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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粤财教〔2014〕83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Sober制作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06〕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第二条公用经费是指各级财政补助的、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教学活动和与教学相关的后勤服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其来源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补助的生均公用经费、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用于公用经费性质用途的专项、其他收入返还用于补充公用经费等。各地应建立健全公用经费保障机制,根据教育发展需要和地方财力状况,适时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第三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学生健康体检费等。第四条公用经费应按照“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要求使用,优先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最急需、最紧迫的方面,重点安排保障教学业务费(包括实验实习费、教研教改费、教学差旅费、印刷资料费、体育耗材文体活动费等)、日常维持维修维护费(包括学校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房屋建筑物、道路、运动场地、设备、课桌椅、门窗的维修维护更新,校园花草树木维护费等)、教师培训和仪器设备图书购置等方面。学校应安排适当经费用于课桌椅维修和更新补充。第五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培训费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教师参加培训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等支出的开支标准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图书资料购置原则按不少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10%安排。第七条学校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按照有关人事编制政策要求聘用非财政供养人员,严格控制非财政供养人员经费支出;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和社会保障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支出等;不得支付外单位摊派的费用;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第八条市、县(市、区)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分配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规模小、条件薄弱的学校(教学点)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扶持薄弱学校发展。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另行安排或在省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的新增部分中统筹安排。第九条学校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学校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按上述要求编入学校年度预算,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完善办学条件的项目开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严格审核学校预算,对不符合要求的预算予以退回,并由主管部门责成学校调整预算。第十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按季度编制学校公用经费使用具体计划,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后严格执行。学校应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制度,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校要建立资产和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资产和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第十一条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能够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和服务的,可选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县级有关部门应将批准的公用经费资产和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资产和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以方便学校核验、建帐和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在每学期和每年度结束时,应将本学期和本年度公用经费使用情况作为校务公开、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校内公开。第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教学活动的特点,及时、足额做好学校公用经费支付工作,确保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及学校应当加强对公用经费的管理,建立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地方财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后果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民办中小学校接受的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财政补助依照执行。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教〔2007〕54号)同时停止执行。第十六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解释。第十七条谢谢观赏
本文标题:广东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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