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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支配权:不一定是物权2、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等3、形成权: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抛弃权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取回权选择权等等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可变期间),但受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的限制。4、抗辩权:永久抗辩权(用时效经过)暂时抗辩权(同时不安先履行抗辩权)抗辩权与否认权区别:抗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才存在。否认权当事人之间没有关系。借一万已还了,但还要,不给就是否认权。5、绝对权:指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除讲物权外,还讲知识产权和人身权。6、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人身权自救行为民事责任第二章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户籍证明最高效力。弃婴出生的认定:没有时间证明,以捡到的日期认定。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胎儿不享有继承权。现在脑死亡。脑电波成一条直线。民事主体权利消灭,原则上不享有,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照特别法规定。保持作品完成权,署名权等人身权。不享有人格权。鲁迅的后代,侵害死者肖像、名誉、(按照惯例不可以)2、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行为能力,对人实施的侵害造成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人应当是本人。但父母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是强制性的。向别人借钱,还不起,父母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不能做扩张解释。进行侵权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但审判的时候已满,且也有能力承担,这时是由自己承担,而不是由父母承担。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时,有独立生活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第一:立遗嘱时,无效。遗嘱必须年满18周岁。第二:处分不动产的行为。其他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样。3、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地住时,一年以上。医院不算。牵户口:在身上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主要是诉讼文书送达。4、监护:父母当然成为监护人。不受离婚影响。父母之间不能通过协议排除自己的监护权。父母将孩子委托给别人看护时,监护人仍然是父母,但监护责任不同。(监护权与监护责任不同)父母离婚,未成年人与父母一方共同生活时,侵权时,由与未成年人一起共同生活的人承担,无能力时,才由另一方承担。父母双亡或同时没有行为能力时,由法定监护义务的人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首先)成年兄姐是法定义务。(其次)是法定的。(直系血亲)(旁系血亲)争当时,看谁对未成年人有利。如果都差不多,依顺序。朋友或其他亲属:自愿原则,而且要得到相应部门的同意。不能强行指定。可以协议承担,但要排除父母。有关单位:社会承担。先行指定是处理指定监护的必须程序,否则法院不受理。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有法定监护义务。其他近亲属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不能类推。监护人的职责: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为被监护人利益,否则不得处理)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是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不是当事人不是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当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实尽到责任可减轻责任。两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主体看损害是谁造成的。如果是精神病人,由监护人承担,但如果尽到责任可减轻。(动物是由挑逗人承担。)5、宣告失踪:从下落不明日起,战争时,从结束时起算。(两年)必须是利害关系人申请。民诉适用三个月。财产由谁管理:谁对财产有利。都差不多时,按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利害关系人)债权债务由谁清偿:财产代管人是当事人的角色。6、宣告死亡:意外事件时经证明不可能生还时不受两年的限制。四年。战争时也是四年。失踪次日算,意外事件从发生之日起计算。宣告死亡不受顺序限制。普通失踪公告是一年,意外公告是三个月。应当以判决中确定的日期为准,如果没写,以宣告日为谁。法律后果:一:法律关系消灭;二:实施的行为有效;三:婚姻消灭;四:遗产分配。如果回来了:以现成财产返还。自然恢复,如果不想恢复要离婚。配偶再婚,财产要返还。如无恶意,以现成财产返还。宣告死亡期间两个问题:一是借钱问题,二是增加财产。婚姻关系自然恢复时,不仅是人身关系,而且财产关系也恢复。新的婚姻关系时,债务和财产不能变成共同的,应当是个人的。收养的还有效。7、个体工商户:有执照的个人或户。否则非法经营。农村承包经营户:如果以个人名义或主要是用于个人消费的要以家庭财产承担。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锁与钥拾。汽车与备胎。交易上认为的。一幢楼,前面的传达室。主物与从物区别意义:主物所有权转移,从物所有权转移。担保的物权效力:及于从物。债权法上的效力:主物合同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合同。孳息:孳息要分离的,与原物相连系的时候是孳息。交付之前的归买方,交付之后归卖方。10万分之一。有牛黄。是牛的胆结石。承缆合同中,法律没有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由原物所有人。牛黄只是牛的孳息,而不是下水的孳息。借款讲的是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货币上所有权与占有权合二为一。有价证券转移时的无因性。甲赠乙钱买彩票,中奖后归乙。如果让乙替甲摸,中奖后应归甲。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侵权、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当得利)行为和事件区别是以是不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分类:单方行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一定要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行为做出时发出效力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财产行为身份行为:身份行为原则上不适用代理。有偿行为无偿行为。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实践性行为是以交付为要件(定金行为,质押行为,无偿保管,民间借贷,小额运输,赠与两种观点)要式与不要式:有因无因民事法律行为形式:对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在诉讼中又有口头又有书面,一定要以书面为准。书面证据不一致时,变更原协议的协议优于原协议,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采用的极少。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必须采用公证形式。外国人在中国结婚要公证。经过公证的效力高于没有经过公证的效力。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不用经过审判,直接申请执行。登记:身份行为:法人登记,结婚离婚登记。不动产。类似于不动产的登记:飞机,汽车等知识产权的登记:专利商标权登记登记效力:证据效力有些是生效效力有些是对抗效力。转让是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生效效力。房屋买卖登记并不是生效效力。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登记,有效,如果一方外卖,可以请求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外卖,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即去过户。海船和民用航空器买卖登记是对抗效力(与国际接轨)。抵押的行为必须要登记,是生效效力。留置权一定要以动产为限。知识产权登记是生效效力。推定:沉默: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1、欺诈:行为人是不是基于对方的欺诈行为形成错误认识,只是事实上的欺诈不是民法上的欺诈。如果后果严重是合同诈骗,如果后果轻就是民法上的欺诈问题。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如到商店买布,边上人推销,买回后很差,第三人???要区分:如果第三人行为是商场行为人一部分,是托儿,就是欺诈,如果只是好事的人,不构成欺诈行为。本应告知而不告知,就构成欺诈。如果不问是否不答。如果合同领域必须欺诈损害国家利益才无效。如果在其他领域则不同。2、胁迫:是否产生或加深当事人心里上的恐惧。否则不构成胁迫。胁迫可能是违法行为可能是合法行为。行为是否合法对胁迫不产生影响。3、乘人之危:在他人危难之机。提出高利时是乘人之危。无效。儿子掉水,答应给五万,不构成乘人之危。合同领域就是可撤销可变更行为。乘人之危在合同法中:国家在交易中没有危难。被动接受就是主动允诺,如果是主动索要就是乘人之危。4、重大误解:五种情况:对当事人的重大误解:误把甲当做乙。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构成。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可以。甲打电话订蛋糕,纯粹是财产行为。不能撤销。对标的物的误解:本来要买铜条,给了金条,可以撤销。对标的物的型号、数量、质量、品质等:买18K,给了24K的,可以撤销。对行为方式的误解:误把买卖当赠与,可撤销。由于传达行为造成的误解:买80吨煤,传成800吨,可撤销。我国就五个,其他不是。动机的误解,对合同条文的误解。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平分。对于传达造成时,传达人不负责,由委托人负责。显失公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自然人:附延缓条件的,附延缓期限的,法律规定的民事生效要件,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不完全无效,一类是接受报酬且无负担有效。小孩子接受后,监护人无权要求返还。另一类是小孩子进行的细小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四种一类是接受赠与,二类是与其能力相适应的,三类是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是效力待定的,四类是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以外的行为无效。法人:超范围经营签定的合同原则上有效,但违反限制性经营禁止性经营以及特许性经营的无效。限制经营的受国家政策影响。。。。。。。。。。。。超越职权的有效,但对方明知的除外。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上通说)根本没有的房屋买卖的,无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抚养协议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一定是影响效力的,也仅仅影响效力的。违约承担责任,是义务问题。不是条件问题。有些行为不能附条件:防碍形成权利益的。违背公共利益的。违反社会公德的不生效。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做为条件。所附条件等于未附条件,民事行为即时生效。不确定的事实才做条件。不可能发生的和必然发生的不能做为条件。要考虑行为人意思的真实性。如说太阳从西边出来的时候借钱给某人,则不借。附条件的本来成就当事人基于不正当行为促使条件成就或不成就,做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肯定要到来的。意思对,但不全面的不能说对!!!!合同法在民法中不叫特别法,就是民法的普通法,特别法指商法,公司,票据。物权法与担保法是后法。社会团体法人与社团法人不同,以进行学术研究组成的法人,社团法人是外国的,以人、社员团,以人为基础的都是社团法人。再代理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如果再代理人有过错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无效民事行为:不能叫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有效的。六种:1、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行为。A/从行为开始时就无效。B/人民法院能不能主动做出该合同无效的判决呢?有!!!!!因为无效的原因多数是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如果纯是当事人利益的问题,就是告什么理什么。C/确定无效,不管怎么补救都无效,区分无效与未成效。未成效:往往是当事人没有完成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主要是程序上的。把程序补足,就生效。未经过登记的抵押是未生效,并不是无效。无效不能补足。D/决对无效:不包括相对无效。2、无效民事行为能力分类: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一定是当事人之间同谋或通谋。标的违法的民事行为:以合法掩饰非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等等3、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后果:返还原物:当事人之间有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是不当得利之债。赔偿损失:当事人之间是侵权行为之债。收归国家:是行政法规定的。可撤销可变更的问题:1、重大误解:2、欺诈3、胁迫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四种都导至显失公平。适用要加以限制:(从结果讲多数都是不公平的。)一定要以行为成立时是否显失公平为标准加以判断,而决不能以行为履行时判断。根据民通意见是以订立地的市场行情为准。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请求变更时:受害人有权。人民法院能不能以职权撤销裁决呢?不能!!!撤销权与变更权都是形成权。由谁行使呢?欺诈的,由被欺诈方行使。如果是合同行为一定要适用合同法规定,如果不是合同行为就适用民通意见。一年期间。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么有效要么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效力待定行为:处分权,合同法规定为效力未定。无权处分行为:不能针对盗窃、抢劫、遗失物。基于合法行为占有该物时的无权处分权:代理权的欠缺:本人享有追认权,或拒绝权一般讲对相对人。相对人的权利: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对方追认,也可撤销行为效力。追认权必须在撤销前,撤销也要在追前撤销行使,否则都无效。李仁玉的民法笔记(2)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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