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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税收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已被67号废)一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照转让方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确认计税依据;二是明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三是规定了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或免税、不征税证明为股权工商变更的前置程序;个人转让股权税收政策二、《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7号公告(一)文件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做了明细解释,规定五种情况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四种情形属于有正当理由;(二)规定如果土地、不动产等六类资产合计占资产总额50%以上的,按照净资产评估价格核定计税依据。三、《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41号公告(一)借鉴流转税的“价外费用”,股权转让收入规定全口径收入,既包括股权转让款,也包括赔偿金、违约金等价外收入;(二)对不构成公司的非股权权益转让,比照股权转让处理;(三)对撤资、减资明确比照股权转让处理。四、《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双方协议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的,是另外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原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予退回;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股权的,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五、国税函[2006]866号文件该文件明确,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并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被总局2011年2号公告第522项废止)国税总局对福建省地税局的批复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未来转让时其计税基础按照投资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认。由于股权也属于非货币性资产,该文件被认为也适用于以股权进行投资的行为,因此在2011年以前,以股权进行投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七、《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文件(文件注明不予公开)国税总局对江苏省地税局的批复确认苏宁环球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浦东建设公司股权参与苏宁环球定向增发的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案例一白某于2010年和A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共同出资2000万元,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白某出资980万元、A有限公司出资1020万元。2015年年初,A有限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其下属企业不再允许和自然人合资办企业,可以和其他企业合资办企业。于是,白某把980万元股权,以平价即9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自己于1998年100%出资成立的B有限公司。白某股权转让时,白某的股权转让价格980万元低于对应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净资产份额。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第十一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案例二甲公司拟通过增资取得乙公司70%的股权。甲公司将支付乙公司原股东8000万元(含税),作为其放弃认购增资的补偿款,另支付4000万元对乙公司增资。乙公司原股东(如为法人股东)取得的8000万元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所得额?——股东放弃增资的补偿款如何缴税案例三A公司注册资本90万元,为甲方投资,当前A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00万元。现乙方投资100万元进入A公司,则A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为1000万元。其中,乙方占10%,10万元为注册资本,90万元为资本公积。同时,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再增资200万元,按投资比例计算,甲方增资180万元,乙方增资20万元。增资后,A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300万元,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允价值比为1∶4。假定:现甲方放弃增资180万元,让给乙方。由于180万元对应的公允价值为720万元(180×4),所以,乙方除支付增资款180万元外,还要支付甲方补偿款540万元。乙方在本轮增资中共计支付款项740万元(20+180+540)。增资后,乙方在300万元注册资本金中占210万元(10+200),达70%,甲方仍占90万元,占比30%。分析:甲方放弃180万元的增资取得540万元的补偿款,实际上是将增资的180万元股权转让给乙方,取得的收入应为两部分:增资成本180万元和所得补偿款540万元。因此,540万元补偿款实际为股权转让所得。案例三自然人孙武2010年投资1000万元成立湘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湘云公司”)。2014年9月30日,孙武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孙武将其持有的湘云公司100%股权,以1500万元全部转让给无血缘和抚养或者赡养关系的自然人沙森(60%)和朱洁(40%)。孙武按转让差价缴纳个人所得税100万元。湘云公司同期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如下:项目金额(万元)项目金额(万元)资产总额7500负债3800其中: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000所有者权益3700其中:实收资本1000资本公积300盈余公积200未分配利润2200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转让价格仍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孙武应补缴税款:(3700-1000)×20%-100=440(万元)假定:2014年10月18日,湘云公司将盈余积累2500万元(未分配利润2200万元、资本公积3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股本。分析:此时,沙森与朱洁是否要上交个人所得税?分析: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2013年6月7日开始执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本例中,股权转让时,湘云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3700万元,在新股东支付的150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股本1000万元外,实际上相当于以50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2700万元的盈余积累。即,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收购股权时,在被投资企业的2700万元原盈余积累中,股权收购价格1500万元减去原股本1000万元的差额500万元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股权收购价格1500万元低于原所有者权益3700万元的差额2200万元盈余积累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转增股本应缴个人所得税:〔2500-(1500-1000)〕×20%=400(万元)沙森应缴税:400×60%=240万元朱洁应缴税:400×40%=16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不适用“股权转让”的3种情形1.个人转让持有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股份不适用本办法。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不适用本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虽然也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不适用“股权转让”的3种情形3.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股权转让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有关税费注:1.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收益均属于股权转让收入。2.个人取得的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视为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3.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第9条)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违约金收入: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因受让方违约,股权未过户交易,转让方依约收取的违约金就不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征税。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问题【例】如果王某将A公司将40%股权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款1000万元,股权转让完成过户手续(工商变更登记)并交纳60万元个人所得税,交因B公司违约,双方撤销交易,B公司支付王某违约金200万元,随后王某将扣除违约金后剩余的股权转让款800万元退回B公司。第一,王某是否可申请退回已交纳的60万元个税?第二,王某收取违约金200万元是否要交税?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方收回股权应视为第二次股权转让行为!!第一次转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还!转让方收回的股权计税基础应为第一次转让股权所收取价款。对于转让方扣除的违约金,应视为第一次股权转让的违约金并入第一次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增加转让方回收股权的计税基础。故,王某还应交200*20%=40万元个税王某收回股权计税基础=1000+200=1200万元股权转让收入——承债式股权转让A公司共有甲、乙两股东,出资比例为6:4.2014年3月1日,原股东甲、乙以7500万元转让全部资产给新股东丙、丁。为便于管理,甲、乙、丙、丁同意A公司2014年3月1日前流动资产中的应收账款(150万元)由原股东甲、乙追收处理;2014年3月1日前流动负债(6800万元)由原股东甲、乙负责清还。2014年3月1日后A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原股东甲、乙无关。所有者权益200万元。原股东甲、乙该如何计算缴纳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承债式股权转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可用两种不同的方法计算,但结果相同:(一)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二)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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