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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商铺租赁合同书(固定租金版)合同期限:至订立合同双方:出租方:(盖章)(以下简称甲方)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税号:法人代表:委托代表:承租方:(盖章)(以下简称乙方)证件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税号:法人代表:委托代表:本合同由前述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为实现甲、乙双方共同的利益,按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平等协商,按照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商铺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供共同遵守。第一条商铺的位置、面积、用途及经营方式1.1商铺的位置和面积1.1.1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的商铺地址为商场层区号商铺。1.1.2商铺使用面积平方米,甲乙双方同意该面积为计算租金、综合服务费的面积依据。该面积经甲方实测,双方共同确认为准。1.2商铺的用途及品牌1.2.1乙方商铺内的准营商品品种(或服务)为,品牌,品牌铺货率为。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的用途、经营品牌。1.2.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与上述品牌、商号及乙方经营的商品商标有关的营业执照、注册证书、授权经营证明等文件,乙方应当保证在租赁期限内相关证照始终合法有效。1.3经营方式1.3.1乙方在商铺内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经营所需的工商、税务、环保、消防等行政许可、年检等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可给予必要的协助,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4商铺交付1.4.1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确认商铺现状及商铺内各种设施状况,同意按现状接收商铺,年月日即为商铺交付日。1.4.2乙方应当于交付日接收商铺(进场)并开始进行装修及营业准备。第二条租期和计租日2.1租期2.1.1租赁期限为天(含天的免租装修期),自甲方将商铺交付给乙方之日(即年月日,下称“租赁期限起始日”)起,至年月日终止。甲方交付商铺时间如有变化的,租赁期限起始日及与租赁有关的各期间日期进行相应调整。2.1.2甲方给予乙方天(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免租装修期,装修期间甲方免收租金,但乙方应当承担水、电、燃气、垃圾清运费等费用。2.2计租日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租日)起开始计租,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不因任何事由而调整。2.3续租租期届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租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缴纳下一租期的租赁费用,同时双方另行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租金3.1租金标准及计算方式租金计算标准为:元/日/平方米,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自计租日起至乙方完成撤场之日据实结算。3.2租金采用上打租方式以为周期支付,支付期限为每期开始日(为计租日的日历对应日)的日前,第一期租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3.3乙方可以现金、银行转帐支票或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按该方式支付的款项均以乙方付款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日期为付款日。乙方按照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均按本条约定执行,所有因执行本合同乙方付款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3.4因重大公共事件、停水、停电、设备检修及节假日等原因导致卖场停业期间,本合同项下的租金、费用不做调整。第四条履约保证金及其他费用4.1履约保证金4.1.1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元,该金额为租赁期间乙方在甲方处留存的履约保证金的最低额度。4.1.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乙方未按约定或甲方指定的期限支付其应支付给甲方的费用(不论因任何原因产生,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综合服务费、其他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均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划。特别的,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甲方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时,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赔付费用。4.1.3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卖场内商铺与本合同所承租商铺共同使用4.1.1确定的保证金额,该保证金额度作为这些商铺租赁合同项下的共同履约保证金的最低额度。乙方违反任何单一合同而应支付甲方的费用,甲方均可从该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划。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期限与方式按照双方之间租期届满时间在后的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先行对终止在前合同的履约保证金进行返还。4.1.4乙方应当保证其在甲方处留存的履约保证金不低于4.1.1规定额度,当履约保证金余额或者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包括先行赔付费用)时,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补足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足。对于4.1.3共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形,乙方未补足保证金的视为甲、乙之间全部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均未补足,乙方应当按照各单一合同的约定分别承担违约责任。4.1.5乙方按本合同第9.2条的约定撤场后的日内,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中的元返还乙方,扣留履约保证金中的元做为专项用于对消费者按照甲、乙方的承诺或法定义务履行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保养、退换货等)所发生的费用,自乙方撤场之日起日(如此约定期限小于法定的售后服务保证期限则按法定期限执行)之后的三日内,甲方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给乙方。如乙方销售商品中的类商品为终身保修,该类商品保修产生的责任乙方应当终身承担,故甲方扣留履约保证金中元不返还给乙方。4.2乙方自用水、电费4.2.1乙方因单独使用所产生的水、电费单独计量,乙方同意按元/千瓦·时标准承担电费,按元/吨标准承担水费。4.2.2乙方每月所发生的单独用水费、电费以当月实抄表数为准,当月结算,乙方需在每月日前向甲方交纳当月(含上月结算日之后的期间)的水费、电费,甲方仅提供普通票据(非发票)。4.2.3水、电费标准遇有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的价格调整时,甲方可以相应调整收取标准。4.3乙方租赁商铺期间因乙方从事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4.4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购买的甲方备品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均按甲方相关的报价、规定据实结算。第五条商铺装修5.1甲方有权根据卖场整体运营需要指定装修要求,乙方必须遵守,包括装修方案的风格、样式、色彩等。5.2乙方的装修方案必须提前交甲方审批,审批后方可进行装修,乙方不得私自改动审批后的装修方案。乙方装修不得破坏建筑的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整个楼层乃至整个卖场装饰美观,所用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防火和环保方面的要求。乙方的装修和布置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规定取得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审批。5.3乙方需按甲方《装修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装修施工,在办理相关装修进场施工手续的同时要缴纳装修保证金及其他款项。装修保证金为元,乙方在装修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同时办理装修保证金返款手续。装修保证金的扣划、补充、返还等详见《装修管理规定》。5.4如乙方承租的是甲方统一装修的经营场地,则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装修费元,装修费在乙方支付首期租金时一并支付。第六条卖场管理6.1甲方的卖场管理权利及义务6.1.1甲方负责对卖场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为商户服务,对消费者负责,自觉接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商户的监督。6.1.2甲方应系统地对卖场进行定位,对营销方案进行整体策划,合理安排经营布局。如出现布局调整需乙方配合时,需提前通知。6.1.3甲方应统一进行广告宣传和卖场促销,提高卖场的形象和知名度。6.1.4甲方应提供综合配套设施,为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水、电、通讯、暖气、空调、消防等物业必备设施,以满足消费者和乙方交易的需要,为消费者营造舒适的购物环境。6.1.5甲方应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或不规范企业入场经营,坚决打击欺行霸市、价格欺诈等违规行为,保障乙方合法经营权益,为乙方提供安全、有序的经营环境。6.1.6甲方应对乙方从业人员进行礼仪礼貌、劳动纪律、营销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6.1.7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的卖场管理工作,并服从甲方的管理。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真实的销售数据,以利于甲方更好的把握卖场的经营管理方向。6.1.8如乙方承租的商铺用于经营贵重商品,则乙方必须在商铺内安装监控系统,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以保障货品安全。6.1.9乙方销售的商品应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方可上柜销售,包括:产品名称、商品品牌、生产厂名、厂址、产品规格、等级、成份含量、技术含量、技术指标、执行标准、生产检验及标号,以及使用(如洗涤等)、储存、运输等警示说明、标识;特殊商品如食品、药品、化妆品、玩具、电器等,应具有检验合格标识或标号;进口商品应具有准确的中文标识说明;对国家规定必须通过某项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必须具有明显的已通过该强制性标准的标识。6.1.10甲方因进行促销活动所发行的其他优惠卡、礼券或各类信用卡,乙方应全力配合,接受使用,并依甲方的规定给予折扣优惠,优惠折扣部分的分担由双方另行协商。6.2营业时间:乙方保证商铺按照卖场统一的营业时间正常经营,特殊促销期间的营业时间按甲方通知执行。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或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乙方不得擅自停止经营或擅自推迟(或提前)开门和闭门营业时间。6.3乙方须遵守甲方所有商铺对外出入口的管理规定。6.4甲方根据卖场发展变化重新规划或调整布局,需要乙方经营位置搬迁、移动或调整经营品种、面积时,乙方承诺遵循甲方安置意见并予以配合,租金等其他各项费用按新商铺的面积计算并缴纳。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转场通知之日起日内,撤出商铺交还给甲方并开始进行转场,逾期日仍未将商铺交还甲方的视为乙方拒绝服从安置。6.5为提高卖场的整体销售额,乙方在甲方销售的商品价格或提供的服务不得高于本市内其它卖场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材质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非处理品、非特价品)。6.6为打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不断提升卖场的知名度和吸引力,提高卖场的整体经营绩效,甲方将在每年度适时策划、组织各种促销活动,为合理分担有关费用和责任,双方约定,乙方每年向甲方提供大型活动策划管理费的标准为元/平方米或乙方应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支付费用,具体比例由甲方根据促销情况确定。6.7从业人员管理6.7.1乙方的从业人员为乙方员工,乙方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报甲方备案,乙方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待遇,因乙方违反此义务所导致的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6.7.2乙方从业人员是乙方的组成部分,甲方对乙方从业人员进行的卖场精神、制度、文件的传达等同于对乙方的传达,乙方从业人员签收的甲方文件视同为乙方已签收。6.7.3乙方应指定一至两名经常在商铺的从业人员为负责人,代表乙方与甲方进行日常事务及紧急事件的沟通,乙方应将该负责人的姓名及电话通知甲方,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6.7.4乙方从业人员(包括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的人员、帮工)的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乙方负直接责任。6.7.5乙方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使之服从卖场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发生违反规章制度情形,属于乙方违约。6.7.6甲方认为乙方的从业人员不适宜继续在卖场内工作时,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建议并说明理由,乙方应当予以更换。6.8规章制度6.8.1本合同签订时已存在和以后新发布的各项卖场管理规章制度及《商户经营管理制度》,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类管理规章制度及《商户经营管理制度》是关于乙方接受甲方卖场管理所应当承担的各项义务的具体约定,乙方违反管理规章制度或《商户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将按照管理规章制度或《商户经营管理制度》约定的条款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本合同订立后发布的各项新的管理规章制度及《商户经营管理制度》,乙方有权在该管理规章制度或《商户经营管理制度》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提出对此内容的书面异议,双方可协商修改管理规章制度或本合同,如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甲乙双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返还剩余的租金、综合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如乙方不提出解除合同或在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该管理规章制度及《商户经营管理制度》自动成为本合同的附件,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循。各方依照本款约定行使解除权,应在新的管理规章制度或《商户经营管理制度》发布之日起30日内行使,逾期行使将丧失该项权利。6.8.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卖场规章制度,服从甲方依据规章制度进行的管理。6.9消防安全:甲乙双方应做好各自的安全防火工作,甲方负责卖场公用部分的安全防火,乙方负责经营面积内的安全防火并
本文标题:商铺租赁合同书(固定租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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