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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乡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和调整技术报告编制说明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二O一一年四月内容提要总论1区域自然、社会经济环境概况2城市规划及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划3城市噪声环境现状调查与分析4城乡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方案5声环境功能区划定结果的可行性分析6城乡噪声控制措施及对策71总论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和乡村的声环境质量,国家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2011年3月17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以晋环函[2011]433号文发布了“关于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拟完成辖区内城乡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制定城乡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最终为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提供相关依据与环境目标。本版编制说明,旨在为城乡声环境功能区划和调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建议。1.1背景简介1总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94),原国家环保总局,1994年10月1日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0月1日执行;《声学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3222-94),原国家环保总局,1994年3月1日执行。各市、县《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划》。1.2主要编制依据1总论适用范围本次区划范围以县为单位开展。适用时限本次区划适用时限为2011-2015年。1.3区划适用范围及时限1总论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居民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的主导功能确定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要充分考虑城市生态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利用城市行政区划及自然地貌,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坚持以宏观控制为主,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1.4声环境功能区划原则1总论(1)准备噪声区划工作资料: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用地统计资料、声环境质量状况统计资料和比例适当的工作底图。(2)确立噪声区划单元,划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3)确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4)把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连成片,充分利用街、区行政边界、规划小区边界、道路、河流、沟壑、绿地等自然地形作为区域边界。(5)对初步划定的区划方案进行分析、调整。1.5区划的技术路线1总论(6)征求环保、规划、城建、公安、基层政府等部门对噪声区划方案的意见。(7)确定噪声区划方案。(8)绘制噪声区划图。(9)系统整理区划工作报告、区划方案、区划图等资料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10)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区划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实施。1.5区划的技术路线2区域自然、社会经济环境概况自然环境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候特征水系、水文特征环境敏感目标附:行政区划图、风玫瑰图、地表水系图、水源地保护范围、泉域图、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图等。社会经济行政区划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现状用地构成交通概况环境质量收集例行监测资料环境空气地表水声环境附:大气监测点位图、地表水监测断面图城市性质城市形态结构特征城市总体规划3城市规划及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气、水、声、固废城市噪声达标要求附:城市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图、道路规划图等用地发展方向用地范围、规模建设用地构成人口规模预测道路交通规划城市路网结构道路等级规划对外交通(1)若城市有现行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应给出具体的区划内容,包括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功能区类别、各类别功能区的范围(或边界)、面积、覆盖区域等信息;(2)分析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划与近期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的一致性,若一致,则延用现行的声环境功能区划,若不一致,则应分析原因,论述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划需要调整的必要性。3城市规划及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划现有声环境功能区划收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及道路交通噪声的例行监测资料、历史监测资料,或通过现场监测(无现状监测资料时),了解整个区域的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现状及噪声污染程度;若有例行监测资料时,可分析城市声环境质量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4.1现状调查的目的4城市噪声环境现状调查与分析收集区域内近三年的例行监测资料、历史监测资料(如本区内项目建设等过程中进行的噪声监测)、进行全区域的现场监测。4.2现状调查资料来源(1)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附录B中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方法,将整个城市建成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形网格(如1000m×1000m),对于未连成片的建成区,正方形网格可以不衔接。网格中水面面积为100%或非建成区面积大于50%的网格为无效网格。整个城市建成区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个。(2)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布设1个监测点位。若网格中心点不宜测量(如水面、禁区等),应将监测点位移动到距离中心点最近的可测量位置进行测量。测点位置要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测点选择一般户外的要求。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1.2—4.0m。4.3区域环境噪声现状监测监测点位设置网格划分举例(1)昼间监测1次,监测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测量,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2)夜间监测1次,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夜间时段。(3)监测工作应尽量安排在春季或秋季,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4)每个监测点位测量10min的等效连续A声级Leq(简称:等效声级)。监测频次、时间、测量量4.3区域环境噪声现状监测区域监测的结果与评价4.3区域环境噪声现状监测区域监测的结果与评价噪声污染水平分析及空间分布图根据每个网格中心的噪声值及对应的网格面积,统计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面积百分比,有条件可估算受影响人口。昼间噪声影响等效声级划分:45,50,55,60,65,70,75夜间噪声影响等效声级划分:35,40,45,50,55,60,65每网格中心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按5dB一档分级,用不同的颜色或阴影线表示每一档等效声级,绘制在覆盖某一区域的网格上。也可以利用网格中心测量值,在点间用内插法做出等声级线按5dB分档绘图。4.3区域环境噪声现状监测某4.3区域环境噪声现状监测(1)选点原则:能反映城市建成区内各类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等)交通噪声排放特征。能反映不同道路特点(考虑交通类型、交通流量、机动车行驶速度、路面结构、道路宽度、敏感建筑物分布等)交通噪声排放特征。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数量:特大城市≥100个;大城市≥80个;中等城市≥50个;小城市≥20个。一个测点可代表一条或多条相近的道路。(2)测点选在路段两路口之间,距任一路口的距离大于50m,路段不足100m的选路段中点,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20cm处,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1.2—6m。测点应避开非道路交通源的干扰。4.4道路交通噪声现状监测监测点位设置(1)昼间监测1次,监测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测量,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2)夜间监测1次,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夜间时段。(3)监测工作应尽量安排在春季或秋季,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4)每个测点测量20min的等效声级Leq,记录车流信息并折算成小时车流量。监测频次、时间、测量量4.4道路交通噪声现状监测区域监测的结果与评价4.4道路交通噪声现状监测道路交通噪声布点举例区域监测的结果与评价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水平分析根据每个典型路段的噪声值及对应的路段长度,统计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路段百分比。昼间噪声影响等效声级划分:65,70,75夜间噪声影响等效声级划分:55,60,654.4道路交通噪声现状监测若有城市例行监测资料,应分析城市声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噪声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根据监测资料,分析近期城市噪声污染程度的变化趋势:包括全区域的环境噪声及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的变化规律、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面积及受影响人口数;分析引起城市噪声环境变化明显的影响因素,如噪声源结构变化、用地性质调整等。4.5城市噪声环境变化趋势分析4城市噪声环境现状调查与分析声环境功能区分类五类GB3096-20085城乡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方案0类康复疗养1类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3类4类2类商业金融集市贸易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5.3城乡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乡村声环境功能区的确定城市区域应按照GB/T15190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0、1、2、3、4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1)城市规划明确划定且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各类规划区分别根据其区域位置和范围按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规定确定相应的标准适用区域。(2)未能依前款确定的区域则按以下方法划分(转下页)。5.4噪声区划方法“0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分“1~3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分0类标准适用区域适用于特别需要安静的疗养区、高级宾馆和别墅区。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原则上面积不得小于0.5km2。(2)未能依前款确定的区域则按以下方法划分。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l类标准适用区域。A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A类用地占地率在60%~70%之间(含6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小于20%±5%。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A类用地占地率在60%~70%之间(含6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大于20%±5%;A类用地占地率在35%~60%之间(含35%);A类用地占地率在20%~35%之间(含2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小于60%±5%。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A类用地占地率在20%~35%之间(含2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大干60%±5%;A类用地占地率小于20%。5.4噪声区划方法“1~3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铁路及轻轨两侧区域不计建筑物高度也据此执行):相邻区域为l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m±5m;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m±5m。5.4噪声区划方法“4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大型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区划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大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从工业区中划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定为2类或1类标准适用区域。区域面积原则不小于1km2。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各类区域之间不划过渡地带。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5.4噪声区划方法区域划分的其它规定5.5单元划分情况区域划分的其它规定城市区域道路交道5.6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根据城市现状布局和总体规划及城市发展的需求,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
本文标题:声功能区划编制说明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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