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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探析2、企业年金递延纳税3、农村信用社股息红利减半征税一、2013年新文件解读1、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税问题主要内容2、个人独资企业分配税后利润不再缴个税3、个人借款跨年度未归还的个税处理二、案例点评1、退休人员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主要内容4、法院判决双倍支付工资如何扣缴个税二、案例点评5、自然人与公司合伙如何纳税?主要内容6、多处房屋整体一次性拍卖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7、公司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可税前扣除吗?8、关于个人取得的误餐补助征税问题10、单位为职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征税问题11、职工报销学历、学位教育费用征税问题二、案例点评9、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问题主要内容12、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管征问题2、工薪比对工作3、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1、2013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主要内容2013年新文件解读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3号)【相关知识点】企业以盈余积累(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转增股东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13年新文件解读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3号)【分析】企业以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转增股东股本,实际上已经进行了分红,并由股东将全部分红投入公司,对个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013年新文件解读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3号)【特例】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非上市企业用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花10元买1股,1元票面价值,是实收资本,9元溢价就是资本公积,都是自个的钱,所以不是所得。2013年新文件解读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3号)【问题】自然人股东收购企业100%股权后,将该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2013年新文件解读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3号)【举例】甲企业为李某独资所有,原出资成本为1000万,2013年底企业帐面盈余公积500万,未分配利润300万。2014年1月,王某以2000万元收购甲企业100%股权后,将帐面盈余积累550万元(盈余公积250万,未分配利润300万)转增个人股本。2013年新文件解读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3号)【分析】1、若李某在转让股权前,先将帐面盈余积累进行分配,则应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550×20%=110万,“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2000-550-1000)×20%=90万;合计110+90=200万2013年新文件解读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3号)【分析】2、假如李某不进行利润分配,直接转让股权,则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1000)×20%=200万;王某收购股权后,用帐面盈余积累550万元转增个人股本,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550×20%=110万,存在重复征税。2013年文件解读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3号)【出台背景】考虑到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是由原股东创造并拥有,原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没有事先转增股本,而是将其一并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中,新自然人股东为此已经支付了对价,如对其此次转增股本征税则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有违税负公平原则。此外,为支持企业正常重组行为,考虑到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盈余积累与股权转让所得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性,税收政策方面,对于原股东转让股权前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利润分配应尽量保证税负平衡,不应由于原股东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分配而产生较大税负差异。2013年新文件解读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3号)【解读】2013年文件解读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3号)【总结】1、股权收购价格高于企业净资产价格的,不征税。2、股权收购价格低于企业净资产价格的,低于部分要征税。3、新股东转让股权时的计税财产原值为实际股权收购价加相关税费。2013年新文件解读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3号)【引申一】直接分配盈余积累仍应按20%征收“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23号文件仅仅是针对“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转增股本”问题作出了规定,并未对“直接分配”问题重新规定,据此推理不征税是没有税法依据的。而税务机关按分红征税是有法可依的!也就是说,税务人员不征税是存在执法风险的。2013年新文件解读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3号)【引申二】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部分无论是否征税,均不能增加计税基础。因为“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2013年新文件解读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3号)【举例】乙个人从甲个人手里收购A公司100%股权,A公司收购前,净资产中股本100万,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200万。如果乙个人以280万元价格收购A公司,随后,A公司将盈余积累200万元转增股本,乙个人股本增加200万元。如果乙转增股本后将该项股权按300万元卖出,则乙股权转让成本仍为原股权收购价格280万元(不考虑税费),而不是300万(原股本100万+转增股本200万),其转让所得20万元仍要纳税。2013年新文件解读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3号)【思考】未收购企业100%股权如何处理?假设被收购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原股东A个人占40%,出资额为400万元,原股东B有限公司占60%,出资额600万元,被收购前账面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净资产2100万元。A将40%股份转让给新股东个人甲,B未转让。2013年新文件解读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相关知识】什么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2013年新文件解读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原来的涉税规定】国税函〔2009〕694号2011年第9号公告1、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计算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扣除。2、企业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2013年新文件解读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关键词】递延纳税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称EET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EET模式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企业年金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模式。据了解,OECD国家中,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多数国家均选择了EET模式。出台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是在研究借鉴发达国家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体系的完善。2013年新文件解读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出台背景】链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2013年新文件解读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主要内容一】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13年新文件解读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主要内容二】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013年新文件解读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主要内容三】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13年新文件解读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具体规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单位缴费部分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职业年金: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当期计入的最高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2013年新文件解读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具体规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个人缴费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各市地税局将根据各市统计局数据每年7月份调整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扣除限额标准。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工资超限额部分比照住房公积金超限额缴费基数调整时间执行,即以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为执行周期。2013年7.1-2014.6.30扣除标准2013年新文件解读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具体规定】退休领取年金时,该如何计税?若一次性领取年金,又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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