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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文化厅赣文厅字[2008]67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文化局、厅机关各处室、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省文物保护执法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文化行政执法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文化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我厅制订了《江西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文化厅办公室反映。2附件:1、江西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江西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主题词:文化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参照执行标准通知抄送: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江西省文化厅办公室2008年12月31日印发共印80份3江西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行政机关和文化、文物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文化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文化行政机关和文化、文物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享有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及何种幅度的权限。第三条文化行政机关和文化、文物执法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文化、文物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相近或相似的案件,应当按照“同案同罚”原则,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和参照执行标准,应当对外公开,便于公众查阅。(二)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4(四)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五)综合裁量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第五条文化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对文化、文物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制定《江西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六条文化、文物执法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也可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第七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在两年内继续实施同一或者相类似违法行为的;(二)违法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文物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三)违法行为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5(五)被警告后,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在限期内整改,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抗拒检查,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根据其违法事实和危害后果,参照《江西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但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进行一般处罚。第十一条文化、文物执法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确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的,应当予以采纳。第十二条文化、文物执法单位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表述;不予行政处罚、一般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予说明理由和依据。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审核制度。文化、文物执法单位在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审核表,说明建议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附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材料,提出处罚建议,报送文化行政机关核审机构。文化行政机关核审机构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坚持主管领导负责、案例分析会、集体讨论等制度。依照《江西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对上报的案件进行核审,并提出核审意见,报文化行政机关主管领导审批。文化行政机关核审机构认为执法单位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缺少必要证据的,或者没有说明理由的案件,应当作退卷处理,并要求执法单位作出说明并补充相关材料。文化行政机关核审机构认为需要改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幅度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实行重大处罚案件报告制度。对复杂疑难、违法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案件,应当事先向文化行政机关报告,经集体研究决定。6第十五条文化行政机关应当不定期对下一级文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规则和《江西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责令改正。第十六条文化、文物执法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和《江西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主动纠正。第十七条文化、文物执法单位违反本规则和《江西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复议的,上级文化行政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有权依照本规则和《江西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直接予以变更。第十八条行政处罚必须建立案卷,行政处罚案卷的应列材料及其置入、撤出、保管、使用程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有其他滥用自由裁量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二十条《江西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与本规则一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7江西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一部分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细化标准: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二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8(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细化标准: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累计达到两次及两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细化标准: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累计达到两次及两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9四、《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二年内被处以三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二年内被二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细化标准: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二年内被处以三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五个月;二年内被二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第二部分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10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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