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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办事指南办事规程内容对不需要申领和需要申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进行审批。法律依据《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一条。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条件(一)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二)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三)符合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审定的城市排水规划或水污染治理规划;(四)排水管(渠)按照雨、污水分流和污水集中处理原则建设;(五)周边市政排水设施具备雨、污水分流接驳条件。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建议按照范本填写)(原件1份);(二)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和图纸(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三)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周边市政排水设施勘察图纸(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受理机关(一)深圳市水务局:全市重大项目和关内四区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二)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辖区内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内部办事流程外部办事流程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辖区水务主管部门办理——申请人领取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意见。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意见》,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建成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批复后一年内未进行施工的,该审批意见自动失效。法律效力取得许可后方可按照审批内容进行排水工程施工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区委区政府大楼五楼联系电话:27875408
本文标题: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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