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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委内瑞拉、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案情:1990年,美国修改了1963年生效的《清洁空气法》,确定两项新的计划以保证燃烧汽油的排放不超过1990年的水平。该新法案适用于美国的炼油商、混合加工商和进口商,并授权给环境保护局执行。为执行这两项计划,美国环境保护局(EPA)于1993年12月15日制定发布了“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汽油规则”)。案情设定了两种基准来衡量汽油质量:一种是在企业1990年经营的汽油的质量数据的基础上为企业设定“企业单独基准”,其质量数据由企业自己提供;另一种是代表1990年汽油平均质量的“法定基准”。案情“汽油规则”规定,对1990年经营6个月以上的国内炼油商适用企业单独基准。如果某进口商同时是国外炼油商,当它1990年进口到美国的汽油中在数量上有75%来自它在国外的炼油厂,就对其适用企业单独基准(所谓“75%规则”)。混合加工商或进口商如果无法使用第一种方法设定基准,就必须适用法定基准。对1990年经营不足6个月的国内炼油商和外国炼油商适用法定基准。申诉方的观点本案申诉方指出,美国的“汽油规则”中有关基准设定的规定违反了GATT第1条、第3条,并且不符合GATT第20条的例外规定,损害了两国企业的利益。美国的观点美国提出,无论“汽油规则”是否与GATT的其他规定一致,它都属于一般例外的规定的情况,所以不违反GATT。美国提出,它所采取的措施是GATT第20条的(b)所说的“保护人民、动植物生命安全”的措施;是GATT第20条(g)所说的“为有效保护可用竭资源”的有关措施。争端解决程序*Step1:1995年2月24日,双方进行了磋商,但未取得满意结果(1995年5月1日,巴西就上述相同问题与美国进行了磋商,未取得满意结果)*Step2:4月10日,DSB决定成立专家组,组成人员是组长:JosephWong,成员:GrowflordFalconer和KimLyotonen.争端解决程序*Step3:4月28日,专家组成立*Step4:1996年1月29日,专家组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最终报告*Step5:1996年2月21日,美国向DSB提出上诉*Step6:4月20日,上诉机构作出报告*Step7:5月20日,DSB通过上诉机构报告和修改后的专家组报告。本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美国环境保护局根据修改后的清洁空气法制定的汽油规则是否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如果汽油规则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它能否适用GATT第20条(b)、(d)、(g)规定的一般例外。(GATT第20条规定,特殊情况下WTO成员的国内措施可以偏离GATT规定的原则,但必须符合第20条规定的条件。首先,它必须属于第20条列举的从(a)到(j)的10种情况之一;其次,它还必须符合第20条引言,即不得对情况相同的国家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变相贸易限制。)专家组的分析与裁定一、关于GATT第1条GATT第一条是有关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在对进口或出口有关的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第3条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所有事项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与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与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申诉方申诉方认为,美国“汽油规则”中“75%规则”给特定国家的企业特殊的差别待遇,不符合GATT第1条的规定。他们认为,该规则只适用于特定的、很容易确定的一些国家,对符合这些条件的国家的企业在确定基准时可以适用企业单独基准,而对其他国家的企业则适用法定基准,这种作法明显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专家组的观点专家组审理认为,由于确定专家组职权范围时,“75%规则”已经停止生效,并且该规则没有在专家组职权范围中明确指出,因此对其是否符合GATT第1条不再作出判断。二、关于GATT第3条第4款GATT第3条第4款:“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它缔约方领土时,在有关影响其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类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申诉方的观点申诉方认为:汽油规则对进口汽油和国产汽油实施了差别待遇,剥夺了外国炼油商确定企业单独基准的权利,实际上是要求进口汽油使用更严格的法定基准。专家组的意见专家组经过审理认为:美国违反了GATT第3条第4款。美国的抗辩美国提出,无论其汽油规则是否与GATT的其他规定一致,它都属于GATT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所以不违反GATT规则。美国提出了以第20条(b)、(d)、(g)三项作为抗辩。三、关于GATT第20条GATT第20条是有关一般例外的规定,在符合其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成员方可以免除GATT规定的其他义务,包括第3条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三、关于GATT第20条GATT第20条:“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前提是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得在情况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d)为保证与本协定规定不相抵触的法律或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专家组对这三项例外分别的解释1、关于GATT第20条(b)专家组认为,美国以此为抗辩,应当证明以下三点:(1)实施的措施旨在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2)实施的措施是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所必需的;(3)该措施与第20条前言部分的要求一致。关于第一点,争端双方没有分歧,专家组认为实施的措施符合第一点要求。关于第二点要求,专家组认为,所谓“必需”应理解为没有与GATT相一致的措施或没有与GATT较少不一致的措施存在,如果存在可以采取与GATT相一致的措施或采取较少不一致的措施,则证明该措施不属于“必需”专家组审查后认为,美国采取的措施不属于“必需”,因为它可以采取其他非歧视的替代措施,例如允许外国炼油商适用企业单独基准,或要求美国汽油生产者达到法定基准的要求等等。2、关于GATT第20条(d)美国的观点:美国的“汽油规则”规定了“禁止退化要求”,要求汽油的各项排放指标不得高于1990年的基准水平。美国提出该规则是为了执行国内法中的禁止退化要求所必需,而该国内法是符合GATT规定的,因此可以适用例外规定。专家组的观点专家组认为,假定美国的国内法与GATT相一致,但其规定的基准确定规则本身并不是为执行该国内法所必需,因此,它不属于关于GATT第20条(d)项规定的例外情况。3、关于GATT第20条(g)首先,专家组认为,美国的措施是为了保护清洁空气,而清洁空气是一种可被用竭的资源。因此美国为降低清洁空气的消耗而制定的政策属于GATT第20条(g)所说的“与保护可用竭资源有关的措施”专家组的观点但是,其次专家组认为较低待遇与保护清洁空气的目标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不对进口汽油提供较低待遇并不会阻止这一目标的实现。因此认为美国的措施不符合该条要求。美国提出上诉1996年2月21日美国提出了上诉上诉机构的分析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关于美国的措施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结论。上诉机构指出,在审查GATT第20条时,应当先审查被申诉方实行的措施是否属于第20条列举的某一具体情况,然后再审查这一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的引言。上诉机构指出,专家组应当审查“措施”(实施基准规则)本身是否符合第20条(g),而不是去审查给予进口汽油“较低待遇”是否符合第20条(g)。否则与第3条无区别了。而且,上诉机构认为,美国的“汽油规则”涉及的规定既针对进口汽油的,也针对国产汽油的,符合GATT第20条(g)规定的要求,属于一般例外的一种情况。上诉机构的分析对汽油规则是否符合GATT第20条引言的问题,上诉机构指出,第20条的引言禁止在情况相同的国家间实行“武断地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上诉机构认为,变相限制也包括变相的差别待遇。而美国没有在国产汽油和进口汽油之间无歧视地实行统一标准,美国确定基准的方法是对国际贸易“不合理的歧视”及“变相限制”。因此,虽然它属于第20条规定的例外情况之一,但没有达到第20条引言的要求。上诉机构的最终结论上诉机构最终结论是:专家组认定基准设定规则不在第20条(g)的范围内,犯了法律上的错误;专家组没有分析基准设定规则是否符合第20条的引言,也是错误的。美国的基准设定规则没有满足第20条的要求,因此不能依据第20条享受例外。评析这是WTO成立之后通过专家组程序处理的第一个案件,又是关于国民待遇及其例外的案件,因此格外引人注目。GATT第3条第4款要求WTO成员在有关影响进口产品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方面,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同类国产品的待遇。本案的关键一项不符合GATT国民待遇的措施能否享受GATT第20条之例外。GATT第20条规定了10种可以享受例外的情况,美国的基准设定规则涉及其中的三种: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执行国内法,保护自然资源。对每一种情况,要想享受例外都有一定的条件,本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主要分析了第7种(20条(g))例外。综合来看,符合这一例外的条件主要是措施的目的(立法出发点),采取的措施是否与要达到的目的相符,以及是否对国内产品采取了相同的措施(仅适用与第20条(g))。即使一项措施符合了这些条件,属于第20条列举的具体情况,这一措施能不能享受豁免,还要看是否符合第20条的引言。本案最终美国“败诉”就是由于上诉机构认定美国的措施不符合GATT第20条的引言。
本文标题:劳动合同法法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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