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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2013.3.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概述二、建设工程竣工专项验收三、建设工程竣工备案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情况下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直接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者。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工程完成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报告和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根据预验收情况分别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及参建各方的报告后,对符合竣工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报告组成员的名单书面报送市质检机构,并到备案部门领取《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时,对参建各方的工作质量和各管理环节应作出书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参建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择日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材料: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文件;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档案;工程材料、设备、构件的进场试验报告;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工程保修书。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概述二、建设工程竣工专项验收三、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只要经过规划、消防、环保专项验收合格后,就可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专项验收可在竣工验收备案后单独进行。1、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一、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消防验收工作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验收管理工作。二、验收程序:a)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备案前向消防验收监督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b)消防验收监督机构的受理:消防验收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的消防验收申请后,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充完善;c)消防验收监督机构的审查:消防验收监督机构对予以受理的消防验收申请,应在10日内组织验收,认为建设工程符合规定的,在7日内签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三、消防验收应提交的材料: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书;2.初步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3.施工图设计消防队审核意见书;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同报告;5.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报告表;6.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说明“次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8.填写《消防产品选用清单》表格,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9.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的施工图(包括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消火栓及喷淋系统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防排烟系统图)。《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上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一、验收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二、环境保护验收范围:①、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检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三、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段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4.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小件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四、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受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申请材料接受凭证,认为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充完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完成验收,签发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书。五、环境保护验收应提交的材料:提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表一、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负责本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二、规划验收审核的主要内容:1.审核建设工程竣工图有关规划管理的内容;2.验核建设工作规划许可的实施情况;3.检查应拆除(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三、规划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要求,已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和环境建设;2.小区内住在工程,按单体工程实行该规划项目分段验收。小区内的其他单位工程要以整体规划验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3.单位工程规模二等以上(含二等)能独立划分使用功能的区段,可实行规划分段验收,并进行备案;工程竣工后,实行规划整体验收,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四、规划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受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发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申请受理函》;不予受理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函》;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函》,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同意受理的规划验收申请,应对照批准的建设工程图说现场逐项验收,符合规划验收规定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不符合规定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函》。五、规划验收应提交的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表》;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建设工程竣工图(建筑工程只交建施图);4.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验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实测地形图;5.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竣工测量报告;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竣工验收后可单独验收部分验收项目建设工程建筑节能审查建设工程竣工防空地下室验收建设工程市政设施验收建设工程防雷设施验收建设工程河道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概述二、建设工程竣工专项验收三、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竣工验收以通过竣工备案作为结果,没有获得竣工备案即未获得政府认可;备案又以验收为前提,没有合法的验收就难以获得备案。备案与验收在主管部门、条件、应提交的材料方面基本一致。竣工备案与竣工验收条件的区别:实践过程中:竣工验收必须经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参加、质量监督机关监督,因此验收的条件应由竣工验收单位共同认定,达成一致结论才能通过竣工验收。竣工备案则不同,是由建设单位申请、监督机关提出监督报告、备案机关把关,主要是程序性的,要求的备案文件要综合一些,代表了更强的行政意志。时间概念上:竣工验收时间一般是指召开竣工验收会通过验收的时间,必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一致认可,必须是在监理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具备验收条件,按验收程序进行的有明确验收结论的竣工验收时间。竣工验收时间有着特殊的法定含义,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的工程款结算及质量保修时间;竣工备案时间则是指建设单位提供的备案文件被备案机关收讫后,备案机关同意备案的时间,该时间直接关系到法律规定的行政时效问题。郑州市房屋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谢谢聆听欢迎指正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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