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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承诺函鉴于承诺方因工作、职务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在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等机密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该等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等机密信息的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现就公司内幕信息等机密信息保密事宜承诺如下:第一条保密义务人(内幕信息知情人)1.1本承诺函保密义务人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即公司内幕信息等机密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该等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7)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8)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和经办人;(9)公司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10)本条第(1)项至第(9)项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等;(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1.2承诺方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二条保密信息2.1本承诺函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承诺方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2.2本承诺函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交易事项;(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的计划;(13)公司股东权益、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1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18)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19)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20)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21)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22)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23)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24)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2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26)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27)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2.3本承诺函所称的机密信息除包括前述内幕信息外,还包括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未公开的、能为公司或相关人员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或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信息。第三条保密义务3.1承诺方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等机密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等机密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等机密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等机密信息为本单位、本人、亲属或其他单位、他人谋利。3.2承诺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等机密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3.3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承诺方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3.4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承诺方应予以拒绝。3.5承诺方应当根据《xxxxx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档案的填写、备案及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3.6根据证券监管或公司的要求,承诺方应配合做好相关期间交易本公司股票的自查工作,如实汇报并书面确认交易情况,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3.7承诺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保密制度及本承诺函的相关规定,严守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他公司机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保密制度、本承诺函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承诺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维护其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公司或虽属于他方但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公司机密的保密性。第四条违约责任4.1承诺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内幕信息等机密信息保密制度、本承诺函的相关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等机密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等机密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等机密信息进行交易,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可得利益。公司根据违约严重程度亦有权采取进一步的惩罚措施。4.2对承诺方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将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的结果报送主管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4.3承诺方发生违反本承诺函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承诺方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承诺方刑事责任。第五条其他规定5.1本承诺函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本承诺函签订之日起至保密事项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5.2本承诺函自承诺方签字盖章(自然人签字即可)之日起生效。5.3本承诺函一式贰份,承诺方与XXXX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效力。5.4本承诺函适用中国法律,管辖法院为X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以下无正文)承诺方:签署时间
本文标题: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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