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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乞丐”——从社会现状简析“职业乞丐”乞丐的定义•乞丐就是以乞讨为生的人统称为乞丐,也叫“叫花子”或作“要饭的”。•“乞”在金文字中的意思是乞求、求讨,同时又可用为反义,指给予。“丐”又作“句”(gai丐),在甲骨卜辞中多作祭祀用词,指向神灵乞求,如“崇雨,句于河”,即雨大成灾,乞灵于河神。历史沿革春秋春秋时期,楚国人伍子胥因父亲被诬“谋反”,全家人被楚平王杀害,独有自己外出打猎逃过大难。伍子胥走投无路,欲过昭关到吴国去,此时昭关张贴伍子胥像,悬赏缉拿。伍子胥又急又愁,一夜之间须发全白了,面目全非,结果混过了关口,来到吴国都城苏州,这时已身无分文,只好吹奏随身携带的长箫,借以乞讨过活。后来,苏州一带的花子,因伍子胥在这里要过饭,就尊称伍子胥为乞丐头。宋代“乞丐”一词用来称呼讨饭之人是从宋代开始的,如《太平广记》中引《王氏见闻》的一句话,就将乞丐与马医、酒保、佣作及人贩子之流相提并论。清代乞丐,亦称“乞儿”、“乞棍”、“乞婆”、“花子”、“叫花子”到了清代时,对乞丐的管理实现了制度化,同时也承认了乞丐的职业化。各县有管理乞丐的丐头,丐头也是乞丐。组成分类由于乞讨性质的不同,乞丐可以分为“原生乞丐”与“职业乞丐”原生乞丐是指因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导致生存状况恶劣的贫困乞讨者和因疾病而无劳动能力的疾病乞讨者,即通常意义上所说的“真乞丐”职业乞丐是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专门以乞讨为职业手段和生存方式的正常健康社会成员,也就是所谓的“假乞丐”职业型乞讨者又可以分为两类:1.个体职业乞讨者个体职业乞丐者主要指以乞讨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单独的自由乞讨者,他们一般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能够照顾自身的饮食起居,因而他们选择乞讨更多的是选择一种生活方式。当前,这一类型的职业乞丐主要来源于贫困农村地区,当他们在乞讨中发现乞讨所获得的利益远比种田更合算时,选择乞讨为生就是必然的理性选择了。2.组织化职业乞丐:组织化职业乞丐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①一些农村贫困地区的残疾人、儿童和孤寡老人等由于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而自愿被乞丐经营者组织起来。这些生活不能自理的乞丐一般情况下不会脱离组织,为组织化职业乞丐的主体。②一些虽然生活上能够自理的乞丐,由于缺乏城市乞讨的经验和技巧,为了适应城市乞讨生活并习得乞讨经验而自愿加入乞丐经营者的组织。③一些乞丐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采用强制性的手段把一些乞丐拉入组织内,这些组织因而具有了黑社会的犯罪性质。占少数。和尚行乞作业程序:向路人含笑祝福,并递上吉祥符要求捐献。他们经常出示庙宇照片,似乎显示他们是在为庙宇募集香火钱。接着他们会打开献金簿,显示有多少人捐了多少钱。这些和尚几乎无所不在,而在乞讨者都成为观光一景的纽约,他们的装扮和理直气壮态度都引人注意。他们用吉祥符或小饰物要求捐献,如嫌施主给得太少,会毫不客气的要求多给20美元或更多钱。职业乞丐开宝马上班在珠三角买房买车“日薪”少则二三百元,多则一两千元出现原因:个体、社会原因不一一概述。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无论是原生乞丐还是职业乞丐,导致他们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其乞讨的机会成本低于其乞讨收益。机会成本:是指为了得到某种东西而所要放弃另一些东西的最大价值。原生乞丐:缺乏劳动能力,乞讨是其维持生计的唯一方法,故该类型乞丐乞讨的机会成本为零。职业乞丐:具备一定劳动能力,除乞讨外还能从事其他的工作,该类人群的机会成本就是从事其他工作所能获得的最高收入。如果其乞讨收益高于机会成本,那么该类人群就有激励进行乞讨。•机会成本低于乞讨收益是原生乞丐出现的唯一原因,但职业乞丐的出现还有着另一个主要原因,即施舍者与被施舍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施舍者并不知道被施舍者的真实情况,职业乞丐就可以通过伪装成“可怜人”从而欺骗施舍者并从中获利。因此信息不对称就成为了分析“真假乞丐”问题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职业乞丐出现的另一个原因乞讨行为的影响•从社会福利角度看,乞讨行为只会造成社会财富的转移,并不会创造任何社会财富。•如果乞讨行为本身不会产生任何社会成本或者外部性,那么行乞行为并不会对社会福利造成任何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各种乞丐对社会福利的具体影响到底是什么?特别是职业乞丐出现后,对社会福利是否真的是有害的?•很多职业乞丐采取虚假的言行和道具来骗取人们的同情心•有的乞丐既乞讨又偷摸拐骗等,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不少地方的职业乞丐出现集团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化的趋势,不少未成年人、残疾人受控于“幕后黑老大”,被残酷盘剥、虐待,甚至致残•“职业乞丐”更是占据着那些本应用于救助那些真正需要的人的资金与资源,使整个社会的救助效率大为下降。•由于职业乞丐往往是通过欺骗善良的人们获利,长此以往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益冷漠,造成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现状当然也有好的现状,但多为原生乞丐通辽乞丐为四川灾区捐款周元武一边乞讨,一边举着一块寻找失主的牌子。这一举动被热心市民拍下并上传到微博关于路人心态1、许多人认为如果没有他们的帮助乞丐就会饿死2、出于同情心,多数人看到老人或者儿童总会不忍心不给3、多数人认同给予乞丐食物的帮助方式,但一般不会特意为乞丐买食物,只会视情况给予身边的食物4、部分人不愿给予乞丐任何形式的帮助,害怕受骗,认为没有必要对职业乞丐有怜悯之心,或认为这应该是政府的责任应对措施•救助与否属个人选择,只做建议•具体的倡导以下建议:•1)如果发现组织化职业乞丐,应该报警。•2)更加提倡以食物及其他必需品代替金钱来施舍。•3)对于有劳动力的青年人,一般情况下不建议进行施舍。当今的中国城市,仍有相当的低端职业缺口。•4)对于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病人,建议大家在保持同情心的同时,使用正确方法,才能真正的帮助这些人。(可以选择打110求助,如果乞讨者愿意的话,警察会将其送去救助机构)•5)遇到特殊情况(如称家人患病需钱等),还需主观的判断,注意要提防骗术。关于政府救助救助站指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站。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人不知道救济站的存在,这也就是(路人心态)为什么多数人会认为没有他们的帮助乞丐们就会饿死。•经过记者的走访调查,发现救助站存在一定腐败现象,但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救助站完全有能力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满足其生存需要。对职业乞丐的剖析与对策剖析•对于个体性职业乞丐来说,无论他们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一旦选择了乞讨的生活方式,他们就放弃了主流价值观所赋予他们的人格尊严和价值追求,以博取人们的同情心为目标来换取生活所需。•就现代法理来说,只要不触犯法律和危害公共秩序,是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即许多学者所说的“乞讨权”•寻求乞讨与不损害公共秩序的平衡,公共部门可以设立“禁讨区”•根本方法是对于职业乞丐自身的价值唤醒,同时可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使他们摆脱乞讨的生活方式。•对于组织性职业乞丐,由于性质较为恶劣,应对有损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恶意乞讨行为和有犯罪性质的乞丐团伙进行打击。对策结语•职业乞丐现象是我国转型社会下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它之所以成为当下公共舆论的一个热门议题,是因为在一定程度上,职业乞丐问题已经触犯或者影响了许多公民的日常生活,甚至影响了社会价值。•但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得以建立健全,政府在市场经济下承担起了自己应有的职能,那么职业乞丐的人数势必逐渐减少,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自然会得以解决。
本文标题:浅谈乞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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