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1页注册安全主任安全生产法知识培训第2页安全知识培训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全面提高企业安全水平第3页主要内容一、二十年磨一剑——安全生产法立法历程二、势在必行——安全生产法实施背景三、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四、重要里程碑——安全生产进入法制时代意义五、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最有效途径第4页一、二十年磨一剑——安全生产法立法历程2001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安全生产法》2001年11月21日第48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4日-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一审2002年4月24日-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二审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三审通过,同日以江泽民主席70号令公布。第5页安全知识培训三、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第6页1.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与定位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1~15条(国家政策)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3~67条(国家职责)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69~76条第六章法律责任77~95条(违法及其罚则)第七章附则96,97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44~52条(职工权益与工会作用)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16~42条(企业责任)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第7页2、安全生产法条文的内容第一章总则(国家政策,共15条)第一条目的与宗旨第九条安监部门的职责第二条调整范围第十条安全生产标准第三条方针第十一条宣教与意识第四条企业责任第十二条中介组织的技术服务第五条负责人责任第十三条事故责任追究第六条职工权益第十四条安全科技第七条工会作用第十五条安全奖励第八条政府职责第8页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企业责任共28条,十二项内容)第十六条安全生产条件与许可(不得从事)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职责(责任制,安全规章、规程,投入,检查,应急报告六个内容,第一次写入法律)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投入与保证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第一次写入法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设置机构、专职人员其它超过300人应设置机构、专职人员300人以下,设专职或兼职,或委托只有资格的人员,委托服务仍由本单位负责第9页(培训与资质认可)第二十条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资质与培训相应的知识与能力(一般要求)危险物品、矿山、建筑由主管部门的考核方可任职(特别要求)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上岗安全培训一般要求第二十二条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四新情况下的专门培训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和持证上岗第10页(安全评价)第二十四条建筑项目三同时第二十五条矿山和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应做安全条件验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设计者责任谁设计谁负责矿山、危险物品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者责任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按批准设计施工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验收后使用,验收者对后果负责第11页(安全设备管理)第二十八条危险因素场所与设备的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管理设计使用报废应符合标准维护、检测管理要有记录、签字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设备管理专业生产、专业检测、安全准入、检测结果负责高危特种设备目录第三十一条危险生产淘汰制第三十二条危险物品管理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理标准、审批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与责任第12页第三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管理登记、检测、评估、监控、应急、上报备案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单位员工宿舍与作业场所的要求不准三合一,安全距离,安全通道第三十五条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单位应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章守制并危险告知第三十七条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第三十八条经常性安全检查、处理、报告、记录第三十九条劳保用品和安全培训经费(重大危险源监管)第13页第四十条两单位以上同地同时作业的安全职责第四十一条承包、租赁中的安全管理第四十二条事故救援,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第四十三条强制性工伤保险(承包、租赁安全管理)第14页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共9条)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应包括安全,不得订立免除责任协议第四十五条知情权,建议权第四十六条批准上告权,企业不得报复第四十七条拒绝权、避险权,不得处罚第四十八条赔偿权第四十九条遵章守纪的义务第五十条受培训权第五十一条不安全情况报告义务(八种权利、二项义务)第15页(工会作用)第五十二条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力“三同时”监督权违法、侵害权益纠正权危险作业解决建议权组织撤离危险作业权参与事故调查权第16页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政府职责检查隐患处理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依法审查批准依法取缔与处理依法撤销批准第五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制约“两个不得”(推销、收费)(国家职责共15条)第17页第五十六条安监部门权力1、进入检查2、当时纠正或限期整改,行政处罚3、对事故隐患:责令排除,责令撤出责令停产,审查同意4、不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查封扣押第18页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监督检查的配合“两个不得”(拒绝、阻挠)第五十八条监督检查人员职业守则第五十九条监督检查记录管理第六十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互相协调配合第六十一条行政监察对安监部门与人员的监察第六十二条服务机构(中介)资质与责任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第19页(安全生产举报制——公众监督)第六十三条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第六十四条举报权与举报处理第六十五条基层组织对区域内违法行为举报第六十六条举报奖励第六十七条媒体宣教和舆论监督第20页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十八条政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体系第六十九条应急组织与设备危险物品和建筑企业应建立应急组织中小企业指定兼职应急人员危险物品、矿山、建筑应配备应急设备(共9条)第21页安全知识培训第七十条企业事故报告“两个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破坏现场,毁坏证据)第七十一条政府事故报告第七十二条事故援救责任与义务现场人员负责人控制事故组织援救主管部门(事故报告制度)第22页安全知识培训(事故调查处理)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基本原则与方法第七十四条事故责任追究事故单位责任审批和监督责任第七十五条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第七十六条事故统计分析与公布第23页安全知识培训第六章法律责任(共19条)第七十七条安监部门法律责任(行政处分、刑事责任)1.违法批准验收2.举报后不取缔,不处理3.未监督,未撤消,未查处第七十八条安监部责任约束两个不得——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行政处分(政府及安监部门责任)第24页安全知识培训出示假证明构成犯罪刑事责任撤消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和处罚所得5000元以上,2-5倍罚款不足5000元,5000-20000元罚款主管及责任人,5000-50000元罚款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服务机构(中介)法律责任第25页安全知识培训第八十条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责任人,个人投资人安全投入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责令停产未保证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法导致事故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撤职个人投资人2万-20万元罚款(企业及负责人责任)第26页安全知识培训第八十一条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责任刑罚完和处分后,五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责令停产违法导致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撤职或2-20万罚款第27页安全知识培训1.未设立机构与人员2.危险物品,矿山,建筑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未经考核合格3.对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和未安全告知4.特种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第八十二条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行为•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28页安全知识培训1.矿山,危险物品,建筑没有安全设计或未经审查同意2.矿山,危险物品,建筑未按安全设计施工3.矿山,危险物品,建筑使用前未经验收4.较大危险因素场所和设施没有安全警示标志5.安全设备不符合标准的6.安全设备未维护检测7.未提供劳防用品8.特种设备未经专业检测合格9.使用淘汰工艺设施第八十三条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行为•对逾期未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责令停产,5万元以下罚款第29页安全知识培训第八十四条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处罚没所得或不足10万元,单处或并处2-10万元罚款经济处罚没收全部非法所得所得10万元以上,1-5倍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停业、关闭第30页安全知识培训1.危险物品未建制度,未采取措施,不接受监督2.重大危险源未建档,未评估监控,没应急预案3.爆矿、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第八十五条安全管理违法责令改正、停产、2-10万元罚款,刑事责任第31页安全知识培训第八十六条承包租赁法律责任租赁给无安全生产条件,无资质限期改进没收违法所得所得5万元以上,1-5倍罚款没所得或不足5万元,单、并处1-5万元罚款发生事故损害承包、承租方连带赔偿第32页安全知识培训限期改进未签专门安全生产合同合同中未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未对承包、租方协调管理停产第八十六条承包租赁法律责任第33页安全知识培训限期改进可能危及对方的活动未鉴定安全生产协议指定专职人员协调管理停产第八十七条同区域作业法律责任第34页安全知识培训工宿同一,不符安全距离无安全通道、标志或封堵限期改进停产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员工宿舍安全法律责任第35页安全知识培训第八十九条私定免、减协议法律责任协议无效,2-10万元罚款第九十条从业人员法律责任违章违纪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单位重大事故援救处理责任(主要责任人)不立即组织援救,处理期间擅离、逃匿降职、撤职;逃匿15天以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依前款处罚第九十二条政府安监部门事故报告责任隐瞒不报、谎报、拖延行政处分刑事责任第36页安全知识培训第九十三条违法生产单位、关闭与吊销证照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停产后仍不具备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第37页安全知识培训第九十四条处罚授权行政处罚——安监部门关闭处罚——安监部门报县以上政府按国务院规定权限拘留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件规定另有规定的第九十五条单位赔偿责任承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逃匿由法院强制性执行,责任人继续履行赔偿业务。第38页第七章附则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39页四、重要里程碑——安全生产进入法制时代意义1、有利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健康2、有利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3、有利于全面加强安全法制建设4、有利于依法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5、有利于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领导6、有利于安监部门依法行政监督管理7、有利于制裁各种违法行为8、有利于应对进入WTO后的挑0战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54555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