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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财经纪律当好纪律的执行者讲课人:前言财经纪律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和个人在财政经济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涵盖财政纪律、金融纪律、经济纪律等方面,包括法律、规章、制度等多个层次,涉及财政管理、经济核算、基本建设、工资福利诸多内容。财经纪律既包括财政收入秩序、支出制度等宏观层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又囊括财务会计管理等微观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具体要求。财经纪律执行的好坏,直接影响国民经济各主体开展经济活动,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关系到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领导干部要在思想上强化党的纪律意识,尤其是要突出严明财经纪律,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高度,针对在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上出现的问题,认真学习研究财经纪律的概念、内容以及如何严格执行的知识,对今后减少和避免违纪现象的发生,具有较好的促进作用。提纲第一部分:财经纪律释义第二部分: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和处罚规定第三部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违反财经纪律”的主要条款第四部分: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的形成原因及防范第一部分财经纪律释义一、财经纪律的概念“财经”是指财政、财务方面的经营活动。“财经纪律”是指党和国家为了正确处理全民与集体、地方与中央、企业与职工等各种经济关系,建立正常经济秩序,保证和完成财政经济任务而制定的各种财经政策、法令、制度、规定、条例等的总称。它是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现行的财经政策,结合财经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制定的,是党员以及其他任何工作人员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二、财经纪律的内容财经纪律的内容相当广泛,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从事现金管理、信贷等方面的纪律。二是在执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制度方面的纪律。三是在维护国家财政收入以及在严格财政支出方面的纪律。具体来讲,如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物价政策、工资政策、奖励政策、现金管理政策、市场政策等等很多。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法规和制度,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损失,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构成要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财经管理秩序。---主体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主体既有单位,又有个人:既有特殊主体,又有一般主体。---主观上多数是故意。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或者将隐瞒、截留款私分的行为。(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补贴或者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行为。(三)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四)个人借用公款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的行为。(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行为。(六)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或者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行为。(七)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行为。(八)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行为。(九)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十)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十一)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行为。(十二)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十三)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十四)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四、严肃财经纪律的必要性严肃财经纪律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稳定经济秩序和人民生活,对于端正党风,促进社会风气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全场正在开展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借助“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反四风之机,全场各部门、各单位及党员干部,都要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政策和财务预算。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近几年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财经纪律方面得到了较好的加强。但是,通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审计部门的经营成果审计及专项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办案情况来看,我场在财务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表现是:个别单位和部门存在超预算支出情况,收缴款项有截留、挪用、坐支情况,有的单位违反财务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没有执行政府采购规定采购控购商品,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暴露了我们的干部和管理人员,对财经纪律观念淡薄,应加强财务管理知识和违反财经纪律处罚方面学习和教育。出现问题的同时也体现出了,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审核监督不到位的情况,让一些人钻了空子。因此,在今天的青年干部培训班上要共同学习财经纪律方面的规定,提高领导干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的思想意识,以免在今后工作中犯错误。第二部分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和处罚规定设立账外账设立账外账的资金主要来源是隐瞒收入、虚列支出。主要表现形式:收入不上交,不纳入财务账套核算,存入个人存折或另设帐套,脱离审计监督和财务检查。账外账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奖金、补贴、请客、送礼、送红包等,分析产生的原因是领导干部财经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强,造成资金体外循环,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制约,容易出现贪污、私分、行贿的违法行为。案例一:某锅炉检验所,私设小金库,滥发福利吴某,男,1946年3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锅检所所长。陈某,女,1969年l0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锅检所办公室主任。徐某,女,1958年8月出生,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锅检所出纳员。锅检所为加强单位科技开发统一管理、拓展技术咨询服务市场、为职工谋福利,1999年4月至2006年3月,将单位科技服务和技术咨询费的收入,使用某科技咨询中心等单位发票,开具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等共计645万多元,存入了科技咨询中心账户,没有存到本单位账户,脱离了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该所于2004年9月、2005年11月分两次将存放在科技咨询中心账户中的余款161.76万元转出,存入陈某个人账户,部分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为职工购买保险、支付酬金等。该所还动用账外资金43.3万元购置了手机5部、手提电脑5台、照相机12台、摄像机2台、DVD1台、音响、节能器等办公用品,但这些资产未纳入单位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另经查实,该所动用账外资金购置5部手机,其中除3部用于工作外,吴某先后自用2部。案例一:处罚结果2006年6月,经纪委查实并做出决定,认定锅检所违规问题的性质属私设小金库,建账外账,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八款、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吴某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金2000元;给予陈某、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案例二:某质监局收赞助费账外设账,违规发放招待使用何某,男,1954年1月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某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1999年3月至2003年5月,经该质监局领导班子会讨论通过,该局执法人员在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过程中,以单位建办公楼缺资金为名向企业要“赞助费”,一些企业为了更好地发展自己的业务或者少交检验费、少受处罚,主动给了“赞助费”。该局工作人员在收“赞助费”时没有开任何票据,所收31.43万元全部作单位账外管理。收取“赞助费”后,该局对一些按规定应该进行质量检验的产品不抽检或少抽检,对一些该处罚的不进行处罚。此外,该质监局代下属两质检所收企业产品质量检验费,两质检所按20%的比例进行返还,共返还6.37万元,不要求开具任何收据。经该质监局领导班子会讨论通过,将这笔钱作为账外账管理。以上两项合计37.8万元,其中,以“劳务费”等名义发给单位工作人员22.97万元,招待费等开支5.68万元,补入单位财务账5.35万元。在调查组调查该质监局违纪问题期间,何某召集单位有关人员开攻守同盟会,讨论如何对付调查组的调查,致使有关人员在调查初期向调查组提供虚假情况。财务人员于某按照何某的意思,安排单位人员将账外账凭证全部销毁。案例二:处罚结果2003年12月,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二条、第一百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给予何某党内撤职处分,收缴从账外账中以“劳务费”等名义发放给单位工作人员的22.97万元和所剩余款3.8万元,共计26.77万元,上交国库;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给予何某撤销质监局局长职务的处分。二、非法集资、变相私分国有资产为了解决企业资金紧张,缓解资金矛盾,增加职工福利,以职工集资的方式给职工发放集资分红,并形成固定的福利发放模式(调出职工退股,调入职工入股)。在集资的投资项目中除了职工集资外,单位也投资了,有的项目甚至以单位投资为主,职工投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但在收入分配时却没有体现国有收益,有的单位把投资产生的收益全部用于职工筹资分红,变相私分了国有资产。这种案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比较突出,国务院针对这类现象在1993年(国发【1993】62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内部职工或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禁止社或团体举办还本付息或支付股息、红利的有偿集资活动。三、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是具有专门项目或专门用途的资金,是不允许挤占、挪用的,但在执行过程中,有的单位领导对专项资金、国债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认识理解不深、不到位,错误地认为,钱只要不装在自己的腰包里就没有问题,出现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有的单位甚至将专项资金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等,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国家就国债资金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方面出台了较多的通知、意见、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切实加强国债资金监督管理。------不允许擅自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不允许用国债专项资金置换其他已投入的资金,不允许随意扩大工程规模、拖延工期、留下资金缺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并按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对违规、违纪,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或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关于确实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管理监督的意见》第三条:严格执行农业资金管理制度,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是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从制度上严格规范农业财政资金管理行为。严禁挤占、挪用农业财政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截留农业财政资金,特别是地(市)、县、乡财政部门不准利用任何借口滞拨、挪用农业财政资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基本原则是:(二)专款专用的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各地不得截留、挪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对农民负担及教育等重点支出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工作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乡镇财政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规范财政管理,节约财政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坚决取消村级招待费,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公开村级财务,实行年度审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央将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案例三:挪用专款设小金库,违纪报销占用资金刘某,男,1964年4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某单位党组书记、局长。刘某在2002年至2006年任该单位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存在转移资金、挪用专款;弄虚作假,套取现金;授意财会人员变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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