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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1、概念是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或者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而设立的企业。2、种类常称为“三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3、投资主体中方——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方——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概念: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股权式企业,简称合营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1)合营企业至少有一方为外国投资者,同样也至少有一方是中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团体或个人,中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经济组织,中方的个人不能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的当事人。2)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的法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3)合营企业是中外双方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4)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二、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三、设立程序:1、申请中方向主管部门呈报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双方谈判并签订企业合同和章程中方向审批机构报送正式文件2、审批:商务部或受托机关审批,自接申请后3个月内决定批准与否。3、登记:企业在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应在受理申请后的30日内决定登记与否。四、合营企业的资本: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贷资金。两者应依法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在合营期内,注册资本不得减少,但可以增加;经合营各方同意,合营一方可将其出资额向第三方转让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合营企业的出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自己所有并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出资比例:外方投入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出资期限:1、合同规定一次性缴清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后6个月内缴清。2、分期缴清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在执照签发后3个月内缴清,否则视同企业自动解散,设立企业批准书自动失效。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案例分析:我国某化工厂欲引进国外先进化工技术,经与某国一家化工公司协商,达成设立合营企业的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480万美元。(2)中方以货币、厂房、设备出资,出资额为380万美元。外方以化工生产的专利技术作价50万美元作为出资,另外,又向中方所在地的中国银行贷款50万美元也作为出资,该贷款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3)在合营期内如协议双方认为必要,可经双方同意减少企业注册资本。(4)该协议双方同意选择适用外方所在国法律。请思考:该协议存在哪些违法之处。分析:1)外方出资比例不正确。不得低于25%。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不正确。按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3)不能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取得的贷款作为外方的出资。我国法律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为合营各方的出资提供担保。4)协议约定减少注册资本是错误的。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5)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是错误的。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能适用外国的法律。六、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1、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董事会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事项,不得少于3人,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4年,如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重大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2、执行机构:经营管理机构。3、工会组织七、合营企业的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以及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八、合营企业的终止情形:合营期限期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且无发展前途;企业破产。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出现。案例分析:中国某厂与美国一商人,意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一份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680万美元,美方出资220万美元;(2)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只能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美方担任;(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合资期间内既可增加也可减少;(4)经董事会聘请,企业的总经理可以由中方担任;(5)中方合资企业应向美方支付技术转让费,美方应向中方交纳场地使用费;(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提交外国的仲裁院裁决,并适用所在国的法律。请分析以上六条是否合法。1、美方出资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5%以上。2、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营双方协商担任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只由中方担任是不合法的;3、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内,合营资本只能增加不能减少;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经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方担任,是合法的;5、合营企业为股权式企业,双方投资和合资条件已折换成股份了,不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交任何费用的问题;6、合营企业的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该按中国法律解决,不能使用外国法律。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概念: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契约式企业,简称合作企业。二、特征:1)合作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作者,另一方为中国合作者。2)合作企业是契约性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3)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具有选择性,既可办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办成不具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4)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既可以采用董事会制,也可以采用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5)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收回投资。三、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组织形式:1)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2)不符合法人资格的,可以成为联营式的合作企业。组织机构:1)机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长或管委会主任是法定代表人。2)经营管理方式: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制或委托管理制。四、合作企业的出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和其它财产权利;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25%。五、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可以采取扩大外方收益分配比例的方式,或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但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其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营、合作企业比较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法律特征股权式契约式出资按比例按合同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形、非法人形利润风险按比例享受和承担按合同约定享受和承担管理体制董事会制董事会、联合管理、委托管理六、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1、由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确定;2、期限届满后,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3、在合作企业中,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并且已经回收完毕的,不再延长合作期限,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延长的,可向审批机关申请,经批准之后,企业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案例分析:法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拟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双方协议约定: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法方出资200万美元;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董事会;公司成立后委托中方进行经营管理;经营期满固定资产卖给中方;法方先行收回投资;法方先行收回投资以后,对合作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等。请分析回答:该协议有哪些地方不合法?为什么?解析:1)法方出资比例不合法。外方出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2)法方先行收回投资不合法。(必须经营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3)法方先行收回投资以后,对合作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不合法。(应该继续承担责任。)外资企业法一、概念: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提供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二、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责任形式(如合伙形式和独资形式),但都适用中国法律。三、特征: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企业;2)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3)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四、出资方式:可以用自由兑换的外币、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用其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出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五、出资期限: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认缴出资的15%,并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后90天内缴清。案例分析美国的A公司和美国的B公司拟在中国境内设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约定: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分两期缴付出资,第一期出资50万美元,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其余部分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缴清;A公司用外币和机器设备出资,其出资额为400万美元,B公司用借用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其出资额为100万美元;公司经营5年后减少注册资本100万美元等。请分析:1、该公司属于什么性质的企业?为什么?2、公司章程哪些内容不合法?为什么?解析1、该公司属于外资企业。因为该公司的全部资本都由外国投资者投入。2、公司章程的以下内容不合法。1)第一期出资的比例和出资时间不合法。(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2)后期出资的时间不合法。(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3)B公司用借用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不合法。(该工业产权、专有
本文标题:商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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