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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辩护律师整理|从23个无罪判例看单位行贿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金翰明温天元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何对被控单位行贿罪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一是主观方面的核心问题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界定。虽然行贿类犯罪的立法中,因一个条文或不同款项对于该罪的注意规定,使司法实务中,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理解存在争论,但结合中国刑法学界权威学者观点,及行贿类犯罪的本质特征,单位行贿罪必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其次,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行贿行为,及在案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亦是对于本罪的指控进行无罪辩护的核心点。为此,笔者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等权威判例搜索平台,通过关键词检索查阅了单位行贿罪相关判例268个,并从中筛选出23个有效的无罪裁判,总结司法实务中的单位行贿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护要点。目录一、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一)不能代表单位意志的个人或少数人实施的行为(二)实施行为的主体本身不是“单位”(三)实质上属于单位内部组成部分之间的行为二、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能证明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三、客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四、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一)无行贿行为(二)数额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正文一、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一)不能代表单位意志的个人或少数人实施的行为民法中有“表见代理”这一现象。刑事犯罪的认定,同样也会出现类似的问题,对于涉案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究竟是单位中的个人或极少数人的意志,还是能够代表单位整体的意志,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核心问题。对于单位行贿罪的指控,可以通过证明犯罪并非是单位意志支配,而是由个人或极少数人实施的行贿行为,实现单位的无罪辩护。无罪案例一:窦惠毅、唐金华、张月贤被控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芮刑初字第128号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唐金华实施的行贿行为,未经被告单位讨论决定,证明被告单位犯单位行贿罪的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单位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犯单位行贿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无罪案例二:陈少辉被控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湘0821刑初13号被告人陈少辉作为被告单位湖南恒凯公司的股东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被告单位湖南恒凯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湖南恒凯公司于2007年3月27日依法注册成立,历经多次变更,最后的股东变更为湖南福天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某、罗某2等股东,原行贿事实发生时的股东已全部发生变化,且因行贿所取得的非法利益均已被原股东个人所拥有,故本案应以行贿罪论,被告人陈少辉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单位湖南恒凯公司不构成单位行贿罪。无罪案例三: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春被判单位行贿一案再审刑事裁定书(2015)筑刑再终字第3号对抗诉机关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判决认定山东公路公司无罪,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抗诉意见,及山东公路公司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王春作为贵州分公司负责人安排贵州分公司财务人员筹集款项并支取款项行贿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投标成功,山东公路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后王春使用山东公路公司资质取得承建工程。同时原一审判决的罚金缴付也是由贵州分公司缴付,山东公路公司也不知情。因山东公路公司没有参与贵州分公司的行贿行为,故王春的行贿行为不能代表山东公路公司,山东公路公司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原审被告单位山东公路公司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无罪案例四:陈小勇、向某某,张某甲等被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5)渝三中法刑终字第00003号陈小勇代表骨科与供应商洽谈耗材时,是受医院的委托实施;陈小勇向医院隐瞒其与供应商洽谈中的回扣,回扣只在骨科医生之间进行分赃,作为骨科单位的护士均不知耗材有回扣,亦没有分配,且所收回扣也没有用于骨科集体的开支或添置相关设备,不属于受贿款归单位所有的情形,故武隆县人民医院骨科不构成单位受贿罪。无罪案例五:钟天良被控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七刑初字第403号萍乡市昌健工贸有限公司在业务发生过程中既没有支付给四合伙人任何形式的费用,也没有收取过任何形式的管理费,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属个人行为,不代表萍乡市昌健工贸有限公司的利益,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行贿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萍乡市昌健工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钟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无罪案例六:邓某甲被控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川1321刑初166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南部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经查,被告单位南部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确定的药物供销中标单位,其药品销售价格均由省药物采购服务中心定价,南部县药业公司按照市场经济营销管理模式制定了营销纲要。该营销纲要明文规定禁止药品销售人员有任何形式送礼及行贿等商业行为,一经发现公司将终止劳动合同,责任由销售人员自己承担。被告人邓某甲违反公司营销管理规定,以个人药品销售提成的劳务报酬向邓某乙、杨某某、范某进行商业行贿行为,既不是由公司领导决定,也不是由公司提供资金而为该公司获取非法商业利益,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南部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及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实施行为的主体本身不是“单位”非法人企业虽然也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起诉和应诉,但由于其并不具有独立的人格,所实施的行为只是代表企业主的个人意志,企业的财产也属企业主个人所有。从法院裁定看,司法实务认为只有能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才能构成单位行贿罪,故而可以通过证明主体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现单位行贿罪的无罪辩护。无罪案例一:浠水柳北加油站、王某被判单位行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6)鄂02刑终160号被告单位浠水柳北加油站系非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不符合关于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浠水柳北加油站犯单位行贿罪缺乏法律依据,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三)实质上属于单位内部组成部分之间的行为从法院裁定看,形式上的“两个单位”之间虽存在“行贿行为”,但实质上“两个单位”系属同一单位内的不同部门或部分,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主体上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无罪案例一:大同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朱某被判单位行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7)晋02刑终84号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大同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与大同市交通警察支队虽然名义上是两个单位,但从成立、日常工作看,并未脱离两者之间存在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故原判认定大同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给予大同市交通警察支队财物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人及辩护人的辩护、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二、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能证明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从法院裁判看,若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不能证明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的,不成立单位行贿罪无罪案例一:天津市**、马**被控单位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津0111刑初93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单位天津市**、被告人马**犯单位行贿罪罪名不当。经查,天津市**的经营范围为再生物资回收,与被告人马**因被索贿而获取的工程承揽并无业务关联。另外,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从工程的承揽到工程款的领取及对王某1的行贿均是被告人马**的个人行为,本案证据显示不出被告人马**系为天津市**行事。另外,本案亦无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马**因工程承揽所获利益及行贿所用支出归于或出自天津市**的资金。无罪案例二:深圳市亚XX电子有限公司被判单位行贿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66号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亚XX公司及上诉人田某在该公司进驻南山区科技园期间,因姜某彬的勒索行为而给予其财物,且亚XX公司并未就此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认定其犯单位行贿罪。无罪案例三:唐某某被判挪用公款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5)中中法刑二终字第92号关于原审被告单位城建总公司及原审被告人唐某某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的问题。经查,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证人岑某海的证言均称送钱给小榄镇相关领导是因为城建总公司是镇属企业,想在业务上争取领导的支持。证人刘淑英、何某雄、黄某枝、梁某杰、张某阳、彭某辉等人的证言反映城建总公司及唐某某向其送钱的目的主要是感谢对城建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支持。其中,虽然证人刘淑英称小榄镇政府的部分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设置一些地方保护条件尽量使本地企业中标,以及存在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直接将工程交城建总公司下属企业承建的情形,但一方面唐某某反映城建总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下属企业上缴利润,参与工程招投标等具体业务主要由下属企业直接实施。另一方面证人伍某基、李某志、何某燕、刘某红的证言反映镇政府在工程招投标时以价低者得,城建总公司下属企业一般以低价竞标,利润很低。现案内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城建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具体工程上通过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招投标或者违反招投标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综上,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城建总公司及原审被告人唐某某构成单位行贿罪的理据不足,原判对该罪名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无罪案例四:付某某被控介绍贿赂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晋0303刑初21号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证据不足,故公诉机关指控的单位行贿罪不能成立。三、客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对象因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不构成受贿类犯罪的,行为人依法不构成单位行贿罪。无罪案例一:邹某某、吴某某、尹某某、成都谋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判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4)成刑终字第337号经查,吴某荣、尹某某的供述证实,吴某荣向尹某某提供的中、高级职称证书每本价格分别为2200元、3000元。尹某某、张某贵的供述证实,尹某某向张某贵等人提供的中、高级职称证书每本价格分别为3900元、5600元。张某贵、吴某利等人的供述证实,张某贵等人对外提供的中、高级职称证书每本价格为8000元至12000元。上述原审被告人的供述证实吴某荣将中、高级职称证出卖给尹某某,尹某某再转卖给张某贵等人的事实。因此,吴某荣、尹某某、张某贵等人具有买卖职称证书的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证件罪。同时,吴某荣不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尹某某亦不构成受贿罪。因而,谋成公司与张某贵、吴某利、张某海、邹某某不构成单位行贿罪。无罪案例二:李世全被控单位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江安刑初字第86号顺发公司在恒丰银行贷款5000万元没有利用黄某担任兴业银行都江堰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而是利用其私人关系通过恒丰银行玉带桥支行周某的职务便利;虽然黄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周某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故黄某不构成斡旋受贿罪。据此,顺发公司向黄某支付的感谢费,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世全作为顺发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向黄某行贿308.6934万元。经查,黄某收受李世全的钱款金额1543467元,没有利用黄某的职务便利,没有权钱交易的性质,黄某不构成斡旋受贿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李世全作为顺发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单位行贿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四、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一)无行贿行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行贿行为的,
本文标题:从23个无罪判例看单位行贿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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