计锅炉会在王某接班后5分钟内爆炸。果然发生爆炸,不仅王某被炸死,而且锅炉房被炸毁。并导致附近的一间民房倒塌,死伤数人。对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故意杀人罪B.爆炸罪C.故意破坏财物罪D.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325.李某系某工厂工人,因未得到提级而心怀不满。一日,李某趁本厂食堂炊事员不备,将购买的毒药磷化锌投入已做好的饭中。开饭时,炊事员闻到气味不对,便将饭拿去化验,发现含有磷化锌,从而幸免一场灾难。李某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犯罪既遂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336.青年未婚男子吴某因一次输血不幸感染了艾滋病。在绝望之余,他来到北京。他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针筒,先抽取自己的体液,然后再随意的用针筒向行人和游客针刺和注射,引起社会的巨大恐慌。吴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传播性病罪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D.不构成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34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9-1款)(一)概念和构成(危险犯)§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35(二)本罪的认定1.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竞合若放火、爆炸毁坏的是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呢?2.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是否达到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判断: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放火…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36(2)若:甲刚着手,未破坏刹车系统,即被当场抓获。此时?甲为报复社会,破坏一公交车的刹车系统。恰巧,该车未出车,直接检修,防止了事故的发生。(1)问:甲是否为既遂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37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9-1款)(一)概念(危险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38三、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一)概念(危险犯)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or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注:设备已与电力系统并网为条件。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39使用放火、爆炸等方式破坏电力设备的,如何定罪?罪数形态?1.与爆炸、放火罪的区别以破坏电力设备定罪2.与盗窃罪的竞合属于什么性质的罪数形态?定罪的关键是什么?(二)本罪的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40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ⅱ.若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ⅰ.若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按盗窃案件处理一般情况:想象竞合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41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危险犯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已经造成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正在使用中,是指易燃易爆设备一旦经过验收,正式交付或投入使用后,即为正在使用中。■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分论42(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3)行为人破坏易燃易爆
本文标题:22课件: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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