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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第一节办理初次申领业务第二节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第三节办理持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申领业务第四节办理持境外驾驶证申领业务第三章办理换证、补证和注销业务第一节办理换证业务第二节办理补证业务第三节办理注销业务第四章办理记分和审验业务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六章考试要求第七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数据库规范》和《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数据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将业务办理信息和各岗位经办人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办理驾驶证业务有关的证、表,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记录的经办过程和经办人信息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第二章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第一节办理初次申领业务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的证明;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符合规定的,打印查询结果证明,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二)考试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并在2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时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成绩表应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名;(三)档案管理岗复核全部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建立申请人档案,确定档案编号,并制作《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四)受理岗核发准考证明;(五)考试岗审核准考证明,经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预约科目二考试并在准考证明上签注考试日期;按期进行科目二考试并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成绩表应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名;(六)考试岗审核准考证明,经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预约科目三考试并在准考证明上签注考试日期;按期进行科目三考试并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成绩表应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名;(七)档案管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八)业务领导岗审核;(九)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十)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提供实习标志式样;(十一)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初次申领”;(二)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址:按照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三)申请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按照申请人3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录入;(四)驾校名称:按照出具培训记录的驾校全称录入;(五)身体条件: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录入;(六)准考证明编号:按照车辆管理所确定的号码录入;(七)准考证明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制证日期录入;(八)准考证明有效期截止日期:自有效期起始日期计算,按照满两年的日期录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时,年龄在69周岁以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按照申请人满71周岁的生日录入;申请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时,年龄在59周岁以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按照申请人满61周岁的生日录入;申请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时,年龄在49周岁以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按照申请人满51周岁的生日录入;(九)考试日期:按照各科目考试合格的日期录入;(十)考试成绩:按照考试成绩表记载的考试成绩录入;(十一)考试员:录入各科目考试员姓名;(十二)机动车驾驶证证号:按照身份证明号码录入;(十三)档案编号:按照确定的档案编号录入;(十四)初次领证日期:按照制证日期录入;(十五)准驾车型和准驾车型代号: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录入;(十六)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初次领证日期录入;(十七)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录入六年。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计算机系统录入的内容记载和4签注机动车驾驶证,加盖核发机关印章,粘贴或打印申请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准驾车型按照A1、A2、A3、B1、B2、C1、C2、C3、C4、D、E、F、M、N、P的顺序,在机动车驾驶证相应栏内自左向右排列签注,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签注A1的同时,不再签注A3、B1、B2、C1、C2、C3、C4、M;(二)签注A2的同时,不再签注B1、B2、C1、C2、C3、C4、M;(三)签注A3的同时,不再签注C1、C2、C3、C4。(四)签注B1的同时,不再签注C1、C2、C3、C4、M;(五)签注B2的同时,不再签注C1、C2、C3、C4、M;(六)签注C1的同时,不再签注C2、C3、C4;(七)签注C3的同时,不再签注C4;(八)签注D的同时,不再签注E、F;(九)签注E的同时,不再签注F。第七条准考证明应当记载和签注以下事项:(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明号码、准考证明编号、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截止日期:按照计算机系统录入的内容记载和签注;(二)申请人的照片: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三)预约考试信息:签注申请人考试科目二、科目三的日期和地点;(四)核发机关印章。第八条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5(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五)查询结果证明;(六)考试成绩表;(七)准考证明;(八)经驾校培训的,还需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第二节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第九条车辆管理所除受理岗还应当审核申请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外,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四条规定的流程和具体事项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业务,但不提供实习标志式样。同时,在计算机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增驾申请”;(二)增加的准驾车型和准驾车型代号: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录入;(三)增加准驾车型的日期:按照车辆管理所审核确定的日期录入;(四)本规范第五条第六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第十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记载和签注机动车驾驶证;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记载和签注准考证明。第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一)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存档资料;(二)原机动车驾驶证。第三节办理持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6第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申请,同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二)档案管理岗复核申请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先由考试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三)本规范第四条第八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但不提供实习标志式样。第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军转换证”;(二)初次领证日期:按照领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日期录入;(三)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年份按照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年份录入,月、日按照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录入;(四)本规范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七项规定的事项;考试的,还应当录入本规范第五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第十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记载和签注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五条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一)本规范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资料;(二)考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7(三)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应当收存原件。第四节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第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申请,同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中文翻译文本;(二)考试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与我国签订互认机动车驾驶证协议不需要考试的,按照协议执行;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考试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三)档案管理岗复核申请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四)本规范第四条第八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但不提供实习标志式样。第十八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外籍换证”;(二)身体条件: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录入,但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不录入;(三)初次领证日期:按照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初次领证日期签注。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记载的,按提供的有关证明8签注;(四)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年份按照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年份录入,月、日按照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录入;(五)本规范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至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七项规定的事项。第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记载和签注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条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一)本规范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存档资料,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不存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中文翻译文本。第三章办理换证、补证和注销业务第一节办理换证业务第二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属于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同时审核其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身体条件证明;属于转入换证的,同时审核其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将查询到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与机动车驾驶证核对,打印查询结果。对于9记分达到满分的,不予受理;属于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同时审核其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的,同时审核其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二)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申请时记分已达满分的,应当先由考试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考试科目一合格;申请时记分已第二次以上达到满分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合格;(三)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转入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以及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四)业务领导岗审核;(五)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属于转入换证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转籍信息反馈表》(以下简称转籍信息表),传真给原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后,在转籍信息表上签名,并记载传真日期,装订、归档。第二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一)申请业务种类: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录入“有效期满换证”;属于转入换证的,录入“转入换证”;属于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录入“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属于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录入“自愿降级换证”;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录入“变更换证”;属于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的,录入“损毁换证”;(二)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录入;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按照换发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份录入年份,按照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录入月日;(三)驾驶证有效期限:按照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录入;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按照规定相应录入六年、十年或长期;(四)换证日期:录入换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日期;(五)申请人考
本文标题: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规范(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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