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北京###集团安全系统业务培训2014年8月29日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1、吊篮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3、移动式操作平台吊篮脚手架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4〕4号“京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一般来说,以北京市住建委名义下发的一般性通知、文件等以“京建发”为发文字号;以北京市住建委名义下发的办法、法规等文件的以“京建法”为发文字号;已经涉及到法的层面。吊篮的应用范围吊篮是建筑工程高空作业的建筑机械,作用于幕墙安装,外墙清洗。吊篮是一种能够替代传统脚手架,可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并能够重复使用的新型高处作业设备。建筑吊篮的使用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在高层多层高建筑的外墙施工、幕墙安装、保温施工和维修清洗外墙等高处作业中得到广泛认可,同时可用于大型罐体、桥梁和大坝等工程的作业。使用本产品,可免搭脚手架。使施工成本降低,施工费用为传统脚手架的28%,而且工作效率大幅提高。吊篮操作灵活,移位容易,方便实用,安全可靠(按标准、规范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吊篮的组成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加强对吊篮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一直以来就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大问题,高处作业吊篮已成为高处坠落事故的一大危险点,北京市住建委对北京市高处吊篮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从吊篮租赁、进场验收,到安装使用及拆卸退场全过程受控。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同时应符合《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注:1、DB11/945-2012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中2.5.42.5.52.5.62.5.72.5.82.5.92.5.102.5.11共8条涉及,其中3条为强制性条款;2、JGJ202-2010中第5、8.2章节涉及,其中5.2.115.4.75.4.105.4.135.5.88.2.1为强制性条款。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吊篮的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吊篮实施具体监督管理。明确监管部门第四条吊篮的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资质审核)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劳务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除外)不得租赁吊篮用于工程建设。该条对吊篮的入场手续、合同内容及吊篮的使用范畴作了明确要求(严禁从个人手中租赁)。其中带下划线的部分是要求非专业单位不得租赁使用吊篮(吊篮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可减少违章行为的发生)。第五条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GB19155-2003第7章检验规则),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严禁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篮。本条从吊篮制作工艺着手,消除因吊篮自身原因带来的不安全隐患,红字内容与DB11/945-2012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中2.5.4强条内容一致,严格执行。2.5.4严禁使用自制式吊篮架进行作业。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手动、脚踏吊篮)(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不得超出使用寿命)脚踏吊篮(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检测报告、制作工艺不合格)(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安全绳、安全锁扣、配重、配重锁、保险、限位装置等)本条是对第五条“不合格产品”进行的解释和具体说明。配重限位第七条吊篮的出租单位以及自购吊篮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企业资质、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入场手续以及安全技术交底、吊篮作业人员操作证、日常书面检查、维修保养记录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将操作规程悬挂在吊篮内);(二)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三)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应完善GB19155-2003附录A中相应的书面记录),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四)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施工总承包单位要进行审查),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电动吊篮各部位名称第八条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应当由产权单位负责。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前,产权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时应对安装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确保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产权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种类别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方可上岗作业。第九条产权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并自检合格后,报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附件1),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当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验收合格可以使用日期:验收人:验收合格牌**月**日开始停工停工时间牌四方验收,明确要求使用单位、产权单位、总包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验收并签字;新表将吊篮单独提出来,内容更加具体、全面、专业性更强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专用电箱防雨措施、冬季施工防滑措施等)电动吊篮应设专用分配电箱配电,其电源电缆线应规范敷设。电动吊篮自带控制箱的,可视作为专用开关箱。(二)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三)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二)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三)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四)派人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第十二条对于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产权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每天工作前,产权单位的专业人员应核实配重(放置平稳、固定上锁,满足重量、完整度)、坠铁(不能落地,距地15cm垂直绷紧)和检查悬挂机构(满足足够的强度、重量,螺栓紧固、杆件是否位移),并应进行空载运行,以确认设备处于正常状态。(产权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三条)(GB19155-2003高处作业吊篮9.2.39.2.4条)DB11/945-2012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2.5.6吊篮架配重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或其他替代物,配重的重量应符合说明书规定。2.5.7吊篮架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应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并组织对操作人员的考核。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产权单位按照附件2的样式制发“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操作人员取得“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后方可操作吊篮。(产权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四条)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第十四条施工作业时,严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ZLP+重量)。(JG5027-92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15.2条、GB19155-20034.3.1)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当建筑结构首层水平安全网撤除后,使得整个外墙作业面其它工种作业缺失坠落防护设施,易形成高处坠落、坠物等隐患,要求施工单位在安排工序时避免冲突。额定载荷:是指产品在使用中所允许的承载范围,只有在额定载荷的范围内使用,才属于安全操作。(不同型号的吊篮,额定载荷也不同,应在悬吊平台护栏处标识)DB11/945-2012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2.5.11严禁将高处作业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人员、物料进出吊篮必须在地面进行。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1、年满18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无不适高处作业的疾病(高血压病、心脏病、贫血、癫痫病)和生理缺陷3、作业时应佩带附有本人照片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4、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帽,系好下鄂带,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上的自锁钩应扣在单独悬挂于建筑物顶部牢固部位的保险绳上。5、酒后、过度疲劳、情绪异常者不得上岗。6、操作人员必须有二人,不准超过三人;不准许单独一人进行作业,以便突然停电时,可二人分别操作手动松机装置安全落地。7、操作人员上机操作前,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使用说明书,必须按检验项目检验合格,使用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8、操作人员必须在地面进出吊蓝平台,不得在空中攀缘窗口出入,并且不准许作业人员从一悬挂平台跨入另一个悬挂平台。9、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有权要求单位领导采取相应劳动保护措施。10、操作人员不得穿拖鞋或塑料底等易滑鞋进行作业。11、不准将吊篮做为运输工具垂直运输物品。12、吊篮任一部位有故障均不得使用。应请专业技术人员维修,使用人员不得自行拆、改任何部位。13、雷、雨、大风(阵风5级以上)天气不得使用吊篮,应停置地面。14、雨天、喷涂作业和吊篮使用完毕时,应对电机、电器箱、安全锁进行遮盖。下班后切断电源。第十六条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第十七条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其中规范中要求电动吊篮内有手动下降滑轮,要求下降速度不超过吊篮额定速度的1.5倍,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吊篮此项设施有缺失。第十八条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原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验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校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DB11/945-2012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中2.5.10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定期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锁的有效校验期限不得超过1年。吊篮架体超高限位固定牢固安全锁校验标识清晰,使用时间符合要求安全锁工作原理限位装置第十九条吊篮内应2人同时作业,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安全带与安全绳应通过锁绳器连接。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安全绳接长使用,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两人的安全带均通过锁绳器与独立的安全绳连接该条第一段在JGJ202-2010中第5.5.8
本文标题:吊篮培训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54944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