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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内容提要】在我国刑法学领域,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实质分歧不在于要不要法律的实质判断标准,而在于在什么理论范畴中、以什么方式讨论实质判断标准,主要体现在犯罪成立模式构造、形式判断与价值判断的位序、解释原则三个方面的差异。从实际效果看,和形式解释论相比,当前学者主张的实质解释大体上是一种入罪的扩张性解释而非出罪的限制性解释。我国现有刑法文化生态环境决定了学界大部分人在客观上不可能抛弃实质解释论的立场,但从社会理论的现实批判功能以及学派意识的角度出发,主观上则不宜提倡“实质解释论”,而应提倡“形式解释论”。【关键词】实质解释论形式解释论刑法学派文化生态[Abstract]TheredoesnotexistadebatebetweenclassicalschoolandnewschoolinChinesecriminaljurisprudence.However,thereisadebatebetweentheformalandsubstantiveinterpretationofcriminallaw,whichisdifferentfromtheformalandsubstantiveinterpretationdebateinGermanorJapanesecriminallaw.ThesubstantiveinterpretationinChinaisconcernedwithallrequirementsfortheconstitutionofacrime,whileitisonlyconcernedwithTatbestandinGermanyandJapan.ThesubstantiveinterpretationadvocatedbyChinesescholarsreferstotheinterpretationofcriminallaw,whileinGermanyandJapan,itreferstotheTatbestand,nomorethanthepunishmentregulations.Atlast,inGermanandJapanesecriminallaw,thetheoryforformalconstitutionofacrimeandformalinterpretationcomesfirst,andthenthesubstantiveones,whileChinesecriminallawisonthecontrary.Manyviewsofthesubstantiveinterpretationarequestionable.Theybelievethatformalinterpretationgroupinourcriminallawtheoryholdsabsolutedominance,buttheformalinterpretationisstillinaweakposition.Theyholdthattheformalinterpretationignoresthesubstantivejustice,buttheessentialdifferencesbetweenthetwoschoolslieinthewaystodiscussthesubstantivestandardofjudgment,suchastheconstitutivemodeofcrime,therankingofformaljudgmentandvaluejudgment,andtheprinciplesofinterpretation.TheythinkthatthesubstantiveinterpretationmakesuseofthesubstantivesideoftheprincipleofLegallyPrescribedPunishmentforaSpecifiedCrimetotakerestrictiveexplanation,buttheirinterpretationtendstocriminalizationbutnotdecriminalization.Theyarguethatthebasicdefectofformalinterpretationistheevitableconsequenceof“unjustlawisstilllaw”,buttheformalinterpretationisnottheresourceoftherulebyevillaw.Thesubstantiveinterpretation,intrinsicallyconsistentwiththematerialismofChinesetraditionalculture,isyettheleadingschoolinChina.Basedonourculturalenvironment,Chinesescholarscannotabandonthematerialinterpretation,butaccordingtothecriticalfunctionofthesocialtheoryandtheawarenessofschoolformation,theformalinterpretationshouldbepromoted.[Keywords]substantiveinterpretation;formalinterpretation;school;culturalecology一、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学派分野在我国刑法学界,尚不存在刑法学说史上的古典学派与新派的学派之争,但大体上形成了与德日刑法学中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意义不同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学派之争。在德日刑法学领域,与“构成要件的实质化运动思潮”⑴相关,形成了“形式的犯罪论”与“实质的犯罪论”的对立。“犯罪论应该从形式上把握还是应当从实质上把握,这种对立在很早以前就已经存在,近年来,又被重新翻出来”。⑵与此相对应,在构成要件的范畴上存在“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两种对立的观点。日本学者大谷实指出:“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保障人权的要求出发,承认构成要件的独立机能,以社会的一般观念为基础,将构成要件进行类型化的把握的犯罪论,通常被称之为形式的犯罪论。……与此相对的就是实质的犯罪论。实质的犯罪论……主张在刑罚法规的解释特别是构成要件的解释上,应当从处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出发的观点,换句话说,应当从当罚性这一实质的观点出发来进行。……因此,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原则或刑法的严格解释原则并不重要,应当从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立场出发,对刑罚法规或构成要件进行实质性的解释。”⑶在本意上,犯罪论无所谓形式与实质之分,德日刑法学中所谓的“形式的犯罪论”特指“形式的构成要件论的犯罪论”,“实质的犯罪论”特指“实质的构成要件论的犯罪论”;⑷与此相对应,“形式解释”特指“对构成要件的形式解释”,实质解释特指“对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在我国刑法学界,张明楷教授早在1991年出版的《犯罪论原理》一书中就提出了“实质解释”的观点,在2002年出版的《刑法的基本立场》一书中明确提倡“实质解释论”,将实质解释上升到“论”的高度,并对实质解释论刑法立场进行了系统完整的阐述。张明楷教授提倡的实质解释论得到了许多中青年学者以及司法实践者的赞同,形成了初具规模并具有强大感染力的实质解释论阵营,也出现了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论文和专著。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学界所主张的“实质解释”或者“实质解释论”与德日刑法学中所说的“实质解释”的含义存在语境上的差异。差别之一在于:由于我国在犯罪成立体系上并不像德日刑法学那样区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大独立范畴,而是一种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平面耦合式结构,因此,我国学者所说的实质解释指的是对犯罪成立的所有条件的实质解释,而德日刑法学中的实质解释特指对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差别之二在于:尽管我国学者在论述实质解释时一般将其定义为“对(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构成要件”的解释,但在实践中则扩大到对其他刑罚规范的实质解释,比如对分则个罪的法定量刑情节以及刑法总论规定的量刑制度、行刑制度的实质解释,还包括对其他非刑罚规范的实质解释,例如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其他刑法条文的实质解释。可见,我国刑法学者所主张的“实质解释”也指对“刑法”的实质解释,⑸这与德日刑法学中的实质解释特指对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至多扩大到对其他刑罚规范的实质解释,存在解释对象范围上的差异。基于此,陈兴良教授认为“在德、日刑法学中也并无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对峙,刑法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是我国学者提出的”。⑹陈兴良教授的这一论断并非无视德日刑法学中存在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对峙的客观事实,而是区分了作为个别范畴内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对峙与作为刑法基本立场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对峙。与德日刑法学中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发展轨迹相比,我国刑法学中的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呈现的是一条相反的路径。在德日刑法学中,是先有形式的构成要件论与形式解释,后有构成要件论的实质化与实质解释,在我国则是先有实质解释论,后有形式解释论。阮齐林教授在1997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提出了“形式解释”一词,⑺梁根林教授在2004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提出了“形式解释论”一词,⑻陈兴良教授则对“形式解释论”进行了体系化的研究。陈兴良教授一贯主张形式理性优先,对实质解释论“近乎本能地抵触”⑼,他对实质解释论作了一些间接的、非体系性的学术批评或者质疑。⑽他在实行行为、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上偶尔使用“形式解释的理解”,⑾但对“形式解释论”的提法非常谨慎。“破”并不等于“立”,在个别问题上主张“形式解释”与作为刑法基本立场主张“形式解释论”并不相同。2009年邓子滨副教授出版了《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一书,将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予以呈现。大体上说,“实质解释派”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形式解释派”则以陈兴良教授为代表,还有一些学者可称为“通说派”,如赵秉志教授。在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学派之争中,一些基本问题晦暗不明,需要予以追问。二、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实质分歧笔者曾一度信奉张明楷教授所主张的实质解释论,至今也不是实质解释论的抽象反对者。但这不妨碍本文对实质解释论的一些常见命题进行反思和批判。问题一:我国形式解释论的存在范围有多大?对该问题,“实质解释派”给出的答案是明确的:“我国刑法理论一直注重的是形式解释”;⑿“形式的刑法解释论则随处可见”。⒀然而,笔者根据“实质解释派”的论述予以认真考察,认为“实质解释派”的上述结论值得商榷。第一,“实质解释派”指出的“明确主张形式解释论的学者”的范围存在问题。在论及“形式解释论”时,“实质解释派”都会提到阮齐林教授是明确主张形式解释论的学者。的确,阮齐林教授曾经在1997年《法学研究》组织的一次笔谈中提出:“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还将导致刑法解释方法论的转变,即由重视实质的解释转向重视形式的解释。……犯罪的形式定义、法律特征及犯罪法定要件将成为首要的问题。”⒁但是,笔者发现阮齐林教授实际上很快纠正了这一立场。2002年他在《绑架罪的法定刑对绑架罪认定的制约》一文中说,“脱离我国刑法对绑架罪处罚的特定模式,仅仅从法律形式上分析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是不够的”。⒂在一个学术生涯自述中,他对此转变有明确的补充说明:“那个发言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将会要求解释论更加注重法律形式,显然是片面的。……认为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形式的解释论排斥实质的解释论显然是片面的。……因此,在上述关于绑架罪的论文中,就提出了实质解释论的必要性,也算是对自己以前片面认识的纠正。”⒃既然他已经纠正了自己的形式解释论的立场,就不能把他当作形式解释论者。第二,“实质解释派”将具有庞大学术阵容的“通说派”归属于“形式解释论者”也存在问题。张明楷教授指出,几乎所有的刑法学教材以及刑法理论都认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本文标题: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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