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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本章内容及学习要求:1.了解税收的概念及其分类、了解税法及其构成要素;2.熟悉税收征管的具体规定,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的要求、纳税申报及方式、税款征收方式等规定;3.掌握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原理及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具体政策。一、税收概念与分类1、概念: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2、税收的作用(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第一节税收概述(二)税收的特征(税收三性)1、强制性——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2、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3、固定性——通过法律规定对什么征税及征收方式。(三)税收的分类1、税收按征税对象,分为以下五类:征税对象具体税种名称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类房产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类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行为税类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2.税收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不同,分为工商税类和关税类(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包括:进出口关税、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不包括: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1)中央税: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包括关税、车辆购置税、消费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2)地方税: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包括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中央和地方征收和管理,包括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分类:(1)从价税:是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一般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2)从量税:是以课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一般采用定额税率。如我国现行的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消费税中的啤酒和黄酒、资源税等。(3)复合税:以从价+从量来计算应纳税金只有消费税中的卷烟和白酒是按复合方式计算税金的。二、税法及其构成要素(一)税法的概念税法是指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征纳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税法的分类1.税法按功能作用不同,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1)税收实体法具体规定了各种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等,是税法的主体。具体文件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2)税收程序法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具体文件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争议处理办法》、《海关法》等。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不同,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国际税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国内税法。3、税法按税收法律级次不同,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1)税收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发布的文件。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2)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文件。(3)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有关税收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命令、通知、公告、通告、批复、意见、函等文件形式。(三)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的三大基本要素是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1.征税人——由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和海关等部门代表国家征税,行使税收征收权、税收管理权、税收入库权。2.纳税义务人——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法人或其他组织。3.征税对象——也叫课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包括物和行为,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4.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列入税目的就要征税,未列入税目的就不征税。(明确了征税的宽度)(1)有划分税目的税种: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2)未划分税目的税种:企业所得税制定税目的方法:(1)列举法,如消费税的14个税目;(2)概括法,如营业税的9个税目。5.税率——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明确了征税的深度)(1)比例税率,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定额税率(固定税率),如啤酒的消费税率是250元/吨(3)累进税率①全额累进税率(已不采用)②超额累进税率(如个人所得税)③超率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6.计税依据(税基),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比例税率(2)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定额税率(3)复合计征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计税数量×定额税率7.纳税环节——生产、批发、零售、进口等环节。(1)一次课征制: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如消费税。(2)多次课征制:在多个环节征税,如增值税。8.纳税期限9.纳税地点10.减免税规定①减税——是对应纳税款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对应征税款全部免除。②起征点——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就其全部数额征税。③免征额——对课税对象中的一部分给予减免,只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11.法律责任。一、增值税(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1.概念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特点:价外计税、多环节征收、间接税第二节主要税种2.增值税的分类:①生产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允许抵扣。②收入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允许按固定资产的折旧额逐步抵扣。③消费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允许一次抵扣。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3.增值税的改革历程我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分别于1984年、1993年、2009年和2012年进行了四次重要改革。2012年1月1日从上海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服务业实施“营改增”。(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劳务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3)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2.应税服务的具体内容(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含远洋运输的程租和期租业务)、航空运输(含湿租业务)和管道运输。程租(人、船一起出租,按路程,即运多远)期租(人、船一起出租,按期限,即运多久)湿租(人、机一起出租,按期限,即飞多久)(2)邮政业,包括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邮政储蓄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3)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含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光租(只出租船)干租(只出租飞机)3.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1)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投资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说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不动产在建工程。“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将外购的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不属于视同销售,不用计算销项税额,而且采购时已支付的增值税不允许作为进项税抵扣,应当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无进项,无销项)(2)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①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3)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一件事情的几个方面)(4)兼营非应税劳务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经营几种业务)(5)混业经营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三)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增值税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1)工业及以工业为主的企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2)商业及以商业为主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3)提供应税服务的,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5)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抵扣制度,不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1)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2)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①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认定表之日起30内审批。批准后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四)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1)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额计算公式: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2)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五)增值税税率——比例税率1、基本税率——17%2、低税率(1)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①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②自来水、暖水、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⑤其他(如蔬菜、水果、烟叶、茶叶等农业初级产品)。(2)下列应税服务按照低税率征收增值税:①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②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除外),税率为6%。3、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1)纳税人出口货物,一般适用零税率,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2)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税率为零。4、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税,采用征收率3%计税。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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