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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如下:(一)“危险货物”是指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分类标准并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需要满足一定的运输条件后方可运输的物质或者物品。(二)“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并符2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分类标准且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化学品。(三)“托运人”是指将危险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进行运输的企业或者单位。(四)“承运人”是指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并承担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企业或者单位。(五)“装货人”是指受托运人委托将危险货物装进危险货物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散装容器,或者将装有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装载到车辆上的企业或者单位。(六)“例外数量危险货物”是指《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28644.1)列明的可以采用例外数量形式进行托运和运输的危险货物。(七)“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是指《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28644.2)列明的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形式进行托运和运输的危险货物。第四条禁止托运、装载、承运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标准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第五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便利运输、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监管。3第六条国家建立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并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实现危险货物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和车辆、罐体、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许可、检验、违法等信息的网上共享,实行危险货物生产、销售、充装、运输等环节资质信息核查制度。第七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禁止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挂靠经营。第二章托运第八条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者第1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第九条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托运人托运危险性质不明的危险货物,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由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4术报告。第十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谎报危险货物类别,或者将危险货物隐匿为普通货物托运。第十一条托运人使用的包装容器,或者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应当经检验合格且与托运货物相匹配。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等国家标准要求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托运人委托其他企业或者单位进行包装、充装或装载的,应当确保其满足本办法相关要求。本办法所称罐式车辆罐体包含长管拖车的大容积气瓶。第十二条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符合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托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并且能够按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托运人应当在所托运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保持应急联系电话畅通。第十三条托运人托运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或者5烟花爆竹的,应当向承运人分别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托运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下同)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十四条托运人应当对与危险货物运输托运操作相关的本企业或者单位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经本企业或者单位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并且每月对员工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托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并能够按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保存至员工离职后十二个月;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第三章例外数量及有限数量托运第十五条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包件测试以及每个内容器和外容器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28644.1)、《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19269)要求。6第十六条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以及每个内容器或者物品所装的最大数量、总毛重应当符合《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28644.2)、《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19269)要求。第十七条以例外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专业包装检测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出具满足《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28644.1)、《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19269)包装性能测试的书面声明,并由驾驶人随车携带。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中注明“例外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第十八条以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专业包装检测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出具满足《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28644.2)、《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19269)包装性能测试的书面声明,并由驾驶人随车携带。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中注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总毛重。第十九条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装,应当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的隔离要求。7第二十条采用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包装形式运输危险货物的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方面的培训并做好记录,且能够按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培训记录应当保存至员工离职后十二个月。第二十一条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科研、教学等事业单位,以及军工企事业单位,采用例外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并且每个运输单元内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量不超过1000个时,豁免承运企业资质、运输车辆及其外观标志、人员资格、道路通行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符合第一款要求的企事业单位,采用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并且每个运输单元运输的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1000kg时,豁免运输车辆及其外观标志、人员资格、道路通行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本条所指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及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不包括剧毒化学品、第1类爆炸品及第6类6.2项感染性物质。第四章承运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受理危险货物的托运。8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使用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运输车辆、设备,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悬挂标志,按照要求配备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制作符合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还应填写并随车携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调度运输车辆前,应当对运输车辆、设备技术状况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第二十六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起运之前应当对承运的危险货物及包装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安全运输的明显缺陷、泄漏、破碎。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本企业或者单位与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经本企业或者单位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并采用现场或网络远程等形式对与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员工每月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9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并能够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保存至员工离职后十二个月;日常安全培训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第五章装卸货第二十八条装货人应当在充装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发货:(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件;(二)驾驶人、押运员是否具有有效从业资格证件;(三)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四)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相一致;(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充装或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一类放射性物品或危险废物时,还应当查验第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九条装货人应当按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10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并且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范围。除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外,危险货物分类中爆炸品第1.1项、1.2项、1.3项、1.4项包含的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装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第三十条装货结束后,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所有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第三十一条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对所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危险货物运单编号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并将记录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且能够按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第三十二条收货人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时收货。第六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第三十三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许可的产品型式及车辆参数进行设计和生产,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11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做好生产一致性管理,确保产品满足道路运输使用要求。第三十四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21668)要求,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类型。第三十五条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18564)要求设计罐体。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申请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的罐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检验机构应当对每台检验合格的罐体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合格证书应当至少包括罐体编号、适装介质列表和下次检验日期等内容。第三十六条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为罐体分配唯一性编码,并在罐体上安装的永久性金属铭牌上予以标注。第三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应当
本文标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6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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