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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课件---第十三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章具体行政行为•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三大要件•(一)成立要件•(二)有效要件(合法要件)•1、行为主体合法•(1)行为主体应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行为主体应按法定方式作出行为;•(3)作出行为的公务人员应有合法身份。•2、行为权限合法•(1)在三项管辖权范围内;•(2)未滥用职权。•3、行为内容合法•(1)有事实根据;•(2)适用法律正确;•(3)有裁量根据。•4、行为程序合法•5、行为形式合法•(三)生效要件•1、告知之时•此处的告知不仅要求行政主体履行告诉义务,更关键的是要求相对人知悉、了解行为的内容。•2、附款规定之时•二、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所作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表示有明显矛盾,即为错误。•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有以下几种:•1、误写和误算•2、表述不明,包括概念不明确、用语不当、前后不一致等。•3、机械故障•更正错误的机关是作出行为的原机关,更正错误的行为是第二次行为。三、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1、明显轻微的违法•判断标准是:明显轻微的程序和形式违法;未损害相对人实体权益;同一行为的反复。•在我国目前一般认为以下属明显轻微违法:告知错误、行为应补充而未补充、行政机构以自己名义行为、行为未说明理由等。•2、一般违法•3、重大而明显的违法•判断标准:违法在客观和形式上非常明显,极易辨认,具有明显性和严重性两个特征。•此种违法可能出现在主体资格、权限、内容、程序和形式等各方面。•区分三种违法类型的意义:•明显轻微的违法可予补正,一般违法可予撤销,重大而明显的违法属无效行为。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失效•1、内容已实现•2、期限届满•3、无效与可撤销•目前我国主要在行政行为的无效与撤销上尚未明确区分,现有的主要来自国外理论。•(1)行政行为的无效:由于行为的极度荒谬,有重大而明显的违法情形,任何有正常理智的人都可知其为无效行为,因此对此行为不需要服从,这是根源于西方古老的“公民不服从”理论。•对于无效行为,相对人可不受其效力的约束,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机关宣布无效,如有损失应获赔偿。•(2)行政行为被撤销。行为由于缺乏有效要件或不适当,相对人可请求撤销。•撤销与无效的区别在于:•无效行为相对人任何时候不需遵守,但撤销行为相对人在行为被撤销前仍需遵守;可撤销行为不一定被撤销,因为相对人在法定的复议或诉讼期限后仍不救济自身权利时,即不能要求撤销,除非被行为者或上级机关撤销。•行为被撤销后的法律结果:•自始失去效力。如由于行政主体过错导致被撤销,则应赔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如由于相对人过错,则相对人的受益应予收回,其损失不予补偿。•4、行为被废止•行为本未违法,只是由于不适应新的需要而使其失去效力。•以下情况下会使行为被废止:•行为的法律依据被修改、废止或撤销;形势变化,行为继续存在会造成较大损失;行为已完成目标任务,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行为被废止的后果:•效力自被废止之日起失去,由于无违法情形,相对人的受益不被收回,相对人的利益损失也不能要求返回。当然,如果由于形势变更使相对人合法利益受较大伤害,可以要求给予适当补偿。•5、其他失效情形•义务的无法履行;•标的物的灭失;•相对人的死亡;•权利主体放弃权利;•相对人违法等。五、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1、公定力•(1)概念:行为一经成立即被推定为合法,要求所以机关、组织与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行政行为需要这种公定力,正如刑法需要无罪推定一样。如果缺乏此力,则任何人敢于挑战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权威,行政将无法开展。•(2)分类:公定力有绝对与相对之分,持绝对说者认为所有行政行为皆具公定力,相对说者认为无效行政行为无公定力,即某些明显、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是无效行为,相对人不需对它表示尊重或服从。2、确定力•(1)概念: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而言都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2)分类:确定力可分为实质确定力与形式确定力。•前者针对行政主体,指的是行政主体不能随意更改行为,因为其有义务信守和兑现承诺,否则可能会伤害到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后者针对相对人,指相对人无法随意要求改变生效行为,否则行为内容难以得到及时的实现。•确定力同样是相对的,特殊情形下可放弃3、拘束力•1、概念:已生效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法律效力。类似于司法判决。•2、特点:拘束力仅针对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包括第三人),对他人不发生作用。4、执行力•1、概念:已生效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它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同时存在。•2、时间阶段:执行力可分为自行执行力与强制执行力两个阶段。义务方应首先通过自行执行来实现行为内容,如经过自行执行阶段后行为仍未实现,则须通过强制执行的手段。
本文标题:行政与行政诉讼法课件---第十三章 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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