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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初稿)2004、9前言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指令性规划任务的规划设计委托任务书[2004—37]号的要求,由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杭州市居住区规划定额指标(送审稿)》同时停止使用。本规定实施前,已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仍按该规划实施;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设计方案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审定要求实施。本规定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文三路15号杭州市规划局,邮编310012,传真88002562。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初稿)2004、9-1-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初稿)1、总则1.0.1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或称配套公建)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02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以下简称“国标”,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0.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的城市居住区配套公建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旧区改建、郊区城镇居住区的配套公建,参照本规定执行。1.0.3居住区按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社区两级。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10000—16000户左右,社区人口规模一般为1500—2000户。1.0.4居住区配套公建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配套公建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配套公建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1.0.5居住区配套公建应包括:行政管理、金融邮电、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教育等八类设施。1.0.6居住区(含居住区、社区两级,下同)配套公建的设置指标应符合《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平方米/百户)》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初稿)2004、9-2-(表1)的规定,并按下列指标进行总体控制。1.0.6.1居住区配套公建建筑面积的百户指标为799平方米(户均7.99平方米)。1.0.6.2居住区配套公建用地面积百户指标为1339.1平方米(户均13.4平方米)。1.0.6.3居住区配套公建建筑总面积与居住区住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为8.88:100。1.0.6.4居住区配套公建用地面积一般占居住区总用地的百分比为17.85%。1.0.7居住区各级配套的项目应分别按照《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设置规定》(表2)和《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设置规定》(表3)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1.0.7.1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规模的,应配建居住区、社区两级的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达到或未达到社区规模的,应配置社区级的设置项目。1.0.7.2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和社区之间的,除配建社区级应设置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居住区级的有关项目和增加有关指标。1.0.7.3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超过居住区规模的,应根据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更高层次的配套公建。1.0.7.4表列项目的内容可按具体情况调整,表列的一般规模是根据各项目自身的经济合理性或经营管理需要决定的,供有关项目配建时参考。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初稿)2004、9-3-1.0.7.5商业服务类的各项目,在符合规定的分级、分类百户指标的条件下,可进行合并、调整。1.0.8为节约用地,使用性质相容的配套公建宜采用综合楼或组合楼;居住区运动场宜与学校运动场结合设置;自行车库应结合住宅设置。1.0.9配套公建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配套公建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道等设施。1.0.10为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配套公建应积极、合理地利用居住区人防地下空间。1.0.11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建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成的居住区,其配置公建可采取过渡措施。1.0.12在规划设计和实施建设时,应注意保留公建发展备用地。1.0.13配套公建设置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杭州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条例的规定。2、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2.0.1居住区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文化体育(运动场除外)等配套公建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2.0.2菜场和超市应设在室内,宜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避免干扰。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初稿)2004、9-4-2.0.3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菜场、超市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规定。2.0.4幼儿园及托儿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分布,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幼儿园及托儿班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2.0.5初中、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布置、就近入学,小学的设置应避免小学生穿越城市干路。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学校运动场与邻近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初中、小学的规模应符合《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用地和建筑面积指标》(表5),新建区应达到Ⅰ类标准,旧区改建不应低于Ⅲ类标准;且应均匀分布在各社区之间。2.0.6社区级商业服务设施应均匀分布在各社区之间。表1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平方米/百户)居住规模类别居住区汇总居住区级社区级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总指标7991339.1636.21233.3162.8105.8其中教育396.4840.0396.4840.0//医疗卫生40.640.640.640.6//文化体育37.5168.837.5168.8//商业服务94.567.284.562.210.05.0金融邮电7.23.67.23.6//社区服务192.7147.451.951.9140.895.5市政公用16.362.14.356.812.05.3行政管理13.89.413.89.4//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初稿)2004、9-5-表2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设置规定序号项目名称配建规模(1.6万户)百户指标服务内容设置规定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教育63430134400396.4840.01托儿班13460/52班17000/52班84.1/9.3生106.3/9.3生保教小于3周岁儿童托儿班应附设于幼儿园,生源各按百户2座、7.3座计,建筑面积按每座9平方米计,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3h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1/2面积在日照阴影线之外。2幼儿园保教学龄前儿童3小学32340/78班76900/78班202.1/22生480.6/22生6-12周岁儿童入学生源按百户22座计,学区不应跨越城市干路,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2h日照标准。4初级中学17630/36班40500/36班110.2/11生253.1/11生12-15周岁儿童少年入学生源按百户11座计,学区不宜跨越城市主干路,教学楼应满足冬至2h日照标准。医疗卫生6500650040.640.6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0200012.512.5防疫、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标等按街道办事处辖区设一处。6护理院4500450028.128.1健康状况较差或恢复期老年人日常护理最佳规模为100—150座位,每床位建筑面积≥30平方米,可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设。文化体育60002700037.5168.87文化活动中心60001200037.575.0小型图书馆、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影视厅、舞厅、游艺厅、球类、棋类活动室;科技活动、各类艺术训练班及青少年和老年人学习活动场地、用房等按街道办事处辖区设一处。8居民活动场馆1500093.8健身场地宜设置60米—100米直跑道和200米环形跑道及简单的运动设施。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初稿)2004、9-6-续上表:序号项目名称配建规模(1.6万户)百户指标服务内容设置规定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商业服务13500994084.562.29净菜超市3000300018.818.8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营业用房宜1—2层,独立设置,附设公厕。不得在住宅底层设置。10餐饮5003203.12.0主食、早点、快餐、正餐等11综合食品店2500160015.610.0粮油、副食、糕点、干鲜果品等宜以商业服务中心或综合超市的业态集中布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米,应配建足量的停车场库。12综合百货商场3000200018.812.5日用百货、鞋帽、服装布匹、五金及家用电器13中西药店5003203.12.0汤药、中成药及西药等14书店10007006.34.4书刊及音像制品15其它第三产业3000200018.812.5洗染、美容美发、照像、影视文化、休闲娱乐、洗浴、旅店、综合修理以及辅助就业设施等具体项目、规模不限。金融邮电11505757.23.616银行分理处10005006.33.1存、取业务宜靠近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17邮政所150750.90.5信函、包裹、兑汇、报刊、订阅社区服务8300830051.951.918社区服务中心3003001.91.9家政服务、就业指导、中介、咨询服务、代客定票、部分老年人服务设施等按街道办事处辖区设一处。19敬老院800080005050老年人全托式护理服务按街道办事处辖区设一处,一般规模为150—200床位,每床位建筑面积≥40平方米。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初稿)2004、9-7-续上表:序号项目名称配建规模(1.6万户)百户指标服务内容设置规定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市政公用79090804.356.820变电站400025.0220/110KV—10KV按需要设置。21开闭所6×404801.53.010KV、双路进线、16台开关3000—10000KVA设一所,独立设置。22加压水泵房15009.4加压供水一般为低水压区住宅加压供水附属工程,按需要设置。23垃圾中转站3006001.93.8垃圾集中转运应采用封闭式设施,与周围建筑物间隔不应小于5米。24公交始末站15025000.915.6调度、更衣、休息、厕所、港湾式停车按需要设置,宜靠近商业服务中心、人流集中处。行政管理2200150013.79.425街道办事处12008007.55.0管理、宣传、服务、就业等按行政区划设置,宜1—1.6万户设一处。26派出所10007006.24.4户籍、治安管理按街道办事处辖区设一处,应有独立院落。共计101770197295636.21233.3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初稿)2004、9-8-表3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设置规定序号项目名称配建规模2000户百户指标服务内容设置规定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1物业管理126063063.031.51-1办公用房540物业管理办公活动用房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按住宅建筑面积的3‰设置(以户型90平方米计)。1-2营业用房720各类基层商业服务用房按住宅建筑面积的4‰设置(以户型90平方米计)。2社区居委会55528027.814.02-1办公室60办公宜独立设置或结合公建设置,若分项设于住宅底层时,均需考虑独立出入口。2-2青少年活动室60阅读、家教、文娱2-3老年活动室60阅读、奕棋、书画、茶座2-4警务室20治安、纠纷调解2-5党建活动室125组织生活、政策宣传、联谊活动、技能培训等2-6社会保障服务站50就业咨询及安置、居民最低生活费核实、离退人员档案管理、募捐等2-7卫生服务站80防疫、保健、健康档案管理、优生优育教育等2-8社区服务站100家政联系、外用电话、取牛奶等3托老所10
本文标题: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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