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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河北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领导中层管理工作,构建中高层管理人员队伍,科学有序的配置与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人力资源,推进公司中层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精细化,以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求,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此规定。2、范围本管理办法所指的中层人员是指由公司统一管理的人员,包括:2.1各职能部门、中心、事业部正、副职中层人员和公司聘任的中层中层人员;2.2xxx分子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中层人员;2.3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其他需纳入领导中层管理范畴的人员;2.4按照选拔标准和选拔程序,选拔出公司范围内德才兼备、综合素质高、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为补充上一级中层人员而准备的后备人选。3、内容为加强中层人员的集中统一管理,凡涉及中层人员的配备、职务、职级、待遇等政策性规定,均由公司中层管理部门统一提出,总经理办公会审批。4、中层人员结构与任职资格4.1公司从不断改善中层人员的知识、专业、能力、经验入手优化经营管理队伍结构。各部门、中心、事业部及分子公司中层人员所需的专业知识,应与本单位的性质、任务和发展方向相适应,使领导中层管理团队成员各尽其能,充分发挥整合能力。4.2公司管理的中层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4.2.1具备较好的职业素质。具备本职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管理知识、实践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相关市场经济知识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廉洁从业、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品行端正、诚实守信、作风正派;4.2.2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决策分析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有大局观念,能正确履行领导职责;4.2.3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能够承受工作压力;4.2.4具有担任下一级管理职务的经历,并取得了突出的业绩;4.2.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或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应按照公司培训体系要求完成相应管理类培训课程并考评合格;4.2.6一般还应具有跨部门、跨地区、跨专业工作的经历,能够胜任复合型的管理工作。4.3中层人员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水平必须达到相应的级别水平。4.3.1学历或专业技术条件。原则上要求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能力特别突出者,可破格选拔。4.3.2资历条件。担任分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或总部关键岗位2年以上,在公司内担任跨专业、跨部门、跨地区职务2个以上,工作业绩突出;同等条件优先选用后备干部。4.3.4总部新任的中层人员年龄原则上正职不超过50岁,副职不超过45岁。4.3.4分子公司新任的中层人员年龄原则上正职不超过45岁,副职不超过40岁。4.3.5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面向特殊岗位招聘的人才,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条件。5、中层人员职数和任期5.1公司根据所属各单位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领导干部人数。5.2中层人员的职数。5.2.1分子公司原则上分子公司设置总经理1人;职数设置标准如下:1.人员编制在30人(含)以下的,职数2人;2.人员编制在30人以上,50人(含)以内的,职数3人;3.人员编制在50人以上,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口径实现毛利润指标1000万元以上的,职数4人。5.2.2总部所属各部门、中心、事业部,职数设置标准如下:1.部门编制在8人(含)以内的,职数1人;2.部门编制在8人以上,15人(含)以下的,职数2人;3.部门编制在15人以上,30人(含)以下的,职数3人;4.部门编制在30人以上的职数为4人。5.2.3对于业务性质较为特殊的分子公司、涉及2个以上专业且专业跨度较大的部门,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可适当增加中层人员职数。5.2.4各级中层人员实行任期制。(一)公司中层人员,每届任期1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二)聘任中层人员人员的劳动合同应按照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中劳动合同条款规定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6、选拔任用6.1公司管理的中层人员的选拔任用,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主管领导或中层管理部门提名、委托专业人才机构推荐等方式进行,并逐步加大公开招聘和竞争性选拔中层人员的力度。6.2公司中层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需考察的单位和职务,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考察、任免。6.3新任命、聘任的中层人员的程序。6.3.1前期的酝酿与考察;6.3.2通过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6.3.3组织考察;6.3.4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征求被考察单位意见;6.3.5征求业务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等相关意见;6.3.6综合分析,提出干部任用建议方案;6.3.7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讨论决定;6.3.8对拟任用中层人员实行任前公示;6.3.9公司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或其他授权人与拟聘任中层人员谈话(含廉洁从业谈话);6.3.10按有关规定任职。6.4中层人员公开招聘及竞争选拔一般经过以下程序:6.4.1公开招聘:在本单位公布招聘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其他要求;6.4.2竞争选拔: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竞争选拔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其他要求;6.4.3接受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6.4.4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6.4.5征求相关方面意见;6.4.6对拟任中层人员实行任前公示;6.4.7公司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或其他人获授权人与拟任中层人员谈话;6.4.8按有关规定任职。6.5选拔中层人员,应对拟任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6.6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考察期制度,考察期为3-6个月,考察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该职务的,正式聘任;不能胜任的,免去该职务。与公司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有试用期的,考察期与试用期同时开始计算。6.7非试用期的考察期内待遇与正规聘任后相同。6.7.1新任中层人员考察期与试用期的考核,按照《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执行。6.7.2公司管理的中层人员的任免,要经过管理会议集体研究决定。6.8公司管理的中层人员任免时,任免的中层人员需配合中层管理部门及时向公司报送备案材料:7、考核评价7.1公司中层管理部门应不断完善符合现代管理理念的中层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各部门、中心、事业部、分子公司等也应遵照原则开展下属部门、后备干部及关键岗位的考核评价。7.2对中层人员的考核主要评价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层分类考核评价。中层人员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中层人员,由公司主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中层人员,公司根据情况由主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或免去其中层人员职务,采用诫勉谈话的下一年度考核结果仍为不称职的,免去其中层人员职务。7.3对各类中层人员的考核评价,按公司相关绩效管理办法执行。8、激励监督8.1对公司中层人员的薪酬激励,严格按照《薪酬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执行。除经公司审核同意外,中层人员不得在所属企业领取薪酬及福利方案所列收入之外的其他任何收入,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等任何报酬。8.2对做出特殊贡献的中层人员,根据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可进行表彰奖励。8.3中层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严格自律。8.4中层管理部门应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管理审计等方式加强对中层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8.5监督管理的途径与方法。8.5.1加强经营班子对中层人员的内部监督。对中层人员要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提高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加强对中层人员在体制改革、资金运作、科研生产经营、采购招标、收入分配和选人用人等重大问题上的监督,做到廉洁自律,遵纪守法;8.5.2充分发挥各级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8.5.3通过中层人员任前谈话,实行廉洁自律告诫制度。8.6建立中层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中层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8.6.1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私利的;8.6.2泄露国家秘密个企业商业秘密,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司合法权益的;8.6.3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8.6.4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办事规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8.6.5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8.6.6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8.6.7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8.6.8拒不执行公司有关决策、决定的;8.6.9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9、退出机制9.1建立健全中层人员退出机制,逐步完善中层人员免职(解聘)、撤职、降职、辞职、退休制度。9.1.1降职。存在下述情况的,予以降职:9.1.1.1.发生重大工作失误的。9.1.1.2.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不能胜任现职。9.1.1.3.降职的管理层,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才能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管理职务。9.1.2辞职9.1.2.1.自愿辞职。中层人员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9.1.2.1.1中层人员自愿辞职需提交书面申请,按照人事制度相关离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9.1.2.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①在涉及公司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②重大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③其他特殊原因的。9.1.2.2.引咎辞职。中层人员因自身能力不强、自身行为不当或严重工作失职,无法完成重大任务、造成重大损失、酿成重大事故,或产生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的,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9.1.2.3.责令辞职。属于引咎辞职情况,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公司将责令其辞去职务。9.1.3免职。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启动免职:1.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调动的;2.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负面影响,或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诫勉仍无改进的。3.因工作需要调离现任领导岗位(因公辞职)的;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工作(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或任期内病假累计超过一年)的;5.中层人员本人因个人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的。6.中层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其所任原单位领导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本文标题: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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