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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全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国家安监总局的指导下,根据《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苏政办发[2006]121号)(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各级安监部门在专项整治各个环节,主要做好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一、全面查清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方案》的要求,逐户清查辖区内化工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现状。重点查清:1、辖区内所有化工生产企业的数量、化工生产企业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数量;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布点在经省辖市批准的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区域;4、2005年以来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时间为限)是否通过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经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5、2005年以来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时间为限)是否经省辖市政府设立批准;6、今年以来化工生产企业是否发生危险化学品类的安全生产事故(含重大未遂事故);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是否已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限期-2-整改;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是否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文件、资料;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是否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或生产条件已发生变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有关安全生产审批手续;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作出的各类整改承诺,是否已按期完成;11、化工生产企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是否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是否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备案;12、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化工生产企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其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是否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备案;1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按要求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备案;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经法定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法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持证上岗;15、危险化学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培训后上岗;1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其它安全生产问题。二、全面整顿和依法关闭违法、违规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责令-3-停止生产,由安监部门提请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1、逾期未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4、倒卖、出租、出借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6、其他需要实施关闭的。(二)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提请发证机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监部门提请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1、发生了重、特大事故或产生重大影响事故的;2、仍然存在着重大事故隐患的;3、申报时作出的整改承诺未按期兑现的;4、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放松了安全生产管理,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的;5、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生产条件发生了变化,未按规定申办有关安全生产审批手续的,或者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6、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其他需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的安全生产问题的。(三)化工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责令限期改-4-正,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逾期未改正的,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1、化工生产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未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其安全评价报告未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备案的;2、化工生产企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其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构成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备案的;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要求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备案的;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法定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安全管理人员未经法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或无证上岗的;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后上岗的;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其他需要责令限期改正的安全生产问题的。(四)2005年以来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凡未履行安全审查、设立批准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的,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1、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安监部门将检查情况如实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省辖市政府批准,由安监部门按照省辖市政府的批准意见进行相关处理;2、正在建设的必须责令停止建设,已建成尚未投产的-5-不得进行生产,由安监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其他相关条件的,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或取消项目;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限期补办相关的安全生产审批手续;3、各地要加强与发展改革、经贸、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全面掌握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情况,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其他相关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安全生产审批手续;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至2004年年底前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或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凡未履行安全审查、设立批准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的,一律补办除政府批准外的所有手续。三、全面提升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水平(一)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批。1、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安监部门组织安全审查。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经安全审查合格后,由安监部门按审批权限报省辖市以上政府批准;政府批准后,企业方可凭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3、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要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审查,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4、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6-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前,其安全设施要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5、企业搬迁异地重建的,按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条件、标准、要求和审查程序办理所有安全审批手续。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搬迁企业,新建装置建成投产后,原安全生产许可证要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二)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和集中。1、位于城市中心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原则上2007年底前要迁出主城区;与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制订搬迁计划,逐步实施搬迁;各地要于2006年底前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抄送省安监局。2、经重新确认的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及综合性开发区中的化工片区内有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需要的,该专门区域要报请省辖市政府批准;已经形成的但尚未经省辖市政府批准的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也要报请省辖市政府重新批准。3、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包括搬迁企业),必须进入经省辖市政府批准的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内;专门区域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集中区域外的化工生产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建、扩建项目。(三)切实提高化工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1、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各级安监部门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中,要突出对安全法律、法规,尤其是危险-7-化学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培训,切实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制观念,强化依法经营意识,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各级安监部门在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中,要突出对安全管理知识,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安全方面基础知识培训。要督促企业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充分考虑化工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尽可能配备或聘请具备化工专业知识和安全管理实践经验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真正做到“能管、会管、懂管”。3、加强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化工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证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持证上岗,定期对一线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尤其是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风险能力,减少和克服习惯性违章作业现象。四、全面履行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一)扎实有效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1、加快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快制定化工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措施,制定工作计划,保障专项整治工作的稳步推进。2、全力做好排查和督促整改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整治工作的要求,全力查清辖区内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安监局要逐一核查,市安监局要组织抽查。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8-违规问题的企业,安监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该关闭的一律提请关闭,该停止生产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该停产停业整顿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该限期改正的一律责令限期改正,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真正做到真整真治。在集中整治期内,各地不得为企业补办任何安全生产审批手续;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因整治不力和整治走过场而造成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要从严追究事故责任。2006年12月30日前,请各市安监局将汇总后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调查汇总表》(附后)报省安监局。3、加强工作中的沟通与配合。各级安监部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加强与同级发改、经贸、环保、规划、质监、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协调相关工作,实现资源共享。要加强安监部门之间的工作交流,及时反馈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问题,适时总结工作经验,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二)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日常监管。1、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严格各项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条件和程序。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要求的企业,一律不得予以审批,坚决防止在专项整治期间突击审批、补办审批手续等现象。2、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对化工生产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一经发现依法从重处罚。要发挥联合执法的作用,借助各方力量,加大执法力度。-9-3、加强安全监管基础工作。要把集中整治与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和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通过这次整治,要真正摸清本地区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全面分析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情况,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安全监管的对策措施。(三)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1、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要自觉加强危险化学品基础知识、安全管理业务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各级安监部门也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2、提高安全监管实效。各级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和企业,务必做到法之必行,言之必效,行之必果。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状况要心中
本文标题:全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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