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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EPC总承包合同项目名称:发包人:承包人:合同签订地:签约日期:合同编号:1合同条款1.一般规定在合同(“合同”定义见下文)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以下定义的词语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1.1定义1.1.1合同1.1.1.1“合同”系指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及附件、双方同意的技术资料、图纸、变更、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件、履约保函以及可能明确列入协议书中的此类进一步的补充文件。1.1.1.2“合同技术条件”系指合同中包括的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及合同附件中列明的工程目标、范围、和(或)设计和(或)其他技术标准,以及按合同对上述各项文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1.1.1.3“合同协议书”系指第1.5[合同协议书]款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1.1.1.4“合同工程”指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及合同附件中写明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1.1.2人员1.1.2.1“当事方(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指发包人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系指有限公司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或合法受让人。1.1.2.3“承包人”系指公司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或合法受让人。1.1.2.4“发包人代表”系指为适应合同需要,由发包人任命被指定为发包人代表的当事人,或由发包人发通知任命为发包人代表的其他当事人。1.1.2.5“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为实现合同目的委托的或指定的承担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1.1.2.6“承包人代表”系指由承包人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承包人有时根据第5.3[承包人代表]款任命的其他当事人。1.1.2.7“分包商”系指在按合同规定将被确定为本工程某一部分的施工、调试分包商、制造商或供货商的任何当事人,或按照第5.13[分包商]款已分包了本工程某一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上述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是上述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2.8“争议裁决机构”系指在合同中双方均同意的争议处理机构。1.1.3日期、时间与期限1.1.3.1“开工日期”系指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代表根据第9.1[工程的开工]款签发的开工通知书所载明的开工日期。1.1.3.2“竣工时间”自开工日期至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根据第9.8[开竣工时间与工期控制]款规定要求竣工(连同根据第9.9[竣工时间的延长]款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的全部时间。1.1.3.3“移交生产日期”是指整个并网电站在成功完成电站并网试运15天并按本合同规定停机消缺后交付发包人运行的日期。1.1.3.4“天”指一个公历日,“年”指365天。1.1.4试验与竣工1.1.4.1“初步验收”:指在本合同工程设备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规定的保证值后,发包方对每台合同设备的验收。21.1.4.2“设备最终验收”:指在本合同工程设备质量保证期结束后,质量符合本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双方签署最终验收证书。1.1.4.3“竣工试验”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指定的此类试验,以及可能由发包人代表指示或与承包人商定作为一项变更的任何其他此类试验。此类试验应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进行。1.1.4.4“接收证书”系指根据第11[发包人接受工程]条签发的证书。1.1.4.5“性能试验”指在本合同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其结果满足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此类试验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竣工验收证书。1.1.4.6“竣工验收”系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组织的对本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投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体评价的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6个月内进行。承包人应及时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供合同竣工资料、验收资料,并向发包人提供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组织竣工结算和验收,验收合格,双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1.1.4.7“最终竣工验收证书”系指根据第14[竣工验收]条签发的证书。1.1.5款项与付款1.1.5.1“合同价格”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价格。其是发包人用于支付给承包人承担工程管理、采购、监造、运输、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缺陷修复等直至质量保证期满,完成全部工程和所有工作的费用总和。1.1.5.2“货币”系指人民币。1.1.5.3“质保金”系指发包人根据第15.13[支付质保金]款规定,为保证在质量保修期内保修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保留的款项。1.1.5.4“暂列金额”系指在合同中被定为暂列金额的、用于本工程某一部分的施工或用于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等专用的款项(若有的话)。1.1.5.5“费用(成本)”系指承包人在现场内、外所发生的(或即将发生的)所有正当开支,包括间接费用及类似的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6其他定义1.1.6.1“承包人文件”系指应由承包人根据合同提交的所有设计计算书、各阶段工程勘测资料、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数字模型、设备技术规范书、技术协议、工程分包招投标资料及分包合同资料、与本工程有关的方案、措施、报告、申请等管理性文件,以及上述文件的电子文档。1.1.6.2“变更”系指按照第16.1[变更权]款的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包括对“合同技术条件”或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和(或)修改。1.1.6.3“工程”系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1.1.6.4“永久工程”系指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1.1.6.5“临时工程”系指为本工程施工和竣工及缺陷修补所需要的、各种类型的所有临时性工程(承包人设备除外)。1.1.6.6“工程设备”系指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构成或预定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和仪器,包括仅负责供货的项目(若有的话)。1.1.6.7“材料”系指应由承包人提供并用于永久工程中的各种物资(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货的项目(若有的话)。1.1.6.8“承包人设备”系指为本工程施工和竣工及缺陷修补所需要的所有机械、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或其他物资。1.1.6.9“分项工程”系指在合同中,本工程组成部分中被明确地确定为“分项工程”的部3分。1.1.6.10“现场”系指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施工的所在地和工程设备与材料运达的目的地,以及可能在合同中被明确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在本合同中特指光伏电站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工程施工现场。1.2解释在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1)表示某一性别的词,包括所有性别;(2)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的含义,反之亦然;(3)包括“同意(商定)”、“已达成(取得)一致”、或“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书面记载;(4)“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条件的解释中不应考虑。1.3通讯交流本合同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审核和请求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1)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当事人当面交接(取得对方收据)。(2)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任何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交付、传送到商定的收件人的地址。批准、证明、同意和确定不得无故被扣压或拖延。1.4法律、法规和语言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的法规。语言是指中文。1.5合同协议书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书为合同协议书,合同自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日期起全面实施和生效。1.6工程范围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详见合同22.4条款[工程范围划分],本工程的设计由承包人指定第三方(下称“设计方”)负责,并由该设计方与发包人签订设计合同,承包人对设计方的设计(设计进度、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1.7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合同的文件要认为是互作说明的。为了解释的目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合同条件及合同附件(含变更合同的补充协议书,不包括合同技术规范书及其变更);(4)合同技术条件(含合同技术规范书的变更);(5)投标文件(含承包人在标前澄清会和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6)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遗书,如果有);(7)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8)其他有关文件。1.8合同的转让任一方都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但任一方:(1)在另一方完全自主决定的情况下,事先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转让;(2)可以作为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担保,转让其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4应得款项的权利。1.9存放在现场的文件承包人应在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本合同文件、承包人文件、分包资料、施工文件、变更令、呈送或其他所有有关本工程的各方往来文件。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在适当的时间使用上述文件。1.10文件的照管和提供每份承包人文件都应由承包人保存和照管,除非并直到被发包人接收为止。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代表提供承包人文件一式六份。如果一方发现为实施工程准备的文件中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该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承包人按照下列份数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文件:(1)制造商文件份数:每种设备不少于6份(电子版1份);(3)竣工资料:5份,竣工图纸5份、电子版各2份;(4)承包人与分包商签订的所有合同及技术协议:2份(另提供技术规范书电子版1份);(5)承包人在分包采购过程中发出的招评标资料2份(包括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及评标报告、会议纪要等)。1.1发包人使用承包人的文件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人文件及其他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通过签署合同)应被认为已给予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一项无限期的、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版税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人文件的许可,包括对它们做出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的许可。这项许可将:(1)适用于工程相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寿命期(取较长的);(2)允许具有工程相关部分正当占有权的任何人,为了完成、操作、维修、更改、调整、修复和拆除工程的目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人文件;(3)在承包人文件是计算机程序或其他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它们在现场和合同中设想的其它场所的任何计算机上使用,包括对承包人提供的任何计算机进行替换。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或以其名义)不得在本款允许以外,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人文件和其他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1.12承包人使用发包人的文件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发给承包人的合同技术条件及其他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仍应是发包人的财产。除合同需要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使用、复制上述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1.13保密事项当事双方应当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的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技术诀窍等进行保密。1.14遵守法律、法规、条例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办理合同实施期间所发生的所有事情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法令以及对本工程拥有管辖权的、依法设立的公共机构的有关规章、条例,并按上述规定发出所有通知、缴纳各项税费,承包人应结合对工程设备、材料交付时间及本工程竣工时间的要求,在合理时间内,办理并领取本工程各部分所需要的全部许可证、执照或批准书。1.15可分割性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或任何权利的无效或不可执行均不得影响其它条款或权利的实现。1.16工程管理模式本工程实行总承包模式管理,监理工程师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与承包人接触,发包人代表在5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可直接与承包人接触,行使相应的发包人管理职能。2.发包人2.1基本义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使承包人进入现场,完成合同约定,并按照第15[合同价格与付款]条的规定付款给承包人。2.2进入与占用现场发包人应自合同双方签字生效日期起协助承包人获得进入和占用现场各部分的权利。此项进入和占用权不为承包人独享。如果根据合同,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人手段的占用权,发包人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但发包人在收到履约保函
本文标题:光伏电站电站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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