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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开行案例选编1、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游某的父亲与母亲在游某3岁时离婚,游父于两年后再婚,再婚后没有支付过游某抚养费,甚于30年来都没有见过游某。游母于3年后与游某某(游某的继父)再婚,并将游某的姓氏改随继父姓游,游母和游某某将游某抚养长大。现游某在一外企工作,收入稳定,也已成家,而游父最近几年却生活有些困难,2011年10月游父找到游某要求游某支付赡养费。问题:游某是否应当支付赡养费?法律分析:游某应当支付赡养费。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虽然游父再婚又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但这并不能免除游某赡养父亲的义务。同时,姓氏的变更并不能改变游某与游父之间的亲生子女关系,也不能免除游某的赡养义务。2、以电子邮件形式制作的遗嘱无效李某知道自己不久于世,于是决定写一份遗嘱,因三个子女都在国外,李某就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遗嘱发送到其中一个女儿李某某的邮箱,遗嘱中写明将老人某处的房屋由李某某继承。老人去逝后,子女回到国内,对于房屋应当归谁的问题发生纠纷,李某某称自己有父亲留的遗嘱。问:此遗嘱是否有效?该遗嘱无效。法律分析: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的形式包括:(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2(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本案中,李某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遗嘱,因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故不能作为继承财产的依据,该房屋进入法定继承。3、机动车被盗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2011年3月1日李某机动车被盗。王某盗得该车辆后于2011年3月14日驾驶该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一人受伤。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问题:在此起事故中李某、王某、保险公司谁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律师分析:驾驶人王某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商业保险对于车辆被盗的责任承担有约定的,要依照约定处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提醒:车辆被盗要及时报案,留下证据证明哦~~~;4、事故车当新车卖,法院判商家欺诈2002年朱某在四川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以28.5万元的价格,购得广州本田雅阁轿车一辆。2004年3月,一位自称某分公司原业务经理的人突然致电朱某说,他买的车其实是一辆事故车——其在朱某提车前曾与一辆出租车碰擦,右侧车门因此变形。朱某根据该神秘人提供的线索,先后从当事出租车司机、相关保险公司那里找到了上述事故的确凿证据,而且达县交警大队及保险公3司都有事故处理、赔付记录。朱某认为某公司销售该车时,隐瞒事实真相,属于欺诈行为。据此,朱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某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要求加倍赔偿及承担相应损失。问题:朱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获得支持?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案中,无论某公司如何辩称,都不能否认2002年8月18日交通事故的发生和朱某所购买车辆受损的事实。”法院最终判决朱某28.5万元;事故车由朱敏继续使用。5、购买房屋未过户,人民法院可查封2010年4月冯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冯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位于昌平区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当日冯某支付40万元,李某将房屋交付给冯某使用,冯某即开始进行装修。2010年5月20日冯某再次支付房屋价款40万元,尚欠20万元未支付,因李某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双方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0年7月份李某房屋产权登记办理完毕,但因李某在与第三人借贷纠纷诉讼中败诉,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李某这套房产。冯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被驳回。问题:对于冯某已经支付了大部分价款的房屋,人民法院是否能查封?律师分析: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46、业主放弃行使业主权,物业费照付不误林某系北京某小区业主,2005年9月份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此时小区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已经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根据现有情况,小区内20%以上的业主提议要求召开业主大会决定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2005年10月15日业主委员会决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并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小区全体业主。林某也在电梯旁看到该通知,但没有去参加业主大会。2005年11月5日业主大会依法召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选聘A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自2005年11月15日到2008年11月14日。A物业公司进入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之后林某一直拒交物业费,2006年11月15日A物业公司将林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一年的物业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林某提出:当时我没有参加业主大会,这个物业公司不是我选的,因此我有权不交物业费。问题:林某没有参加业主大会,也没有选举A物业公司提供服务,是否有权拒绝交纳物业费?法律分析:林某不可以拒绝交纳物业费?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4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第5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之规定,虽然林某没有参加业主大会参与决策过程,但是只要业主大会的决定程序合法又没有侵害某个人的合法权益,该决定就是有效的,而且对全体业主有效,即便对当时参加业主大会时投反对票的业主依然具有约束力,因此林某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7、建筑物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和共管2009年10月某小区物业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将小区内临街的两幢房屋的房屋顶出租给广告公司发布广告,租期3年,每年收益达60万元。2012年10月3年租期届满,广告公司向物业公司提出续租,小区业主委员会告知物业公司和广告公司业主对于该楼顶广告反映较大,因此应当经业主5讨论决定是否续租。物业公司和广告公司没有理会业主委员会的告诫直接签订了3年的广告发布合同。业主委员会立即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表决不同意在屋顶安装广告,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和广告公司拆除安装在楼顶的广告牌并将前3年的收益返还全体业主问题:业主委员会会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支持?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业主委员会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商品房屋顶的权利归全体业主所有,当然利用屋顶取得的收益也应当归全体业主,而不是物业公司。风险提示:业委会可以也应当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维护业主权益!8、委托无资质装修队施工造成他人损害业主要担责2011年9月8杨某想对自己的房屋重新进行装修,为了节省装修费用,杨某与一个没有装修资质的施工队签订了委托装修合同,约定由该装修队包工包料完成房屋装修工作,工作中产生事故由施工队负责。合同签订后杨某立即将房屋钥匙交给施工队队长严某,严某带了四、五名工人进行装修。2011年9月11日,其中一名装修工人刘某将拆除的一块踢脚线瓷砖隔窗扔出,恰好有王某从楼下经过,被扔出的瓷砖砸伤,发生治疗费、交通费等用4万多元,王某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杨某无论如何也想不通,在已经与施工队签订合同并约定了由施工队负责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法院为何还是判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分析:法院应当支持王某的诉请。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杨某委托的是一个没有资质的装修队,杨某与装修队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法院应当判杨某承担赔偿责任。风险提示:但杨某如果委托具有资质的装修公司,则杨某与装修公司之间是委托或者承揽关系,装修工人是装修公司的员工,在装修过程由于装修工人操作6不当等原因引发的安全事故,装修公司承担责任。9、游戏装备丢失,游戏服务商应当恢复2003年2月17日,李某发现自己游戏ID“国家主席”内所有虚拟装备丢失,于是向网络游戏的服务商提出要求恢复丢失的虚拟装备,游戏服务商不同意给李某恢复虚拟装备,李某起诉诉至法院。问题:玩家对虚拟装备是否具有所有权?在庭审中游戏服务商主张:游戏装备实际上是一组数据,本身不存在,玩家对游戏中的物是否具有所有权以及虚拟物品的价值如何认定等问题目前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李某要求游戏服务商对不存在的东西负责,没有法律依据。法律分析: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而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玩家参与游戏需要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游戏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游戏服务商作为游戏经营者,掌握服务器运行,了解玩家活动情况,并可控制服务器数据,因此要求游戏服务商对玩家承担更严格的保障责任。故法院判决游戏经营者将李某在ID“国家主席”内丢失的若干虚拟装备恢复。风险提示:维权意识在虚拟世界同样不可少!10、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内容不全,可退货周某于2010年11月15日在百盛公司购买了“典藏铁观音”茶叶一盒,价值人民币3000元。回家后经家人提醒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贮存条件,周先生认为自已购买的茶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产品,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3000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之规定赔偿30000元。问题:周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获得支持?法律分析:周某要求退货的请求应当获得支持,其要求10倍赔偿证据不足,无法获得支持。本案中百盛公司出售的茶叶外包装上没有按《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五)7项和第(六)项规定标注产品的标准代号和贮存条件,侵害了周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法院支持周某要求退货的请求。但对于周某要求10倍赔偿的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并未使用该产品没有产生人身伤害,法院支持周某要求退货的请求,故其财产也没有受到损害,周某也没有其他损失,周某的请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二款的规定,故驳回了周某要求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风险提示:在食品安全公信力一再下降的今天,更多的了解相关的知识、法律可以更好的保护你我切身利益。11、活动主办方应当承担责任杭州国际烟花大会是杭州市政府举办的大型烟花燃放活动,规模浩大,自2007年起,杭州国际烟花大会首次纳入旅游产品推广,旨在打造杭州又一旅游产品,拉动区域消费。2012年10月13日,由于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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