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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能建筑工程检测(2008年4月23日)目录一、一般要求(一)智能建筑工程检测应具备的条件(二)检测工作流程(三)检测用仪器设备(四)检测报告二、各智能化系统检测要求(一)通信网络系统(二)信息网络系统(三)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四)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五)安全防范系统(六)综合布线(七)智能化系统集成(八)电源与接地(九)环境(十)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三、观感质量检查(一)线路敷设(二)预埋暗管和桥架安装(三)设备2一、一般要求(一)智能建筑工程检测应具备下列条件:1、隐蔽工程检验合格,并具有结论性报告;2、工程安装质量检验合格,并具有结论性报告;3、设备性能测试、系统自检合格,并具有结论性报告;4、系统已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规定的时间进行试运行,并具有试运行报告;对暴露的问题已进行整改,并有整改报告;5、已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工程实施和质量控制记录。(二)检测工作流程1、智能建筑工程的检测应按系统检测工作流程图进行:3图:智能化系统工程检测工作流程2、由建设单位(或承包方、使用方)向检测单位申请办理系统检测委托手续。同时,应向检测单位递交下列文件:(1)系统设计文件;(2)系统竣工文件;(3)系统试运行报告;(4)工程合同文件。3、检测方案应根据系统的具体情况、工程特点、委托方的要求编制。4、在检测时,应根据系统的不同类别选择相应的检测方法。45、检测数量可分为全数检测和抽样检测,检测数量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1)涉及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检测项目应全数检测;(2)对各系统的中央管理级设备、应用软件的功能和性能应全数检测;(3)除以上规定外,均采用抽样检测。(三)检测用仪器设备1、检测所采用的仪器、仪表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认证证书和计量许可证。2、检测所采用的仪器、仪表和设备应经国家、省、市级专业计量机构检定,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并处于正常状态。(四)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委托检测单位、被检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称;2、被检测建筑工程名称、各智能化系统的规模和现状;3、检测项目、抽检数量、检测方法和检测依据的标准;4、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及汇总、检测结论;5、检测日期、报告完成日期;6、检测、审核和批准人员签名;7、加盖检测单位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5二、各智能化系统检测要求(一)通信网络系统1、通信系统(1)程控电话交换系统的性能、可靠性、接通率、故障率、维护管理、网络支持功能等符合设计要求,满足用户需要。(2)视频会议系统的信道测试、同步性测试、画面质量和声音清晰度测试应满足设计要求,符合《会议电视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T5033-2005的规定。(3)视频会议监测管理系统具备本地、远程监测,诊断和实时显示功能。2、卫星及有线电视系统图像和伴音质量损伤主观评价标准和客观测试技术指标应符合《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94和《30MHZ~1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GB6510-1996的规定。3、公共广播系统(1)音质音量、系统信噪比、声压级、频宽、声场不均匀度、线路损耗、功放冗余、分区划分等技术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2)性能要求1)业务内容适合背景音乐、公共广播和消防紧急广播的要求。2)消防联动a、消防紧急广播应在系统中具有最高优先权,对背景音乐和呼叫找人等状态具有强行切换功能,并稳定可靠。b、系统具有手动/自动启动功能,应便于消防报警值班人员操作。6c、信号传输电缆和扬声器应具有防火功能。d、在公用电源断电情况下必须保证消防紧急广播工作正常。(二)信息网络系统1、信息网络系统因用户要求的差异,针对特定项目的质量性能要求和适用性应与用户对项目的要求相一致。2、硬件测试连通性测试、路由测试、容错功能测试、网管功能测试等应符合设计、规范GB50339-2003和产品技术文件要求。3、软件测试功能测试、性能测试、文档测试、可靠性测试、互连测试等应满足用户的使用功能要求,符合设计、规范GB50339-2003和软件设计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4、安全性测试(1)技术安全:运行故障率、网络层的安全、系统层的安全和应用层的安全均应符合设计及网络安全产品技术文件要求。(2)管理安全:授权管理、用户管理、资源管理应符合设计要求。(三)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中央管理工作站和操作分站测试测量数据和报警信息显示、存储、统计和打印,主站和分站之间接口、数据交换功能,设备控制和管理,历史数据趋势图,数据报表生成和打印,人机界面和操作权限等全部项目测试符合设计要求及技术手册指标。2、空调与通风系统控制功能检测7空调系统的温度、相对湿度控制,新风量自动控制,预设时间自动启停控制,节能优化控制等项目的控制稳定性、响应时间、控制效果测试符合设计要求。3、变配电监控系统功能高低压配电系统,应急电源系统,照明控制系统等项目的监测、控制稳定性、控制效果、响应时间的测试结果满足设计要求,符合规范GB50339-2003标准。4、给排水系统监控功能给、排水及中水处理监控的参数检测(液位、压力、水泵运行状态等的监测),水泵启停、切换、转速调节、故障报警及保护的控制等测试结果满足设计要求,符合规范GB50339-2003标准。5、冷冻和冷却水系统监控功能参数监测、系统负荷调节、预设时间自动启停控制、节能优化控制、故障检测记录与报警、设备联动运行等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6、热源和热交换系统监控功能参数监测、系统负荷调节、预设时间自动启停控制、节能优化控制、故障检测记录与报警、能耗计量与统计等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7、电梯与自动扶梯监控系统功能电梯(自动扶梯)运行状态监测、故障检测记录与报警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整体运行稳定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由健全的工作日志、管理维护记录和安全、稳定运行记录体现。89、系统实时性系统响应时间(包括报警信号)应小于合同技术文件规定值和/或相应设备性能指标的80%,无规定时,不超过1秒。10、现场设备性能指标(1)各类传感器采样显示值与现场实际测量值的误差应小于合同技术文件规定值的80%。(2)无规定时,要求如下:1)、温度传感器≤0.5℃,相对湿度≤5%。2)、流量、压力、压差相对误差≤5%。3)、温度传感器热响应时间:管内温度传感器≤25秒;空间温度传感器≤150秒。4)、电动风阀、水阀在0,50%,100%行程处与控制指令保持一致,并符合技术文件规定的响应时间。(四)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1、系统检测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166-92的规定和产品技术指标。2、系统联动(与消防紧急广播、喷水灭火、气体灭火、防火隔断、通风系统、非消防电源、消防电梯、消防通道、消防照明疏散指示装置等)应满足设计要求,符合GB50166-92规定。3、系统关联功能(安全防范系统对火警的响应与操作等)应满足设计要求,符合GB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6、《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和GB50339-2003的规定。94、新型消防设施设置及功能(可燃性气体泄漏报警及控制、早期烟雾探测、大空间早期智能监测、大空间红外图像矩阵火灾报警及灭火)满足设备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5、火灾报警控制器人机界面应直观、易用,满足设计要求。6、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及紧急广播信号线缆应全部采用阻燃型线缆。(五)安全防范系统1、视频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功能要求(1)系统控制功能(编程功能、遥控功能):对视频图像的固定或时序显示、切换,对前端受控设备运行平稳、准确性等的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设备技术文件的指标。(2)视频监视功能(监视区域的划定、监视区域内照度要求、重点区域的实时监视、盲区检查等)符合设计要求。(3)图像质量要求1)视频图像质量按前述相应条款执行。2)抗电源、单频、脉冲等干扰的能力符合设计要求。(4)记录、实时标记、存储、回放功能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设备技术文件指标。(5)报警联动功能(与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管理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等的联动)的触发设备、接口、信号采集等符合设计要求。2、入侵报警系统(1)系统报警响应时间、报警复核功能、报警声光设备、报警优先功能、系统复位功能、系统记录显示传输功能、系统自检功能等均应符合设计要10求、满足设备技术文件指标。(2)入侵报警设备功能1)设防区域、盲区检查、探测灵敏度、覆盖范围、防动物功能、联动功能等,紧急报警、多路同时报警及报警后恢复功能等应达到设备技术文件指标,符合设计要求。2)防拆报警、防电源线和/或信号线破坏报警功能,故障(电源故障、设备故障)报警功能符合设计要求,满足设备技术文件指标。3、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功能(1)控制设备信息处理、管理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2)执行机构的动作应实时、安全、可靠,对执行机构的一次有效指令,只应使执行机构产生一次有效动作。(3)出入目标只读装置功能及有效性检验应符合相应产品技术指标及设计要求。(4)报警功能应对非授权进入,超时开启,破坏识读装置、执行机构等异常发出警报并显示位置、时间等信息。(5)可视对讲应声音清楚、图像清晰、开锁机构应有效、灵活,符合设计要求。(6)报警、对讲呼救系统与中央控制系统联络信号延迟不应超过2秒。4、电子巡更管理系统(1)巡更管理系统的布防、撤防功能,编程、修改功能,信息存储、传输功能,安全保障、报警处理功能,故障检测及报警功能等应满足相应产品技术指标。11(2)联网巡更系统应具备电子地图显示和报警信号指示以及与视频安防系统联动的功能。(3)现场设备的读卡正确率和设备完好率应符合设计要求。5、停车场(库)管理系统车辆识别功能、控制功能、报警功能、出票验票功能、管理功能、记录存储、统计功能、显示空/满车位信息等的检测均应满足产品技术文件要求。6、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针对安全防范各子系统的综合管理、集成控制,管理及控制功能(主系统与子系统之间接口、资料交换功能,监测资料显示、存储、统计和打印,报警显示,故障显示,系统操作权限设置,人机界面直观、易用等)均应满足集成设备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六)综合布线1、对绞线的认证测试(1)测试应采用永久链路和/或信道链路方式进行。(2)测试参数应满足产品的技术指标,如果是屏蔽对绞线,还应作屏蔽测试。其中:回波损耗、综合近端串扰、综合衰减串扰比、综合等效远程串扰、近端串扰、衰减串扰比、等效远程串扰等参数在永久链路测试中的电气性能测试余量应达到产品标称指标。(3)对绞线缆的线头编号(永久性标识)、插座编号(永久性标识)应与图纸和/或技术文件编号一致。122、光纤认证测试的测试参数:信道图、光纤链路双端端接面洁净度图像、双方向损耗/长度认证结果、光功率测量、OTDR(光时域反射仪)测试曲线均应满足光纤产品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七)智能化系统集成1、网络系统的吞吐量、稳定性、安全性、接口功能、集成设备等测试应符合设计要求。2、依据设计的内容测试网络应用的性能和服务质量,应满足设计技术文件要求。3、集成软件的软件测试、安全性测试等参照前述相关条款执行。(八)电源与接地1、智能建筑设备用电的引接由根据《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验收合格的公用电源提供。2、应急发电机组/不间断电源供电质量应满足智能建筑设备所要求的指标。3、智能建筑系统设备的负荷等级应与建筑物中电气设备最高负荷等级相同。4、智能建筑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配电线路应采用TN-S系统的接地方式。5、进(出)建筑物的各类信号线缆,在输入/出端口处应按设计要求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加装浪涌保护器。6、智能建筑系统设备必须采用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措施。7、交流供电情况下,单一系统设备接地电阻应小于4Ω。138、交流供电情况下,多个系统设备共点接地电阻应小于1Ω。9、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
本文标题:智能建筑工程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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