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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图壁县石梯子西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汇编2018年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事故隐患分级管控和治理......................2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2第四章事故隐患统计报告及信息管理..................5第五章事故治理隐患督办验收销号....................6第六章资金保障....................................7第七章通报监督....................................7第八章考核奖惩....................................8第九章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11第十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日常检查制度...............13第十一章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16第十二章安全费用投入及提取保障制度.................181第一章总则为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2015第1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二章事故隐患分级管控和治理一、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二、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较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1、重大隐患(A):整改难度较大,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2、较大隐患(B):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工作量,区队不能整改的,须由煤矿限期解决的隐患。3、一般隐患(C):对矿井安全有一定影响,区队或班组能直接2处理的隐患。三、为便于日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科室、区队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界定。具体参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等文件规定。四、为了便于整改,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一般隐患按严重程度、治理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指整改难度较大,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B类指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工作量,区队不能整改的,须由煤矿限期解决的隐患;C类指对矿井安全有一定影响,区队或班组能直接处理的隐患。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事故隐患排查按照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1、班组长及作业人员应当在开始作业前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2、矿长每月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机电运输、调度、地测、通风等职能部门和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相关的专业部门每月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3、矿各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1次全面3的事故隐患排查。4、生产期间,矿管理人员及安全员每班对生产作业区域进行巡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并在安监科填写事故隐患台账。二、事故隐患排查坚持“动态化、常态化、专业化、精细化、问题责任化”原则,根据管理层级、职能定位,以矿、区队两级为责任主体。1、矿层面:日常安全检查由安监科组织实施。每月隐患排查至少由矿长组织实施一次,各分管领导、各业务科室及采掘区队、机电运输队负责人参加,每旬由各分管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2、区队层面:采、掘、机运、通防系统事故隐患排查由各区队负责人组织实施,岗位隐患排查由班组长每班进行评估。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业务技术水平,并事先做好技术资料、检查资料收集整理工作。隐患排查内容要涉及各个专业和人、机、环、管各个方面,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四、排查出的隐患必须按照“五定”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组织整改。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当班能够整改的,由当班带班负责人、班组长组织整改,并做好记录;当班不能立即处理事故隐患的,由治理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治理方案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治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对治理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专4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安监员现场监督;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根据事故分级逐项登记排查出的事故隐患。2、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整改部门应在采取专项安全措施并积极组织整改的前提下,于限期内之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分管领导、矿长签字后,报安监科备案。延期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延期的原因;(2)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况;(3)申请延期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3、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及时向当地主管煤炭部门书面报告,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方案按规定及时上报。五、各科室、区队要注重排查组织,杜绝“以检代排”。隐患排查是基于问题发生频率、影响范围、危害性质等特点,在动态掌握、安全检查的基础上,对问题进行系统诊断和管理分析,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有效消除共性问题、倾向问题、深层问题和重大问题的手段。各科室、区队要在排查的目的、组织、形式、内容、方法和问题的成因分析、治理措施、整改评价、跟踪管理、效果考核等方面提出明确规定,加强排查过程管控,彻底杜绝“以检代排”现象。六、各科室、区队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5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等装置,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责任。(1)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制度不健全的;(2)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的;(3)隐患排查不全面、不深入、不细致的;(4)隐患治理措施不落实的;(5)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6)隐患治理结束后,未申请、未组织验收的;(7)隐患治理验收不合格继续组织生产的。第四章事故隐患统计报告及信息管理一、安监科应当及时记录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验收、销号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二、各科、队每月要对本部门、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月3日前向矿安监科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报告。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63、隐患的治理方案。三、矿安监科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跟踪落实台帐,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根据整改期限要求,每月跟踪落实整改进度,并于每月25日前将落实情况及新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备案,安监科要及时汇总登记。安监科将事故隐患内容记录、治理过程跟踪、统计分析、逾期警示、信息上报等纳入日常安全工作,实现对事故隐患从排查发现到治理完成销号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第五章事故治理隐患督办验收销号一、事故隐患治理督办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各业务科室应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跟踪督办,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二、加强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监督落实,对重大隐患实行矿、业务科室及区队三级负责制,按要求建立重大隐患动态跟踪落实台帐,督促整改。三、安监科要不定期对其他业务科室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指导服务,对隐患排查、闭合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四、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相应的验收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对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上报予以销号;重大隐患验收资料必须上报。五、地方主管煤炭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组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重大7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负责督办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审查验收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第六章资金保障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保障机制,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中留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治理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据实结算,以保证满足隐患治理工作需要;各分管领导应协调、保证隐患治理资金足额、规范、使用到位。二、单位财务室、采购部要确保事故隐患治理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材料及时到位。第七章通报监督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小组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煤矿井口显著位置公告,事故隐患公告必须包括隐患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员等内容,重大事故隐患公告还应标明停产停工范围。二、矿长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治理会议,通报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分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原因,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并编制月度事故隐患分析报告。矿长不在矿时,由矿长指定总工程师负责。严格会议制度,参会人员迟到者罚款100元,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者罚款200元,并进行通报。安监科负责会议签字登记和会议记录。三、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8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每年至少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专项培训。第八章考核奖惩一、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的责任追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及重大隐患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执行。二、坚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则,除重大隐患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外,对搁置隐患、重复隐患、反弹隐患和隐瞒隐患,各分管领导要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落实;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除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三、坚持问题责任化原则,实施问题倒查、责任追溯,上级检查考核存在问题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要求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全面安全管理思路,归口落实、逐级考核,并将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情况纳入考核。对事故隐患排查不细、治理不力、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的部门,处以300—1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200—500元的罚款。连续两个周未排查本部门安全隐患的,对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技术人员各罚款200元/次;对隐患填报不及时、不规范、敷衍了事及未按要求填报的部门和个人,罚款9200元,并通报批评;在当月召开事故隐患排查会前,对已经整改完成的隐患未提交验收申请组织验收的,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次,每拖后一天加罚100元/次。四、各部门要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并纳入考核。五、各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九章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三违”,减少事故,确保矿安全生产稳定有序的进行,保障企业和广大员工的财产、生命安全,实现安全生产,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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