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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沪剧《芦荡火种》剧本看红色经典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寿步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2一。历史背景八个样板戏两个“沙家浜”沪剧《芦荡火种》3二。与单位有关作品的著作权归属1.单位(法人)作品: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著作权归单位所有。4二。与单位有关作品的著作权归属2.特殊的职务作品:在完成单位工作任务的作品中,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署名权归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单位;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5二。与单位有关作品的著作权归属3.一般的职务作品:在完成单位工作任务的作品中,除了特殊的职务作品之外的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6二。与单位有关作品的著作权归属4.单位与员工另有约定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从其约定7三。《芦荡火种》的创作史实《芦》剧创作始于1958年。由时任上海市人民沪剧团专职编剧的文牧于1959年写出初稿。1960年初次上演,定名为《芦荡火种》。自1960年首次公演至1963年末,《芦》剧经过了三次大的修改。8三。《芦荡火种》的创作史实1.该剧本的署名情况1964年10月该剧本由上海文化出版社出版,署名为“上海市人民沪剧团集体创作、文牧执笔”。9三。《芦荡火种》的创作史实2.该剧本创作中编剧文牧的作用文牧生前在手稿中写道:“沪剧《芦荡火种》是上海人民沪剧团集体创作,由我执笔的现代戏。但该剧的构思和提纲及初稿都是我一个人关门搞出来的。”10三。《芦荡火种》的创作史实2.该剧本创作中编剧文牧的作用文牧手稿中写道:“因为提纲和初稿是我一个人在家里写出来的,手稿交给陈荣兰团长后,我想听取意见后再作加工修改,没想到未经讨论修改就被付诸排演了。导演是杨文龙。其实,那时(1960)还没有所谓‘导演中心’,而是主要演员为中心的,再加上陈荣兰团长往往是参予每个戏的编、导,所以也是集体导演,在排演前后对本子作了某些加工、修改。然而,我始终不参与排演工作。所以直到剧目公演之后的好长一段时间,他们都不知道戏中的许多人物和情节、细节是怎样来的,模特儿是谁。”11三。《芦荡火种》的创作史实2.该剧本创作中编剧文牧的作用文牧在《芦荡火种创作札记》中详细介绍了该剧本创作过程,其中涉及他个人的生活积累在《芦》剧创作中的作用:“我……一九三六年弃商拜师,学唱我所喜爱的申曲(沪剧前身),跟着先生参加小型的申曲班,在上海郊县村镇跑码头演唱。具体感受了当年的时代背景、地方特色。……我们到一个地方,上午总在茶馆里度过,边喝茶边听人讲各种新闻。”12三。《芦荡火种》的创作史实2.该剧本创作中编剧文牧的作用文牧在《芦荡火种创作札记》中说:“南方茶馆生活,我很熟悉。我写‘摆出八仙桌,招待十六方,砌起七星灶,全靠嘴一张’【对照京剧唱词“垒起七星灶,铜壶煮三江,摆开八仙桌,招待十六方”】是得心应手的。对阿庆嫂在茶馆里这样特定环境中与胡传魁、刁德一等展开斗争,写来也比较顺手。”13三。《芦荡火种》的创作史实2.该剧本创作中编剧文牧的作用文牧在《芦荡火种创作札记》中说:“在茶馆里也有捕鱼摸蟹和游击队的传闻,因此,我虽然在写《芦》剧前没有到过阳澄湖边,但有淀山湖生活体验挂得上钩。我写郭建光的唱词‘虞山脚下稻初熟,阳澄湖中蟹正肥,浪里渔舟撒丝网,水击芦苇野鸭飞。鱼米之乡好江南,好一个大江南,岂容日寇强占据。’浓墨重笔描绘了江南湖边特有的景色,正是在淀山湖所感受到的。”14三。《芦荡火种》的创作史实3.该剧本创作集体中其他成员的作用该剧本署名“集体创作、文牧执笔”,此“集体”并非指上海市人民沪剧团这一单位,而应指该剧团内由数人组成的一个“创作集体”。15三。《芦荡火种》的创作史实3.该剧本创作集体中其他成员的作用第一,重要证人陈剑云生前在相关案件中的证词。他说:“《芦荡火种》的诞生有赖于‘领导、专职编剧、导演、作曲、舞美、与主要演员三结合’的创作集体。”这正说明该剧本并非上海市人民沪剧团这个“法人集体”创作的成果,而应该是这个法人中的一个创作班子的“集体创作”。16三。《芦荡火种》的创作史实3.该剧本创作集体中其他成员的作用陈剑云还说:“如果没有当年上海市人民沪剧团良好创作环境,就不可能诞生《芦荡火种》;如果没有文牧执笔,也不可能有‘智斗’、‘开方’传世之作。”这里也充分肯定了文牧在该剧本创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和贡献。17三。《芦荡火种》的创作史实3.该剧本创作集体中其他成员的作用关于《芦荡火种》剧本的署名问题,陈剑云说:“除了文牧外,可以署名的首推是陈荣兰,她作为剧团主要领导,不但在整个创作活动中组织有方,在艺术上也是内行,此外,还有导演杨文龙和剧团编导组组长兰流等。”这也说明了文、陈、杨、蓝四人就是“集体创作”该剧本的这个创作集体的主要成员。18三。《芦荡火种》的创作史实3.该剧本创作集体中其他成员的作用第二,上海沪剧院在相关案件的答辩状中的陈词。沪剧院确认,当时参加创作活动的主要有陈荣兰、蓝流、文牧、杨文龙、丁是娥等多人。注意,这里沪剧院比陈剑云多提到一个人即丁是娥(她是已故著名沪剧演员,当时在该剧中饰演阿庆嫂)。19三。《芦荡火种》的创作史实4.该剧本创作集体四位成员贡献的量化比例不仅当时在该剧团内存在这样一个创作集体,而且该创作集体中每个成员的贡献比例也已得到所有当事人在生前的量化确认。上海沪剧院确认,《芦荡火种》上演后给创作人员的报酬比例,在《著作权法》颁布前和颁布后,都是文牧60%,陈、杨、蓝40%。20三。《芦荡火种》的创作史实4.该剧本创作集体四位成员贡献的量化比例显然,这个四人创作集体在实际创作过程中产生,既为剧团内部承认,也为四位当事人认可。沪剧院所确认的文牧占60%的分配比例已经说明了文牧在该剧本创作中的首要贡献。沪剧院已经确认文、陈、杨、蓝四人是以“院内编剧人员”的身份、作为创作者领取该剧本的演出报酬。注意,沪剧院在同一答辩状中先前提到“参加创作活动”的丁是娥并不参与领取“院内编剧人员的作品上演税”。因此,不应认定丁是娥是该剧本的创作人员之一。21四。《芦荡火种》剧本的著作权归属上海沪剧院在上述答辩状中说:“在剧团演出剧目上演税方面,当时国家没有相应规定,剧团自行决定从票房收入(扣除场租等成本)中提取一定比例(1%-3%)给创作人员分配,具体提取比例根据剧团和剧目情况而定。《芦荡火种》的上演税按上述比例提取后,再由创作人员分配,一般是60%分配给文牧先生,40%分配给陈荣兰、杨文龙、蓝流等人,已成惯例。《著作权法》颁布后,沪剧院对于院外作品的版税按照不超过票房收入的7%执行,院内编剧人员的作品上演税仍然沿用原比例分配,《芦荡火种》近年的上演税仍按原方式执行。”22四。《芦荡火种》剧本的著作权归属上海沪剧院这里提到的“《著作权法》颁布后,沪剧院对于院外作品的版税按照不超过票房收入的7%执行”,是指1993年8月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即“演出作品采用演出收入分成的付酬办法,即从每场演出的门票收入抽取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付酬。付酬比例标准:按每场演出门票收入的7%付酬。”23四。《芦荡火种》剧本的著作权归属显然,不论是根据国家版权局《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的精神,还是根据沪剧院所说的向文牧等四人的实际支付情况,四人所领取的都是他们作为作者应得的演出版税也即作品上演税。因此,文、陈、杨、蓝是该剧本的共同作者,也是共同的版权人,他们对该版权是按份共有,而不是共同共有;具体的份额比例是文牧60%,其他三人40%。24谢谢!
本文标题:5从沪剧芦荡火种剧本看红色经典作品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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