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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民工工资执行按月足额支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在建项目的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克扣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精神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临安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临防欠发〔2017〕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订本实施管理规定,以保障职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正常运行。第二条企业在建所有施工项目必需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每月工程款中25%民工工资必需专到民工专用帐户内,民工工资按月按时足额发放到人,严禁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第三条建立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在市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市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或者承揽业务时,必须出具《履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书》。凡不按规定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施工。第五条《履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在规定期限内无力支付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时,公司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支取工资保障金用于垫付职工工资;2、工资支付保障金支取后,保证在10日内补足。第六条项目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职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并实行总包负责制。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第七条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企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由公司先行垫付职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第八条项目部拖欠、克扣工资的,经公司核工业实后,公司责令项目部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通知银行凭《工资支付保障金划拨通知书》从该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划拨支付。第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杭州临安兴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
本文标题:民工工资足额支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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